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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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准则的规定。
    一、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施行的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基本法和单项法,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实施行政管理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施行的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包括国务院颁布或者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条例、办法等,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广义上统称为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快了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将市场经济纳入法制的轨道。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关系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牵动到若干经济领域,由此形成多方面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本着真诚善意的态度,讲真话、办实事,开诚布公,信守承诺,不得以欺诈蒙骗等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是市场经济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1.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2.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等,利用其特殊身份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3.操纵证券市场,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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