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法条内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交易的证券存管与保护客户证券应有权益的规定。 本条主要明确了四项规则,前两项是对证券持有人的要求,后两项是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限制。 第一,证券持有人应将所持证券在上市交易时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所谓依法存管的证券,主要有两点:一是存管的证券为上市交易的证券,或者说是确定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因上市交易的证券是买卖双方履行交易责任的对象,如果未能确定上市交易,就无须这种集中存管;二是存管的时间限在上市交易时,因为一开始上市交易就会立即需要进行清算交收,要实际履行交易责任,就要有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证券,所以要求在上市交易时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 第二,证券如果确定上市交易的,则在上市交易时全部集中存管。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证券已被确定上市交易,但其持有人不愿卖出所持证券,即自己继续持有,但该证券已作为交易对象却是确定的,持有人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因此在这种情况也应集中存管, 第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所谓挪用客户的证券,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存管的证券用于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以外的其他用途,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据为己有;用于其他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出借给他人;用作自己或者他人借款的担保物等。客户的证券的用途应当由客户自行决定,禁止证券登记结算结构以任何形式挪用。 |
240331
法条内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交易的证券存管与保护客户证券应有权益的规定。
本条主要明确了四项规则,前两项是对证券持有人的要求,后两项是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限制。
第一,证券持有人应将所持证券在上市交易时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所谓依法存管的证券,主要有两点:一是存管的证券为上市交易的证券,或者说是确定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因上市交易的证券是买卖双方履行交易责任的对象,如果未能确定上市交易,就无须这种集中存管;二是存管的时间限在上市交易时,因为一开始上市交易就会立即需要进行清算交收,要实际履行交易责任,就要有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证券,所以要求在上市交易时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
第二,证券如果确定上市交易的,则在上市交易时全部集中存管。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证券已被确定上市交易,但其持有人不愿卖出所持证券,即自己继续持有,但该证券已作为交易对象却是确定的,持有人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因此在这种情况也应集中存管,
第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所谓挪用客户的证券,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存管的证券用于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以外的其他用途,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据为己有;用于其他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出借给他人;用作自己或者他人借款的担保物等。客户的证券的用途应当由客户自行决定,禁止证券登记结算结构以任何形式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