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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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在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的规定。
    证券公司成立以后,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也承担守法经营的义务。如果证券公司违反了其义务,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或者出现了重大风险,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的投资者利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就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证券公司停止营业,要求其查找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的重大风险,并主动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在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下,如果让其继续经营,其对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严重危害就会继续下去,并给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极大的隐患。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的监管措施。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保证证券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委托其他机构经营证券公司业务的监管措施。当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其他机构托管。被指定的托管机构一般都是具有专业知识、熟悉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能够较好、有效地处理有关的问题,因而托管是化解证券公司金融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
    三、接管
    接管是指当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由监管当局以及政府强制性接管其经营管理的监管措施。在接管期间,由接管机构派出的人员全面负责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公司权力,证券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暂停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停履行职务。同时,证券公司的业务正常经营,但机构债务暂缓偿付。
    由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所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接管的监督措施,能够迅速控制和有效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减少风险处置成本和市场波动。
    四、撤销
    撤销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经其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依法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的监管措施。当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时,如果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就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撤销的监管措施。
    除上述监管措施以外,当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以有效监管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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