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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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及其章程、业务规则制定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是由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实行统一的交易规则,由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情况所决定的。只有这样,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与它所服务的对象才是相适应的,更有效率,更能保证服务质量,也更有利于防范风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一个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应当制定章程,但该章程要体现法律对它的要求,需依法制定,并要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经过批准才能生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事服务,需要有适应自身特点的业务规则,以保证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证券交易的要求。本条第二款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一是需要依法制定;二是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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