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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82条
2014-9-24 21: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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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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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负义务的规定。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证券市场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破坏力都较大,而证券市场风险控制的难度又较大,所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市场的监督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运行,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市场的监督管理是通过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为了保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有效、公正的监督管理,本条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负的义务。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忠于职守是指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作为代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家监督管理权力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人员,其首要义务就是忠于职守,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不得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也不得滥用职权。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是指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是对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的基本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例外。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
公正廉洁是指公平正直、毫不偏私地履行职责,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不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公正廉洁也是对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的基本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例外。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职务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不正当的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有关政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本条也禁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了解被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往往会给原拥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为了避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给被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将其所知道、了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让他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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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负义务的规定。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证券市场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破坏力都较大,而证券市场风险控制的难度又较大,所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市场的监督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运行,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市场的监督管理是通过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为了保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有效、公正的监督管理,本条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负的义务。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忠于职守是指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作为代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家监督管理权力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人员,其首要义务就是忠于职守,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不得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也不得滥用职权。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是指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是对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的基本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例外。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
公正廉洁是指公平正直、毫不偏私地履行职责,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不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公正廉洁也是对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的基本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例外。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职务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不正当的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有关政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本条也禁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了解被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往往会给原拥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为了避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给被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将其所知道、了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让他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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