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一条
2014-9-24 20:42:02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03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的执业资格】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是指与之存在保险代理关系的个人代理人俗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4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员管理。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要取得保险营销员的执业资格,个人必须具备 3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品行良好;第三,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除必须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外,还须由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注册并获得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需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 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2)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3)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的执业资格】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是指与之存在保险代理关系的个人代理人俗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4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员管理。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要取得保险营销员的执业资格,个人必须具备 3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品行良好;第三,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除必须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外,还须由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注册并获得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需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 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2)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3)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