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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在我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发生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2014-9-22 11: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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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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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在我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发生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在我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发生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我国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这里所说的适用我国法律,包括适用我国法律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本条规定在程序法中明确了在我国履行上述涉外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任何国家的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涉及国家主权,理应受到我国法律的调整,也应当由我国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纠纷诉讼由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院管辖,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原则,也是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律在合同纠纷诉讼管辖问题上所依据的一项基本准则。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勘探开发合同,与我国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并且在我国履行上述合同,还往往涉及在我国领域内的不动产以及我国的自然资源。根据合同纠纷案件由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以及不动产诉讼唯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才有管辖权的原则,在我国履行上述涉外合同而发生的诉讼,应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对专属管辖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绝对的管辖权,不能由其他任何国家法院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
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排除在履行这些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我国的仲裁机构或者国外的仲裁机构申请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对此,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着相关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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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在我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发生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在我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发生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我国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这里所说的适用我国法律,包括适用我国法律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本条规定在程序法中明确了在我国履行上述涉外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任何国家的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涉及国家主权,理应受到我国法律的调整,也应当由我国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纠纷诉讼由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院管辖,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原则,也是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律在合同纠纷诉讼管辖问题上所依据的一项基本准则。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勘探开发合同,与我国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并且在我国履行上述合同,还往往涉及在我国领域内的不动产以及我国的自然资源。根据合同纠纷案件由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以及不动产诉讼唯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才有管辖权的原则,在我国履行上述涉外合同而发生的诉讼,应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对专属管辖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绝对的管辖权,不能由其他任何国家法院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
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排除在履行这些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我国的仲裁机构或者国外的仲裁机构申请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对此,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着相关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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