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8-28 16:38: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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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尴尬
     
         
        有网友写了一篇文章:《对法官最好的监督》。阅读之后很是沮丧:通篇不见检察机关的一个字眼,我想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尴尬。
        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会上,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对法官的监督应放在重要位置。法官最好的监督者是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律师,他们最了解案情,可以监督法官是否依据证据等原则公正审案。
     毕业于复旦大学的上海网民“木美雨辰”则认为:最好的监督者只能是开放的舆论,只有开放的舆论才可能援引社会文明共识。
    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教授提出:我国法官的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上级机关的监督,二是人大的监督。但这二者都存在问题,前者与法院层级独立即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是平等的这一司法独立原则相矛盾;后者则与司法独立于立法的权力分立原则相矛盾,因此,由一个民间的中立的机构进行监督,是对法院进行监督的最好方式,这既能避免上述矛盾,也能使法院可以摆脱政治的干预,防止政府利用法律作为政治压迫的工具。我国应当考虑由各省法院或者人大常委会组织设立一个民间的、中立的机构对法官进行监督。
    作者也有自己的观点不:当前,当事人和律师、舆论和民间的中立机构都不是法官最好的监督者,法官最好的监督者是纪委。
      四种监督渠道和方式,唯独不见检察机关的身影。而对法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权力。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要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要对从事司法活动的法官进行监督。如此崇高的地位和职责却让人们浑然忘却,无论是法官,还是学者,还是普通的民众,人们普遍认为,对于法院的监督最有力的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当事人、纪委、甚至是媒体,这真正值得检察机关认真反思。 
      出现这种局面,只有一种解释:检察机关怠于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没有起到监督的实效,没有让包括法官在内的人们觉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成为一个弃儿,成为一个摆设。
      痛心之余便是警醒。严格实施宪法第129条,充分实现宪法第129条的监督效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力军的作用,紧迫而现实。让对法官最好的监督主体成为检察机关,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真正回归,而不要让当事人、舆论、纪委,甚至另立机构充当“最好的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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