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6-4 11:32: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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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环境诉讼
    【√】谢勇是一个普通的父亲,也是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胡集镇谢河村的村民。自2010年以来,他一直在为儿子的脑瘫奔走。谢勇坚信,儿子的病症是他家附近的一家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有毒排放造成的,为此,他将这个厂告上了法庭。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时间长到能够让他流利背诵相关的法律条款,不过这对打赢官司毫无帮助。尽管相关法律对与环境诉讼相关的举证责任分配、诉讼时效等早有规定,但谢勇仍然面临着艰难举证。无论在哪一级的法院,谢勇总是败诉的那一方。与谢勇拿起法律武器不同,相邻的东庙村村民在老支书带领下抗争了几次之后,选择了观望,大多数人在政府组织的拆迁下住进了安置房,不愿拆迁者的房子变了发电厂烟囱下的一个小土堆。
    【√】尽管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对与环境侵权相关的举证责任分配、诉讼时效等早有规定,但环境诉讼在中国依旧困难重重
    “很多时候,我都想向谢勇以及其他敢于与污染企业打官司的污染受害者致敬。只有越来越多的污染受害者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权,我国的环境诉讼才能趋于完善。”
    谢勇的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金梅告诉记者,作为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律师,她的另一项工作就是接听来自全国各地的污染受害者们的咨询,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每天打电话来咨询的受害者很多,然而很多人都把服务热线看作是一种举报方式,他们更多的是希望我们直接去与相关部门接洽,帮他们把问题解决掉。”
    “他们一方面害怕受到污染企业的报复,一方面不愿意承担动辄四五年的累诉之艰。”谈到我国鲜少有受害者提起环境诉讼的现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京慰告诉记者,“环境污染诉讼太难了,从搜集证据、起诉到审理,每一个环节都充满艰辛,并且胜诉判决非常少,这些情况往往会让受害者们望而却步。”
    事实上,尽管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对与环境侵权相关的举证责任分配、诉讼时效等早有规定,但环境诉讼在中国依旧困难重重。
    行政诉讼往往是“必经程序”
    在法庭提起诉讼,常常有一个问题深深困扰着污染受害者们,那就是:如何证明污染企业有污染行为?
    3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判决了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研究员陈立雯起诉广州市环保局信息公开一案,认定广州市环保局逾期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同时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去年六月,为了促进李坑垃圾焚烧厂的公众参与监督工作,广州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李坑垃圾焚烧厂公众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小组成立不久后,李坑垃圾焚烧厂就不断爆出垃圾焚烧不彻底,还有大量塑料袋未烧尽,管道爆裂频发等问题。”陈立雯告诉记者,达尔问自然求知社一直在做因垃圾处理不当引发的污染问题的相关调查,为了解相关信息,他们向广州市环保局申请了广州李坑垃圾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的信息公开。
    由于广州市环保局始终没有给出满意的答复,陈立雯将其告上法庭。据了解,广州市环保局拒绝公开李坑垃圾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理由之一是:他们手中没有环评报告全本。
    “作为李坑垃圾焚烧项目的直接监管者,在没有环保报告全本的情况下,他们监测数据的参照物是什么?他们如何判断监测数据是否合规?环评报告还有什么意义?”广州市环保局的拒绝理由让陈立雯很难理解。她说,诉讼只是公众推动垃圾焚烧信息公开的无奈之举,需要花费巨大的代价。她希望看到的是环保部门履行应有的责任,主动公开公民申请的信息。
    “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需要由污染受害者加以证明。但是受害者们只能看到浓密的黑烟,闻到刺鼻的气体,他们不知道这其中究竟有什么污染物,法院也不会仅凭这些表面现象就判定被告企业有污染行为。”赵京慰告诉记者,污染受害者普遍要依靠向环保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来证明被告企业存在排污行为,但这些信息环保部门往往不会轻易公开。
    事实上,行政诉讼与环境诉讼之间早已形成了一种“不可说”的是伴生关系。尽管陈立雯提起这一行政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提起某个环境侵权诉讼,但从她的经历便可窥见污染受害者们在申请环境信息公开时的艰辛。
    “几乎每一起环境诉讼都要附加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公开相关信息。”在刘金梅看来,行政诉讼已然成了环境诉讼的“必经”程序,一个案件至少会持续三到五年,这样“纠结”的诉讼往往会让受害人心力交瘁。
    庭审就是一场“科学战”
    实践中,许多原本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受害者往往就是因为受不了这样的诉累而中途放弃。但他们却不知道,拿到监测数据仅仅只是这场维权之战的开端而已,接下来的诉讼会更加艰难。
    “环保部门是公开了信息,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要公开到什么程度,也没有规定由哪个主体对数据的准确程度负责核查,很多情况下我们拿到的数据都不超标,但企业排放的污水的色度和废气的浓度都很难让人信服这样的数据。”赵京慰告诉记者,我国目前没有对环境污染实行资质管理,尽管许多社会组织也在从事类似的监测,但他们的数据法院往往不会采信。
    在他看来,环境诉讼的又一困难即在于:即便从环保部门拿到了相应的数据,有时也会派不上用场。“环境污染并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它与科技息息相关,很多情况下,环保部门都做无法面面俱到,受害者也很难证明究竟是哪一种污染物致其损害,这种污染物是否是被告企业排放。”
    “一般而言,污染企业或是以自己是达标排污来辩解;或是以同一污染区内还有其他企业,污染物并非自己排放来辩解,但好在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企业有排污行为,且这一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影响,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刘金梅告诉记者,环境维权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环境维权将会更加艰辛。
    同时,环境污染还具有累积效应,许多因污染物带来的疾病要几年、十几年、甚至是二十几年才会病发,还有许多污染物会与其他污染物一起叠加给受害者造成损失。
    实践中许多污染受害者都面临这样的困境,污染物对人体的影响都会有一定的潜伏期,并且对每个人的影响都不相同,污染受害者一般都不会直接将其所患疾病与污染企业直接画等号。
    “由于无法精确测量当时当地的污染物及其浓度,专家们只能依据现有的数据进行推测,而这种推测的结论往往是一种或然性结论,这样的或然性结论往往会把庭审引向科学争论。”刘金梅告诉记者,环境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财产损害通常是指家禽、家畜、树木等动植物的疾病死亡,这样的损害因果关系通常较好鉴定;但人身损害却很难,诱发人体疾病的可能性非常多,双方往往都无法精确地证明。
    很多情况下,环境诉讼都会演变为一场无休无止的科学争论:双方都会有自己的专家证人,但双方都无法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况,无法对当时、当地情景下的污染物浓度进行精确测量,双方的专家证人都只能给出一个可能性的结论。
    调解往往是最佳选择
    事实上,正是由于污染受害者面临着方方面面的困难,环境诉讼鲜有胜诉案例。
    据刘金梅介绍,在她代理的环境诉讼案件中,与人身损害相关的案件几乎没有胜诉判决,与财产相关的案件则胜诉判决较多。“这是因为家禽、家畜、树木等动植物的致病、致死原因没有人体那么复杂。然而,这类案件的赔偿数额很少与实际相符,多数情况下都少得可怜。”
    “我代理的环境诉讼多数以调解方式结案。一般来说,如果污染企业提出愿意调解,我都会建议当事人调解结案,因为环境诉讼常常会令受害者心力交瘁。”在赵京慰看来,环境诉讼往往会在鉴定上花费大量的钱财,多数情况下都会耗费三到五年的时间,而且最终不一定会得到胜诉判决,即使是胜诉了也不会拿到太多的赔偿。“倘若能与污染企业在诉讼之初就达成和解,受害者的利益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也避免了后面的一系列烦恼。”
    然而,并非所有的污染企业都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
    4月19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等机构提起的云南曲靖铬渣环境公益诉讼案,因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有限公司和云南省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拒绝签署调解书,由法院主持的调解谈判正式宣告破裂,案件即将进入庭审程序。
    这一案件的背景是2011年云南省曲靖市爆出的“6·12铬渣倾倒”特大污染事件。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向法院和原先提出了调解结案的思路,后经法庭主持,双方达成了框架性的调解协议,并于2012年底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根据该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要承担铬渣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责任,原告定期举行联席会通过公众参与监督和跟进被告环境修复的进度,同时建立共管账户作为环境修复的资金保证等内容。
    然而,法院基于调解协议制作出正式的调解书后,被告就开始找各种理拒绝到庭签署调解书。4月18日,被告正式向法院表示,拒绝签署调解书。
    采访中,许多采访对象都认为,由于污染涉及的范围较广,许多企业都不希望因为给一个受害者经济赔偿而招致更多的受害者来寻求赔偿,他们往往更愿意把案件拖入漫长的诉讼之中。
    刘金梅告诉记者,她代理的另外一起诉讼从立案至今已经三年有余,鉴定费用高达30多万,但法院至今只开过一次庭。“这对污染受害者而言是一种煎熬,这个过程中放弃的受害者不在少数。”调解结案的方式或许无法弥补污染受害者所受到的全部损失,但它却是我国当前环境诉讼现状下的最佳选择。
    环境诉讼如何可持续
    事实上,许多人都认为环境诉讼困境重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公民这个渺小的个体很难与经济实力雄厚的污染企业相抗衡。他们也将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看做是环境诉讼的一个新契机,因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乐观。
    3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就山东潍坊昌乐县五图街道部分村庄地下水遭严重污染问题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潍坊市中级法院始终以需要请示上级法院为由,没有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据悉,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生效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已在各地提起多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且基本是以胜诉结案。
    但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案件无一不是在环保法庭审理,此次公益诉讼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普通法庭提起的第一起公益诉讼。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认为,这起公益诉讼受挫的主要原因即在于《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哪些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如何管辖等问题却没有规定。“没有成形的标准、细则可依,法院自然不敢轻易受理。”
    在他看来,当务之急是出台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不用特别多、特别细化,让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入门就可以了。”杨朝霞告诉记者,不论是环境公益诉讼还是环境私益诉讼,可用的法律条款都非常有限,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分配等等都需要解决,但首先要解决的是让环境诉讼可以进入到普通法院并严格按现有法律审理,这样才知道环境诉讼中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
“我们不能再把环境诉讼看做是新事物了,必须要直面它。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的,我们也可以尝试创设一些制度,毕竟这是民事领域的活动,还是存在一定的制度空间的。”赵京慰告诉记者,他曾代理中华环保联合会对贵州的一家乳品企业提起诉讼。
    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该企业在贵阳当地选择了一家环保NGO并由其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法律没有规定,但也没有禁止,这样的制度试行一段时间后如果可行,有关部门就可以加以提炼以法律、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规定。”
   
     新闻来源:方圆    作者:邬佩怡 时间:2013-05-15   
     
    一个父亲与垃圾焚烧厂的拉锯战
    时间:2013-05-15    新闻来源:方圆    作者:黄河冯建红
    【√】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时间长到让谢勇能够流利背诵相关的法律条款,不过这点对于官司毫无帮助,无论在哪一级的法院,他总是败诉的那一方
    天色暗了下来,五岁的谢永康躺在床上,一动不动,他病得很重。沉重的呼吸声大得像成年人的呼噜声,那是浓痰卡在喉咙里的结果。三岁时接受的癫痫手术除了在他头部留下两道明显的疤痕外,也让他的头型与正常孩子有了很大的不同,上窄下宽。
    他没有一件玩具,床头柜上摆满了大大小小的药盒,药盒里白色的小药丸能让他在癫痫病发作时稍微好受一点。
    父亲谢勇站在床边,眼眶里噙着泪水,看到儿子的口水流下来,就赶紧拿毛巾擦。在刚刚过去的清明节假期里,谢永康的癫痫病比以往发作得更加厉害,时不时全身抽搐。每次儿子发病时,无能为力的谢勇只能含着泪水,默默地站在床边。
    “你和垃圾焚烧厂的案子要不要再审,我们还在审查研究,在家等消息吧。”江苏省高级法院4月7日下午的回复让谢勇的心情更是糟糕到了极点,他在床边不停地来回踱步。
    对于儿子的病,谢勇坚信与数里之外的垃圾焚烧厂有着莫大的关系,每当儿子发病,他除了揪心不已外,满脑子想的就是那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时间长到让他能够流利背诵相关的法律条款,不过这对于打赢官司毫无帮助,无论在哪一级的法院,他总是败诉的那一方。
    谢勇家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胡集镇镇政府后面的安置小区里,面积很大,复式结构,大概200多平方米,几乎没有装修过,有些墙面还有裸露的水泥,房间里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现有的家具都是从老房子里运过来的,都用了十来年,数量也很少,整个家里看起来十分空荡。
    整个安置小区里全是新房,周围的家家户户自然都是精心装修过的,这也让谢勇家显得有些不正常,虽然小区里时常有人议论,不过谢勇都没有反驳过,在他看来,家里的生活从2006年起就不正常了。
    与垃圾焚烧厂为邻
    2006年,谢勇一家人还住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胡集镇谢河村四组的老房子里,房子是谢家的祖宅。也是在这一年,谢家迎来了一个新邻居——海安垃圾焚烧厂。厂址在老通扬运河南岸100米的东庙村里,正好和谢勇家成一条直线,两者间距离约200米。
    对于这个新邻居,谢勇只是从当地的新闻上了解了一些基本信息:建垃圾焚烧厂花了436万美元,作为整个南通市唯一的垃圾焚烧点,每天可以焚烧垃圾100万吨。
    “高科技、全封闭、无污染”是建垃圾焚烧厂时的宣传口号,但从2006年6月垃圾焚烧厂开始点火运行后,谢勇发现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白天,黑色的飞灰随风飘扬,整个垃圾焚烧厂被淹没其中,在厂区周围数千米的范围内,刺鼻的臭味扑面而来,让人喉咙干涩,眼睛常被熏得流泪。到了晚上,这种情况更加严重。“别说人,就是狗都不愿意待在门外,赶都赶不出去,晒衣服也不行,在外面晒上一天,收回来时上面会有一层黑色的油膜。”谢勇告诉《方圆》记者。
    恰值此时,谢勇结婚了。婚后不久,妻子马红梅就怀孕了。为了安心养胎待产,妻子辞了工作。除了偶尔回娘家探亲,马红梅从未离开过谢河村,这一住就是四年,直至谢家拆迁搬到镇上的安置房里。
    “我真的好后悔,当时就应该让我老婆回娘家安胎待产,要不也不会有这事了。”现在说起这事,谢勇常常懊恼自己没有送妻子回娘家待产,他把注意力都放在给妻子补充营养上了,根本没有考虑周边的环境。
    儿子傻了
    2008年5月12日,谢永康出生,四个月后,谢勇发现他儿子病了。
    9月份的一天,谢勇拿着彩色的小球在儿子面前不停地晃动,不过儿子目光呆滞,眼睛始终没有移动。
    “我当时没想太多,只是觉得儿子的眼睛可能有问题。”察觉到异样的谢勇带着儿子跑遍了当地大大小小的眼科医院,医生只有一句话:你儿子的眼睛一点问题都没有。
    眼科医生的诊断没有让谢勇安心,他开始怀疑当地医院的医疗水平,为了得到更准确的诊断信息,谢勇带儿子到南通市区一家专业医院检查。
    “为了拿到最准确的诊断结果,我们还特意去做了最贵的检查。”谢勇所说的最贵的检查是指在南通市最权威的瑞慈儿童医院做了核磁共振,正是这个最贵的检查让谢勇听到了最坏的诊断结果:精神发育迟滞,脑部发育不良。
    起初,谢勇弄不明白那些专业术语的意思,医生一句“就是傻了”彻底击垮了他心中残存的那一丁点侥幸。
    自此以后,谢家的头等大事便是给孩子治病。从胡集镇到海安县,谢勇跑遍了附近的大小医院,在尝试了中医、推拿、高压氧和脑营养素注射等多种治疗方法后,孩子的病情不仅没有任何好转的迹象,反而开始抽筋,后来谢勇才知道那是癫痫的症状。
    谢永康的病情在不断加重,谢勇决定带儿子去大城市的医院检查治疗,他觉得那样做可能会让儿子好转,但在上海市新华医院,他听到了更坏的消息:谢永康不仅脑瘫,而且还有小儿癫痫。
    对于病因,谢勇夫妇最早怀疑是遗传,为此两人还在新华医院做了串联质谱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谢永康的病并非遗传所致,谢勇特意找到医生询问病因,医生答复说:“导致脑瘫和小儿癫痫的因素有很多,我不清楚你老婆怀孕期间的生活环境,我不能下定论。”
    发现“元凶”
    从上海回来后,谢勇就不再出远门,白天工作,晚上照料儿子。虽然一直在治疗,但谢永康的癫痫病依旧每日发作,谢家人束手无策,只有在床边默默流泪,至于病因,反倒慢慢淡忘了。直到2009年10月,一封拆迁信的出现让谢勇开始重新思考儿子的病因。
    拆迁信里说,海安县政府计划将海安垃圾焚烧厂改建成垃圾焚烧发电厂,按照江苏省环保厅的要求,垃圾焚烧发电厂厂界距离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谢家正好在这300米以内。
    谢勇的父亲第一个看到这封拆迁信,引起他注意的不是拆迁信正文,而是信的最后一句话:对老人安度晚年、自己安居乐业、孩子健康成长都是十分有利的。
    “不会是垃圾焚烧厂喷的烟害了我的孙子吧?”老父亲看完信后随口的一句抱怨让谢勇一宿未眠,他心里一直想着这件事,第二天一早便去上网找资料。
    “那段时间网络上关于广州番禺地区上千人游行示威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的新闻铺天盖地,我没有记住其他的,就记住了‘二噁英’这个词。”在检索这个名词后,谢勇吓出了一身冷汗。
    “二噁英是垃圾焚烧后排出气体的主要成分,对人体健康有非常明显的伤害,发育中的胎儿对二噁英最为敏感。新生儿的器官系统迅速发育,也可能更容易受到一定的影响。”谢勇几乎将所有的目光都投在“二噁英”上,对于二噁英的具体危害,在翻阅很多文献资料后,他自己总结出了三点:能够致癌、有皮肤毒性、导致动植物大量死亡。
    针对这三点,谢勇开始取证调查,为的就是证明海安垃圾焚烧厂对周边的人畜有着巨大的负面影响。“在垃圾焚烧厂周围,几乎每个人都会有皮肤病,每家每户的家禽都有大量死亡现象,而因为癌症去世的人就有7个人,二噁英的三项具体危害都占全了。”谢勇告诉《方圆》记者。
    谢勇还特意查问了那一时期同村4位孕妇的情况,一个胎儿宫内死亡,两个早产,加上谢勇儿子的脑瘫,没有一人是正常。
    他的调查结果得到了谢河村妇女主任吴桂芳的认可,吴桂芳也做过同样的统计:在谢河村里,2007年有6个村民因癌症去世,2009年查出5个癌症患者,而2006年至2009年,孕期居住在该厂附近的育龄妇女,也有早产、死胎现象。
    除此之外,谢勇还发现,早在2008年1月8日,海安县副县长吉传稳就在一个公开场合说过:“垃圾焚烧厂因拆迁不到位、技术水平比较低等原因,对附近居民造成环境影响;环保上达不到要求,对长江、淮河水系形成二次污染。”
    “我找到了真正的元凶”,这些调查让谢勇坚信儿子的脑瘫和海安垃圾焚烧厂有着必然的关系。
    找了北京律师
    谢勇本来准备拿着他的调查结果向垃圾焚烧厂摊牌的,没想到首先看到这些调查结果的却是政府的拆迁工作组。
    “我们说不到一块去,他们只说拆迁的事,我们就说强调垃圾焚烧厂导致孩子生病,要求先赔偿看病再拆迁。”最初,谢勇还想着找政府居中调解,能和垃圾焚烧厂协商解决最好,但是政府不理不睬的态度让谢勇失望,他开始探寻另外的方式。
    他开始给国家信访总局写信,给省委书记热线邮箱发电子邮件,找省环保厅反映情况,这些机构的回复千篇一律,几乎都是让谢勇走法律程序来解决赔偿问题。最终,谢勇无路可走,只能选择打官司,他决定状告海安垃圾焚烧厂。
    刚做完这个决定,谢勇的麻烦就来了。他在当地找了数十个律师,可是没有一个人愿意代理他的案子,原因有二:环境诉讼很专业,垃圾焚烧厂是市政工程,和它打官司就等于和政府打官司,谢勇相信后者才是这些律师拒绝他的真实理由。后来,他还找到南通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在登记资料过后便没了下文,最终也是不了了之。
    谢勇心里很清楚,没有律师,肯定打不了这场官司。他在网上查到中国政法大学有一个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虽然心里没底,他还是拨通了网址上的联系电话,说明自己情况后,对方希望他能到北京来面谈。
    谢勇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在2010年7月踏上了开往北京的火车。他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校园里见到了律师刘金梅和戴仁辉,双方的面谈并没有持续太久,因为谢勇还要赶当晚的火车回海安,随身携带的钱不够他在北京住一晚。
    回到海安后的谢勇忐忑不安,他不清楚北京的律师会是什么态度,毕竟双方接触的时间并不长。不过他的焦虑很快就被一个来自北京的电话给打消了,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免费替谢勇打这场官司,还特意指派接待过他的刘金梅和戴仁辉作为代理律师。
    “你的案子肯定会败诉”
    与此同时,谢勇还收到了已经写好的诉状,在签上了自己名字后,第一时间他就到海安法院申请立案。谢勇至今仍清晰地记得那时的情景,立案法官告诉他:“你的案子肯定会败诉。”
    不管怎样,2010年9月10日,谢勇还是成功向海安县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立案成功。6000多元的诉讼费让他捉襟见肘,谢勇想着儿子患有脑瘫,是残疾人,他试着向法院提交申请,希望能免交诉讼费,可等来的却是法院下发的催缴费用通知书,这意味着如果谢勇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能缴纳诉讼费,就等于自动撤诉。
    谢家人不愿放弃这个机会,东拼西凑下才在规定时间内交齐了诉讼费,那段时间谢家还忙着应付政府的拆迁,对于谢勇来说,那段岁月不堪回首。
    2010年10月19日,谢勇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这一天他向审判长申请20多位乡亲出庭作证,最终只有3位出现在了法庭上,剩下的很多人都接到了匿名电话,被威胁不准出庭。在证据交换阶段,谢勇甚至在对方律师桌面上看到了自己申请出庭证人名单的手抄版,这让他愤怒不已。
    2011年4月,海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勇败诉。理由有二:一是谢勇没有对孩子损害做中毒检测,强调谢勇的过失责任,二是被告方提出谢勇儿子还在母体内时,曾有脐带绕颈两周的现象,这很可能导致孩子脑瘫。
    “法院要求我们排除脐带绕颈两周导致孩子脑瘫的可能性,如果我们不能,法院就裁定小孩脑瘫的原因就是脐带绕颈两周导致的。”谢勇说自己没法证明这些,更没法对孩子损害做中毒检测,因为检测费用对窘迫的谢家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
    一审败诉后,谢勇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谢勇的案子在中院开了两次庭,2011年5月25日第一次开庭时,垃圾焚烧厂的律师空手出庭,而谢勇却足足准备了47份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病历以及关于二噁英污染的科学文献及学术论文,用以证明孩子的患病与垃圾焚烧厂的污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在谢勇的律师刘金梅看来,这种局面似乎有些荒唐。“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举证原则,应由对方举证污染与病患无因果关系,原告方只要提供污染与损害的事实证明即可。”
    到了第二次开庭时,更有两位来自北京的重量级证人为谢勇出庭作证。
    潘小川是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的教授,庭审时他从专业角度分析了脐带绕颈导致脑瘫的可能性,认为谢永康的脑瘫与脐带绕颈没有关系,而北京师范大学的二噁英研究专家毛达则向法官阐述了二噁英对胎儿发育的严重影响。
    但是,这两位专家的证言没有被法官采纳。2011年年底,谢勇收到了南通中院邮寄来的判决书,中院终审判决谢勇败诉,驳回的理由更加具体: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前提没有到位,即二噁英与脑瘫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并且这一结论必须是普遍的公认的结论。
    拿到排污监测报告
    在官司开打前,刘金梅就告诉过谢勇,在法庭上举证有两点很重要:一是谢永康遭受具体损害的举证,二是垃圾焚烧厂有排污行为的举证。两次败诉让谢勇意识到主要原因是他没能在法庭上完成第二个举证。
    实际上,谢勇在官司没有打之前便开始调查垃圾焚烧厂排放污染物的成分,不过这些专业的数据只掌握在海安县环保局手中。早在2010年6月,谢勇就向海安县环保局申请公开“垃圾焚烧厂2006年6月至10月运行过程中气体排放、飞灰、炉渣、垃圾渗沥液的监测报告”等环境信息,对方断然拒绝了他的申请。
    碰壁后,一个名为“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的环保组织向他伸出了援手。这个环保组织随后向江苏省环保厅及南通市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江苏省环保厅、南通市环保局答复称,可向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海安县环保局或企业索取。
    海安县环保局依旧不给,理由是监测数据和处理办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环保组织提出行政复议,再次提出申请,2011年7月海安县环保局改了口,表示公开监测报告需向上级环保部门请示,但仍然没有公布对垃圾焚烧厂的监测数据。
    始终没有迈过海安县环保局这道坎,谢勇开始另辟蹊径,他花了大量时间在网络上查找资料,终于在国家环保部的官网上公示的文件中,发现国家环保部曾先后两次给海安垃圾焚烧厂颁发了生活垃圾甲级临时资质证书和生活垃圾甲级资质证书。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申请这两个资质证书时,海安垃圾焚烧厂需要向江苏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上报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有了这份监测报告,就能证明垃圾焚烧厂有排污行为”,为了拿到这份监测报告,谢勇制作了两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12年2月分别邮寄给了江苏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
    一个月后来了消息,江苏省环保厅以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环保部以申请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为由表示需征求企业意见后予以答复。
    对于这样的答复,谢勇十分无奈,他知道那份监测报告对他意味着什么,便毫不犹豫地将江苏省环保厅告上法庭。几经周折立案开庭,终于胜诉,南京市中级法院撤销了江苏省环保厅违法的答复,要求重新公开。
    判决生效后,江苏省环保厅以谢勇等申请的材料已经上报给国家环保部为由,“把皮球踢给了国家环保部”。无奈之下,谢勇又将环保部告上法庭,最终环保部将垃圾焚烧厂的排污监测报告给了谢勇。
    “儿子等不下去了”
    2012年6月,谢勇拿到排污监测报告后,却发现其中一个数据与此前一审开庭时海安垃圾焚烧厂提交给法庭的环评报告数据相矛盾。
    后者是2008年12月18日厂方委托中国科学院大连物理化学研究所现代分析中心做的,专门针对厂区周边环境(土壤和空气)中二噁英含量进行了分析检测,报告显示,垃圾焚烧厂周围大气中两个居民点的二噁英毒性当量浓度分别为0.716皮克/立方米和0.622皮克/立方米。然而,环保局出具的报告显示该数据为0.0074皮克/立方米。对此,谢勇十分困惑,于是拿着两份报告找到了二噁英研究专家毛达。
    毛达告诉谢勇,由于我国现行环保法规没有规定周围环境中二噁英浓度的最大允许值,所以不存在“超标”一说。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大气中的二噁英浓度是低于0.1皮克/立方米的。根据1999年7月日本政府颁布的《二噁英对策特别实施法》(2000年1月生效)规定,为防止人体摄入过多二噁英,周围空气二噁英水平上限为0.6皮克/立方米,据此分析,现代分析中心检测出的大气二噁英浓度较高,这就意味着吸入这些空气的人群有摄入过量二噁英的风险。
    2012年8月,谢勇向江苏省高级法院送达了民事再审申请书。今年2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决定对谢永康案启动“再审”。得到案子“再审”的消息后,谢勇整个人精神了很多。
    但他以为的“再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再审。3月19日上午,由江苏省高级法院组织合议庭,审查是否要启动再审。当天,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再审申请书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各自陈述,审查从上午9点开始持续了两个半小时,但最后也没给出是否要再审的决定。
    谢勇并未灰心,时常会打电话到江苏省高级法院询问消息。但刘金梅显得并不乐观,根据她以前代理案件的经验,这类案件启动再审比较困难,虽然像谢勇这样能够进入审查环节的并不多,但是最终都很难通过审查。显然刘金梅的不乐观态度影响了谢勇,他兴奋的情绪瞬间低落了不少。
    “这场官司只要能打,我就会一直打下去,一直打到不能打为止。”谢勇心里十分清楚,只有打赢官司得到40万元的赔偿款,儿子才有可能去接受更好的治疗。但这场官司能不能接着打下去,谢勇心里没有底,现在能做的只有等。空暇时间,他会出去散散步,但总会不自觉地走到以前住的老房子前。
    老房子已经被拆了,成了一片废墟,到处都是破碎的瓦片,废墟中唯一保存完好的就是那口水井,井已经干了,井沿儿满是灰尘,谢勇在废墟里一站就是好久,常常喃喃自语:“我能一直等下去,可我儿子怎么能这么等下去。”
    二噁英与垃圾焚烧发电厂
    垃圾焚烧是目前较为流行的垃圾减量处理技术,用焚化技术垃圾转化为灰烬、气体、微粒和热力,能够减少原来垃圾约八成的质量和九成五的体积。由于焚烧能够输出热量,大多数国家选择了对热量进行收集利用,将其转化为电能。
    但因为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如二噁英的强致癌物,垃圾焚烧技术一直在国内外饱受争议。
    人们通常所说的二噁英其实并不是一种化合物,而是由包含了两类有机化合物(多氯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的统称。目前,大约已有419种类似二噁英的化合物被确定,这些化合物中有约30种被认为具有相当的毒性。作为毒性最强的一类,2,3,7,8-四氯二苯并二噁英甚至比剧毒物质氰化钾还要毒1000多倍,堪称名副其实的“世纪之毒”,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入一级致癌物。
    世界卫生组织2007年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人类短期接触高剂量的二噁英,就可能导致皮肤损害,如氯痤疮和皮肤色斑,还可能改变肝脏功能,而如果长期接触该类物质,就会令免疫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以及生殖系统受到损害。
    由于二噁英具有化学稳定性并易于被脂肪组织吸收,因此一旦进入人体,就会长久积蓄在体内。而在自然环境中,微生物和水解作用对二噁英的分子结构影响较小,因此,自然环境中的二噁英也很难自然降解消除。故此,世界卫生组织将二噁英称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险化学物质”。
    由于二噁英的毒性是如此之高,世界卫生组织已在1998年将人体每公斤体重每日允许的摄入量从10皮克减低到1至4皮克范围内。皮克,这是个远远超出了人类想象能力的重量单位——一皮克相当于一万亿分之一克。
    除了火山爆发、森林火灾之类的自然环境事件会产生一定数量的二噁英外,目前地球上产生的二噁英绝大部分正是由人类产生。据美国环保局的报告,90%以上的二噁英是由人为活动引起的。例如,焚烧垃圾、钢铁冶炼、纸浆氯漂白,以及某些除草剂和杀虫剂的制造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二噁英排放。其中最难辞其咎的,就是在燃烧不充分情况下的垃圾焚烧。除此之外,含氯物质(尤其是被人们大量扔弃的塑料制品)以及在燃烧过程中有着催化剂作用的重金属,也会在焚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二噁英。这些二噁英会随着焚烧垃圾时产生的烟尘进入空中,并逐渐沉降至地面上。
    低温焚烧垃圾,是排放二噁英的主因。一般认为,有氯和金属元素存在条件下的有机物燃烧均会产生二噁英。通过分析发现,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机氯化物(如塑料袋、塑料饭盒等)和无机氯化物 ,其中有机物的含量达到20%?50%,这促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噁英量最大,其次为有毒有害废物焚烧。
    二噁英产生途径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当炉膛温度低于850℃,停留时间小于2秒时,部分有机物就会发生反应生成二噁英;另一方面,垃圾燃烧过程中和焚烧结束时,由于燃烧条件的变化导致二噁英的重新生成。如垃圾燃烧不充分时,烟气中存在过多的未燃尽物质,当遇到适量的过渡性金属,特别是铜,在300?500℃的低温环境下,使高温燃烧分解的二噁英重新生成。
    但也有专家认为,由于相关处理技术的发展,垃圾焚烧产生的二噁英等有毒物质,完全可以控制在安全排放的范围内。现代垃圾焚烧发电厂对二噁英的控制是采用成熟的“3T”(turbulence、temperature、time)技术,其一是二噁英的产生温度在360℃-820℃之间,若保持焚烧炉内温度大于850度,并控制烟气在炉内停留2秒以上,即可使二噁英得到完全分解,其二是烟气通过最先进的方式处理,采用半干式反应塔系统、活性炭喷射和布袋除尘器,用活性炭吸附二噁英,用布袋截留灰尘,减少二噁英排放载体,从而将单位二噁英排放控制在0.1纳克(皮克的1000倍)以内,对人类健康影响可基本忽略。
    (整理/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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