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13 23:46: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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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希国
                                               一、问题之提出
  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广大民众诉讼观念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现突飞猛进的增长,司法效率遇到空间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案多人少”的形势,导致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这已经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审判制度为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所支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体制的附属,形成了一系列非正式但实际上很有影响的审判制度,并造成正式的审判体制的制度变形和功能失调。目前,全国各级法院以审判权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机制已经开展的如火如荼,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但是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改革受制于整个社会司法环境的影响,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曲折与反复,必将呈现“螺旋式”上升趋势。现阶段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改革应该抓住“牛鼻子”,首先选其一隅而攻破,从而逐步打开全局。尤其是法院正面临“案多人少”之困境,此问题不解决,难免会出现“萝卜多了不洗泥”现象,司法公正、司法廉洁更无从保障。因此法院的审判管理应该从提升效率着手。在无法无限制地增加法院资源的情况下,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满足最大化的司法需求,走审判管理的“集约化”之路,从而真正突破法院“案多人少”之困境,推动法院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审判管理中影响案件效率的问题
  (一)审判力量配置不合理
  1、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比例不合理,法官过多地承担了非审判工作。我国法院系统共有32万多人,其中法官19万多人,非审判工作人员仅占40%,而且除了合议庭书记员外,基本上没有配备法官个人助理。并且,书记员人手不足,往往是一个业务庭室的所有法官共用一个书记员,一方面造成书记员工作超负荷严重,另一方面造成调查、开庭等工作往往因为缺少书记员而延迟、耽搁,审判效率难以提高。
  2、青年法官与老法官配备比例不合理。近几年,法院系统通过全公务员招考吸纳不少年轻、高学历的法官,但是不少法官直接进入法院综合部门,成为法院的“管理”或者“服务”人员,并未进入审判业务部门,成为一名司职审判的“法官”,致使很多审判业务部门新鲜血液匮乏,法官之间“新老交替”受阻,优秀审判经验传承不畅。此外,即使部分年轻法官进入审判一线部门,但是由于各个审判部门之间的分配不均衡,也直接影响审判业务的开展和审判效率的提升。比如年轻法官多数倾向选择民庭、商庭和刑庭等“热门”庭室,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等“冷门”庭室备受冷落,导致这些庭室长期没有年轻法官,老法官办理过多案件越来越力不从心,影响办案效率和工作开展。而某些“热门”庭室年轻法官过于拥挤,其由于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的不足,缺乏对当事人调解工作和统筹协调案件所涉及多种复杂关系的技能、技巧和耐心,也会导致“审限内拖延”现象。
  3、业务庭室内部人员分工不合理。需要指出的是业务庭室的办案“金字塔”现象,即随着庭长、副庭长法官职务和级别的晋升,办案数量随之成反比,职务和级别越高,办案数量越少,有的庭长甚至不办理任何案件。不可否认,庭长和副庭长会因为职务原因承担参加会议、上传下达等领导事务,办案时间一定程度上被缩短,办案数量也随之减少。但是庭长和副庭长一般都是该庭业务能手和专家,办理少量甚至不办理案件,会造成法院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把所有案件交给新进入法院的年轻法官或者没有任何行政职务的法官,致使办案法官因“案件数量多”所累,案件审判效率低下,办案质量难以保证。
  (二)法院审判管理存有漏洞
  1、审判迟延现象仍不时发生。据笔者的调查分析:一是案件流程管理存在盲区。从立案、分案排期到开庭审理的环节,审判流程相对顺畅,而开庭后的合议、撰写文书以及宣判环节则拖延过长,往往占据整个审理周期的1/3多。在这一环节,流程管理对于法官或者合议庭的监控由外在监控转化为法官的自我监控,每名法官的职业精神和效率观念不同,就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此外,案件中止审理、评估和鉴定环节并未纳入流程管理系统,还有的案件变相利用其他暂停审限的因素,规避案件审限监管,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二是开庭排期机械、重复调查偏多。有的法院所有案件均按照固定模式排定开庭时间,缺乏对法庭使用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与业务庭室之间的沟通也不畅通,导致开庭排期与实际情况脱节。与庭前准备的脱离导致承办法官对案情没有足够的了解,重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造成庭审资源浪费。三是案件送达难问题仍然存在。送达难导致部分案件不能如期开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变相赋予国家邮政机构以留置送达权,但尚缺乏立法支持,容易受到当事人的质疑,而且操作中还存在下班以后邮政机构不直接送达的问题。
  2、审判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虽然有关审判管理的规章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分类科学、内容全面、操作明确的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多数是对某类管理事项的个别规定或者汇编,没有经过系统的分类与整合,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与衔接,影响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与执行效果。此外,关于审限延长报批的管理欠缺规范性。审判实践中,承办法官往往会到“不得已”的情况下提交延长审限的申请,对此院长和庭长往往“无法拒绝”。并且法律对延长审限的法定理由规定的过于宽泛和粗略,承办法官对延长审限的理由完全可以笼统进行表述,有审批权的院、庭领导无法进行实质上的把关和审查,致使审判流程管理中对于延长审限的监控流于形式,从而影响司法效率。
  3、庭领导分案制度存有缺陷。目前,很多法院领导分案制度缺乏对案件分类和评价规则,庭长在没有充分了解案件复杂难易程度的情况下“轻率”指定承办人,无法适度调配承办法官的工作负担,可能会造成部分法官手头尽是疑难案件而“焦头烂额”,部分法官尽是相对简单案件而“乐得自在”。致使庭室各承办人之间忙闲不一,从而影响审判效率。
  三、法院审判管理的集约化策略
  从理论上看,纠纷增加只要求更对的纠纷解决,不必然诉诸法院。但从趋势来看,社会变革会导致诸多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陌生人社会失灵,或不变使用,人们因此会更多转向司法。但是,现实是法院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公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同时法院决不能“拒绝诉讼”,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的纠纷矛盾。现状的紧迫需要法院作出改变,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求助于高效的管理体制。良好的管理体制应该是程序运作良好,以较低的成本来获取最大程度的管理收益。因此,法院应该进行“集约化”的审判管理,最大化增加效率价值,从而实现对“案多人少”困境的突破。
  (一)法院应做好“减法”功课
  做好“减法”是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关键之一。如何做“减法”,方法各有不同,但案件源头分流是重要的途径之一。如法院围绕地方中心工作,根据本地司法实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司法文件或司法建议,让社会矛盾消融在启动司法程序之前,减少法院的收案量,而不是冲在第一线大包大揽地让所有社会矛盾都通过诉讼解决。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不应该是首选,更不应该是唯一的选择。建议采取“调解优先”的措施,为纠纷人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日益高涨的司法需求得以分流。如大调解机制、调解衔接机制、立案调解机制。同时也有学者提出,通过大幅提高诉讼费减少法院受案量,从而真正实现案件分流。笔者认为,这种提法虽有悖于“司法为民”之嫌疑,但仍可作为专门课题加以调研,验证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效用,再下定论。
  (二)建立审判管理的科学机制
  管理对工作绩效的提升在相当程度上来源于对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案件树立激增,审判人员紧缺的情况下,要向管理要成绩、要效率,就要更注重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
  1、合理进行权力分工。要围绕审判并以法官为中心来确定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的权力分工。在合议庭内部建立以审判长为核心的案件审判管理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在庭室内部,建立以庭长为中心的案件管理制度,疑难复杂案件应该由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确保“好钢用到刀刃上”。同时结合部门实际,在各庭室内部建立相对独立的绩效考评制度,并以此作为法官评先树优的主要依据。院长、分管副院长可通过听取汇报、审核法律文书、旁听开庭以及进行必要的抽检和核查的方式,实现对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审判程序无瑕疵,审判效率得提升。
  2、通过审判管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根据大案大办、小案小办、难案难办、简案简办的原则,对各类案件情况、当事人的诉求、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复杂疑难程度,分配不同的审判资源,实行不同的考评机制,对事务性较强的准备程序和非诉事项,以及一些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比较简单的案件,在法官指挥下由辅助人员完成;对于需要高度专业性的事务和复杂疑难的案件,可由资深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和庭长)办理。
  3、人员调配尽量向审判一线部门倾斜。审判管理固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审判业务力量紧缺,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还是应当把最紧要、最优秀的审判力量充实到办案一线中去,要用高效的制度管理工作,而不是用更多的人来管理人,尽可能地避免因为审判管理工作而挤占一线的审判资源。适时调整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人员配备,防止忙闲不均和审判资源不能充分挖掘利用的问题。
  4、实行审判组织的优化组合。加强专业合议庭建设,积极探索对诸如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企业破产重整、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或者一些类型化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这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促进执法统一的有效途径。
  (三)从“审判管理”到“审判服务”
  当前,对审判管理往往是放在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上,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工作的重心通常会偏向于制约和监控法官的诉讼行为。这种审判管理方式通过强制命令和自上而下的监督,仅仅是体现了管理刚性的一面,而忽视了管理柔性的一面,特别是将法官仅仅当成了审判管理的对象和客体,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有的主体地位不相符合。此监督式审判管理方式,由于办案法官处于被动地位,他们缺乏在管理活动中积极参与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热情;再加上在日益繁重的工作压力面前,许多法官不仅要对案件质量负责,还要对各种事务性工作负责。在这种工作状态下,他们中不少人因为疲于应付各种管理措施而对审判管理产生了消极抵触心理,从而影响到审判管理的良性互动,也使审判管理应该达到的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应该重塑审判管理理念,要求法官审判管理人员强化“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以服务的理念、服务的态度来开展管理,通过完善,通过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司法活动,改进司法作风,实现服务目的。片面强调管理而忽视服务,往往会造成管理僵化,挫伤各业务部门和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可能造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摩擦、冲突,背离审判管理的初衷,因此要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在管理中做好服务,在服务中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审判管理的既定目标。笔者认为,应该坚决杜绝“为管理而管理”的错误思想,杜绝借口审判管理需要,增加一线法官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杜绝以加强审判管理之名行影响法官独立审判之实。
  (四)信息化建设助推效率提升
  信息化建设对审判管理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是审判管理重要的依托。提高审判效率,应该将信息化建设贯穿于审判管理的全过程。一是要具备上下兼容、功能全面、操作直观、运行稳定的审判管理软件,方便升级管理、数据传输和信息共享,为审判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利用通过电子数据资源共享、互通互用的特点,对立案、审理、执行、归档以及委托司法鉴定、涉案财产处置等工作环节进行信息跟踪、控制和共享,“鼠标一点、一目了然”,实现审判工作的系统化、网络化和自动化管理。二是利用科技资源简化案件审理。比如法院技术部门可以提供三方通话电话供审前使用,所需各种文件格式均存入电脑系统,法院设资讯查询机或者电子信箱,供当事人下载各种格式诉讼材料使用和查询,有关诉讼过程介绍资料以光盘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当事人,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管理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提供诉讼便利,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三是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为核心,扩展网络管理的覆盖范围。将法院受理的全部案件,包括执行、破产、申诉、国家赔偿等法律尚未规定期限的案件和事项实行内部审限管理,参照近年来该类案件处理的平均审限确定期限,自动跟踪。从而最大限度地缩短审理期限,提高易超审限案件的审判效率。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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