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8 16:34: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原作者:孙凌
  我国合同法确立“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的违约金制度,并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畸高时采取国家有限干预原则。近日,湖南临澧法院审结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银行信用卡纠纷案,应原告申请依法对原、被告约定的高额滞纳金予以调整。
  2008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申领在15 000元的信用额度内具有先消费后还款功能的牡丹卡,并承诺遵守牡丹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中 “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及 “未能在到期还款期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等规定。同年5月30日起,原告陆续进行提现或刷卡消费,被告分别于每月1日、25日视原告刷卡情况计收相应利息、滞纳金。2011年1月至9月,原告逢单月在某手机超市连续刷卡5次,每次刷卡额15 000元,时间分别为1月4日、3月13日、5月3日、7月3日、9月6日。此后,被告的风险监控系统认定原告的信用卡监测指标异常遂将该卡设置为止付状态。2011年10月25日系免息还款的截至日,原告通过ATM机偿付余款9988.88元时牡丹卡被吞,其前往支行联系客服经理处理还款事宜未果。次日,原告向被告还款时被告知除返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迟延还款利息279元。原告认为系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利息损失并拒绝偿付,双方产生纷争且经中国人民银行临澧县支行调解未果。此后,被告采用电话、短信、面谈、第三方催收等多种途径要求原告履行义务,均无功而返。2013年5月31日,原告之妻经被告催告后在原告牡丹卡账户中存款22 100元。被告随即从该账户扣划自2011年9月6日至2013年6月1日的累积欠款22 041元,其中借款本金9988元、利息20笔4580元、滞纳金19笔7472元。2013年12月,原告以被告违约酿成纠纷后无权擅自划拨其银行存款为由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申请法院调整滞纳金的给付数额。
  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章程及合约中关于逾期复利及滞纳金的约定,系平等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业惯例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但严格意义的滞纳金源自公法之债的不履行,系行政主体课征的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惩罚性特质的行政强制执行罚的类型。从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推断,原、被告约定的滞纳金的法律属性应界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当事人享有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申请法院适度调整的权利。原告的延期还款行为主要导致被告的利息损失,该损失已通过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途径得以补偿,且包含复利的逾期利息已具有惩罚性质,被告再收取高额滞纳金有违公平及诚信原则。被告自2011年10月26日至2013年5月31日投放9988元贷款可获取利息1056元(9988元×580天×6.65%÷365),现被告收取的7472元滞纳金已远超该金额的30%〔1056元×(1+30%)=1373元〕,应认定为滞纳金给付金额畸高,本院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滞纳金的数额为1373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从实际收取滞纳金7472元中扣减1373元后向原告返还6099元。
  惩罚性违约金具有制裁违约行为、促进合同履行、保护守约主体的独特作用,但其本质上属于合同主体的私立制裁,若以意思自治为由不予国家干预,会直接冲击民法的公平原则,诱使当事人利用对方违约牟取不当利益。国家有限干预违约金的立法取向系价值权衡的结果,亦符合契约正义及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