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19 09:52: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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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案内幕:辩方证据去哪啦?
   
    法家梁剑兵
   
    记得以前有个著名的案子,“中国烟草大王”褚时健被控贪污、挪用资金案,当时轰动全国。除去被告名气极大、案情严重之外,更加使人惊叹的是:依照当时的刑法规定,根据褚时健的犯罪事实,云南高院对褚时健原本“依律当斩”,但是该院“法外施恩”,仅仅对褚时健判处无期徒刑。但是,无论朝野,不分精英百姓,对这一“明显违法”畸轻量刑的结果并无多少非议,反倒是一片赞扬之声。尤其是法学界,对云南高院当年长达2万余字的判决书赞美有加、啧啧有声。为何如此?
   
    主要的原因是:该份判决书在结构顺序上与今天的判决书完全不同,采用了“认证先行,结论后定”的制作模式。更加可贵的是,这份判决书在先行罗列证据的时候,采取了“均衡罗列控方、辩方双方证据”的“兼听模式”案件事实分析方法,充分体现了“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审判中立原则,堪称典范!另外,这份判决书还采取了一证一质、一证一辩,认定证据及否定证据均严格阐明认证理由的方式,说理性极强、审判的中立性与客观性体现的淋漓尽致、因此深孚众望。
   
    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先生对云南高院的这一做法大为赞赏,并以此案审判为契机,开始了一场以“司法文书改革先行”为前导的司法改革运动。我记得当时最高法院专门为此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好像是叫做“审判文书制作指导委员会”,院长牵头,调褚时健案件的审判长到北京担任主要负责人。但是,好景不长,后来上任的首席大法官否定了郑天翔的改革构想,开启了另外一种改革思路,其直接结果,就是使得这种“兼听模式”的案件事实认定方法胎死腹中。
   
    大致从1998年以后,中国刑事审判格局在纸面上逐渐从纠问制走向“控辩制”或者被称之为“当事人主义”,但是,恰恰能够体现和呼应这种“控辩式”诉讼的“兼听模式”的判决书制作方式却被废除,这就形成了一种极其诡异的局面:纸面上的程序法规定的是“控辩平衡式”审判,但是,判决书的制作模式却是“有控无辩”的“偏听模式”制作方式。更加恶劣的是,我国现今的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反当年褚时健案件审判时创造的“认证先行、结论后定”的核心原则,转而采取“结论先行、证据后定”的封建独裁社会的制作方式。这其实是为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奠定了技术基础,同时也是“压死审判中立”的罪魁祸首!
   
    近几年来,我办理了几起刑事辩护案件,我不无惊讶的发现,几乎在所有的刑事辩护案件中,不论是大连法院还是广州法院,刑事判决书对我作为辩护律师提交给法庭的辩方证据统统采取了“故意隐匿”的做法,为此我反复质问主审法官:为何不在判决书中罗列辩方证据?也不对辩方证据提出任何肯定或者否定的理由?而法官的回答都是一样的:在我们先行认定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我们没有必要再列举你们辩方的证据,因此我们不将辩方证据写入判决书也不写否定理由。
   
    早在中国古代,就奉行主观归罪、疑罪从有的审判传统。这一传统在文革中被发扬光大。今天一提起来就令老一辈人毛骨悚然的“先定罪,后定案”以及“帽子底下找人”等文革语言就是那个时代“偏听模式”的具体体现。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一“主观归罪”的“偏听模式”竟然在二十一世纪的当代中国刑事审判中死灰复燃、重新复辟了。
   
    为适应电子化审判的需要,据悉最高法院先后向各级法院制发了刑事审判判决书的制作模板,也就是电子化的司法文书制作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在判决书的首部之下,只有“控方指控”和“辩方意见”数据输入框,在这输入框之后,(笔者特别提醒:按照“兼听模式”,本来应该是逐一罗列“控方证据及其认证理由”“辩方证据及其认证理由”两个输入框才对,但是,这两个输入框在现在的判决书制作模板中是没有的!)便是“本院认定事实”;在“本院认定事实”之后,便是“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这样一来,法官们在处于于“罪犯审判流水线”下游岗位的状况下,一般来说,只能按部就班机械呆板的“复制粘贴”检方起诉书,然后在从控方证据中被动选择有利控方指控的证据。至于有利被告的证据,就自然而然的被这一“偏听模式”的判决书制作模板给筛选掉了。
   
    这样一来,“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的古代专制审判思维在现代化的判决书制作模板技术的帮助下便死灰复燃、重新复辟了!
   
    谁说技术进步一定会带来社会进步?在人类的科学发展史上,技术进步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这一科学论断在我这里所揭示的问题上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
   
    这一技术手段的错误运用,极有可能是导致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重大原因。道理很简单——“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在一个“偏听模式”的刑事判决书制作模板中,刑事冤假错案的“幽灵”一定会自由自在地游荡……
   
        我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刑事法官们在制作判决书的时候,绝对不能采取“先定性后选择证据”的错误做法,并对辩方提交的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完全不理不睬。作为一个客观中立的法官,即使是对辩方证据拒绝认证,也应当在判决书中进行驳斥,这就要求刑事法官必须做到“证据先行,结论后定”,而不能本末倒置“先定罪后定案”。
        
        按照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原理,法官应该首先在判决书的前部逐一罗列控辩双方正式提交法庭的证据,先行证据认证,再从证据中提取案件事实,最后再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行为性质的认定。无论是采纳证据还是驳回证据,都要严格依照证据认证规则进行。但是,我们看到的中国当代的刑事判决书,完全不是按照这一正常的、合法合理的制作文书的顺序来写作判决书的,因此,现在的文书制作顺序完全是文革时代“先定罪,后定案”的冤假错案制造手法的复辟和翻版,也是古代中国司法审判中“有罪推定”的司法糟粕在今天的具体体现和复辟——对于这种“主观归罪,而后选择性失明的选取似是而非的有罪证据”的错误的和邪恶的传统思维,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并且现在就开始予以彻底的纠正!
   
        否则,覆巢之下无完卵。在目前的“偏听模式”之下,何以预防刑事审判中的“偏听则暗”?又何以能够达成对刑事冤假错案的事先预防?!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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