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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政治性论述题答题技巧
2014-4-9 23: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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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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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前话: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雷到了很多考生,政治性的论述题一向不太好答,但也不是洪水猛兽。多了解一下实事政治和法检系统关注的问题,掌握一些答题技巧,对司考很有帮助。
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牢牢把握法院工作的政治性
1、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自觉地服从党的领导。
2、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主动地服务发展大局。
3、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有力地维护稳定大局。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生动体现法院工作的人民性
1、切实关注民生,追求司法和谐。
通过司法和谐来关爱民生、保障民生,通过司法和谐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人民法院责任重大。谈及司法和谐,我们会联想到近年来法学界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本质在于尽可能减弱和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这种模式要求我们的法官不拘泥于成文规则、条文条款,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在作出判决时以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角度,来观察和判断问题,来检视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合情,使法意与民情相融,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
2、落实为民举措,回应司法期待。
有人对宋鱼水有这样一句评价:“她让老百姓抚摸到司法的温度”。这种温度可以温暖很多在社会矛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使他们感到被重视。宋鱼水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司法不仅要有力度,而且要有温度;司法如果没有温度,就会缺少力度。因此,我们要不断强化法院的服务功能,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努力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过程透明、服务上乘,使当事人在法院的服务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而且体味到一份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用更有亲和力,更具人情味。坚持司法为民,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要求我们最大程度地发现客观真实,最大程度地追求实体公正,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要求我们进一步落实巡回审理、假日法庭等便民举措,尽可能减少人民接近司法的负担、困难或障碍,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决不能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
3、注重源头防范,压降涉诉信访。
特殊敏感时期的涉诉信访维稳工作,必须重点重抓,投入足够的力量,积极做好稳控工作,确保不出问题。但维稳工作更应当立足长远,通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从保护群众诉求的角度,从源头上加以压降。要充分发挥法院内部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从立案、审理、审监和纪检监察等各环节,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防范和及时防止当事人上访行为。要坚持开门接访,让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要建立涉诉信访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上访的案件要及时甄别。对裁判确有需要纠正的错误的,要及时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防范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对属于违法违纪情况的要及时查处,给当事人及时适当反馈;对当事人误解的,要启动“判后释疑”机制,及时消除当事人的疑惑。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充分彰显法院工作的法律性
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题中之意和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1、进一步优化法院管理,促进公正高效。
2、进一步增强裁判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威与信并行,德与法相济。”苏东坡此言虽与治国相关,却也同样适用于当代司法。司法权威来自何处?从根本上来说,它来源公众的信任。正义不是一件孤芳自赏的装饰品,民众在外部对它的理解、接受和认同决定着它是否是真实的正义。如果我们作出的判决缺少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司法的运行效果就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因此,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在裁判方法上要准确把握司法认知规律,实现司法逻辑与司法经验的统一;在职能发挥上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实现司法判断与司法良知的统一。同时通过细化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防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引导法官把握好自由裁量权这把“双刃剑”,力求使每一份判决都能得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从而提升裁判的公信力,为司法赢得权威。
3、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就曾谈及法律职业人的合格标准问题,他认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对于当今的法官而言,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仍是不可或缺的素质要求。要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要注重培养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判断推理能力,提高判别是非的准确率;要充分发挥职业操守好、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对年轻干警的“传、帮、带”作用,传承精神,传授技能,培养年轻法官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必须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重要政治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要体现,是实践“三个至上”的必然要求。
(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充满自信和高度认同。
(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
2、必须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的人民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我国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权还是司法权,都是属于人民的。立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权是受人民委托来行使。我们一定要牢记司法权的本质和来源,真正从思想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的问题,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3、必须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必须把中国国情作为谋划工作的基本依据
对国情的认识和把握既是思想路线问题,也是政治方向问题。我们必须按照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坚持从国情出发,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开创新的局面。
要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文化,产生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不少已经深深根植于民族的主体意识之中,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产生着持久的影响。比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和为贵”、“定分止争”、“息事宁人”,追求社会关系、人际关系、邻里关系的和谐,民众遇有纠纷不愿意选择对簿公堂。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尽量采取调解、和解的办法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利益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更要把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
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追求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提出了新要求。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分止争,积极配合党委政府,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不平不公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还要多做调解、和解和协商的工作,努力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研究制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办法,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既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又从宽处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刑事处罚的轻微犯罪人员,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提供法律保障和优质服务的理念,既坐堂问案,又走向基层、深入群众,主动为人民提供司法服务。
(二)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加强和改进工作。
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必须把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1.必须切实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的核心就是一个“公”字,没有公平就无正义可言。司法者必须出于公心,以党的利益、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
2.必须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轨期,由此引发的各类新型、疑难纠纷逐年增多,这就要求我们办案必须考虑国家的大政策、大局势,立足于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以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为核心,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能力,提高应对复杂问题和局面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
3.必须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常常超越实体公正的价值,更加受人关注;形象公正也常常超越实体公正的价值,公道正派、行为规范的法官形象更加受人尊重。司法行为是不是规范、司法程序是不是合法、法官品德是不是高尚,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认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标准。为此,必须联系各方面的工作实际,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认真解决法官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公正、言行不文明等问题。
4.必须切实恪守职业道德。法官的专业素质建设固然重要,但政治思想和道德操守问题在当前显得更为突出和迫切。一些枉法裁判的案件并不是因为法官业务不熟、专业不精。这些“问题”案件无一例外的是为利益、为金钱、为关系、为人情,根源总是出在思想和人品上,出在道德和操守上,丧失了公平正义的良知。每一个干警都要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增强廉洁意识,做到秉公用权,廉洁司法,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5.必须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司法作风是人民法院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重要标尺,也是人民群众肯定和认同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基础。要不断提高司法为民的自觉性,将深厚的群众感情渗透在立案、接访、开庭、执行等每一个环节,将司法的过程转化为亲民、爱民、护民的具体实践。
6.必须切实完善监督机制。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摆正加强监督与促进工作的关系。在法院外部,要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不良倾向;在法院内部,要整合审判工作监督力量,努力建立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审判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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