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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6:10: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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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引 言
2003 年3 月10 日- 11 日,中国与欧盟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学术交流网络第二次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研讨的主题是“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Access to Justice) ”。参加会议的近50 名中外专家就诉诸法院的权利、公正审判的程序与制度、司法职业化与合格的司法、法律援助、纠纷的非诉讼解决等议题广泛而深入地交换了意见。我们约请其中的7 位专家提供论文,作为会议的部分研究成果呈现在这里,以便读者能够从中了解会议的概貌,同时也能对“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这一话题所涉及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获得一种来自于比较法角度的认识。
在国际人权法中“ 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这一概念比较醒目地出现在1998 年的《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中,此外,2000 年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7 条第3 款也提及了“有效保障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早在20 世纪60 年代,欧洲诉讼法学界就提出了“保障公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的口号,继而掀起了世界范围内的“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运动。该运动从发起至今已经历了5 次改革浪潮,其中的主要改革内容分别为:旨在为穷人提供帮助的法律援助;解决分散的利益团体权利要求的民事司法程序改革;以引入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小额轻微案件诉讼程序为特征的综合性权利保障;从关注程序保障到关注实质正义的理念转换;促进社会中边缘化人群参与公共决策和工作职位平等分享的法律改革。“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运动有效推动了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改革,继而也引起了国际社会对这一权利的广泛关注。但是,“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这一概念并未出现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最为著名的国际和区域性人权文书中,通常的国际人权法教材也未将“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直接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论述。爱尔兰人权中心主任威廉·夏巴斯教授所撰《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从国内运动到国际标准》一文对“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的内涵、产生和发展的脉络、国际性人权文书对这一权利的规范、欧洲的经验等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与“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相比“ 公正审判权(The Right to Fair Trial) ”一词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了普遍的使用。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 条、《公约》第14 条、《欧洲人权公约》第6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8 条等均对“公正审判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1984年对《公约》所作的“一般性评论”,对《公约》第14 条的基本涵义作了阐述。1989 年9 月,联合国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曾委任两名成员作为特别报告人,专门就“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及如何保障这一权利不被减损进行研究。特别报告人完成了两项草案:其一为《〈公约〉第三任择议定书草案》——旨在保障一切情况下的公正审判权及其救济; 其二为《关于公正审判权的原则框架及其救济草案》。在国际人权法的研究中,通常将“公正审判权”直接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论述。公正审判权被视为“由一系列确定的、相互关联的权利组合而成的一项权利”,其内容以《公约》第14 条的规定为核心,辅之以《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保障规则》等国际性文书的规定,构成了一个丰富而复杂的体系。《公约》第14 条为公民获得公正审判设计了两方面的保障:组织性保障——“独立和不偏袒的法庭”和程序性保障——“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前者主要包括对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要求;后者则包括程序公正和程序公开两项原则,其中程序公正通过无罪推定、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少年案件的特殊程序、上诉制度、刑事错案赔偿制度、禁止双重受罚等规定得以具体化,而“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又包括迅速获知指控、辩护权、不迟延地被审判、法律援助、询问证人、免费获得翻译、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等7 项权利。
“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与“公正审判权”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又不完全等同的概念。从二者产生的历史背景看” 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主要关注的是社会中贫困、弱势、边缘化的群体在法律和权利面前所遇到的困难,其核心内容是对弱者的法律援助和对其诉诸法院权利的保障;“公正审判权”是英美普通法传统中的一个概念,意指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面临被国家剥夺或限制的危险时,其享有接受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它以刑事诉讼为发祥之地,尤其关注刑事司法中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问题。从二者产生的理论基础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运动的主导思想,保障公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旨在消除因经济能力或个人条件不平等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实际不平等的现象,确保贫穷的和其他处境不利的人与其他公民一样能够获得法律的同等保护、能够获得司法的同等救济;赋予公民公正审判权,其理论依据在于英美法中的“法律的正当程序”理论,该理论强调:政府对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只有在遵循法律规定和接受司法审查的前提下方能许可,法律应当具有正当性,程序是法治的基础。从权利的内涵方面看” 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主要包括法律援助、诉权保护、法律信息公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合理的诉讼费用和诉讼期限制度、程序简易化以及公共教育等有助于促进法律面前实质平等的努力;“公正审判权”则主要包括司法独立、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审判公开以及受刑事追诉者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保障等内容。
“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与“公正审判权”尽管侧重点不同,但二者存在着某种殊途同归的趋势。就二者的字面含义分析,要保障公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首先要保障公民能够接近司法,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仅仅让公民进入法院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建构,保障司法正义能够真正得以实现。就“公正审判权”而言,它以公民进入法院的权利为前提,其后,才谈得上通过公正的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保障公民的公正审判权得以实现的问题。由此不难理解“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与“公正审判权”在发展过程中所呈现的趋同或交叉现象,如“公正审判权”逐步被解释为包括公民“诉诸法院的权利”;法律援助既为“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所关注,同时它也是“公正审判权”的重要内容;独立、不偏袒的法庭和程序正义为二者所共同强调。这决定了“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与“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在内容上存在不少共同之处。
“公正审判权”在国际人权法中的确立已逾40 年,此方面的专门性研究有如汗牛充栋。“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直至近几年才为国际和区域性人权文书明确规定,是一个相对较新的课题。“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不仅关注程序正义的实现,而且关注实质正义的实现;不仅关注法律正义的实现,而且关注社会正义的实现。一些国家将其作为一项社会权利和宪法权利加以保障。这里选取的7 篇文章分别从该权利本身、从作为该权利核心部分的法律援助与诉诸法院的权利、从法律信息公开和审级制度等几个侧面阐释了“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的内涵及其保障问题。我们相信,中外学者在此方面的学术交流,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彼此的了解,也有助于中国法律制度对法律发展的世界性潮流做出更好的回应。                                                                                                                                  出处:《环球法律评论》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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