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5:56: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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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 黄宇宁  清华大学法学院   , 赵小蜂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一、研究的目的与方法
  在我国法院系统中,人民法庭与社会基层关系最为密切,其运作与各地政治、经济等情况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深受各地社会状况与文化的影响,在基层司法中起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从历史上看,基层司法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本研究的材料涉及分布于全国各地的32个先进人民法庭。本研究的材料为2004年“中国十佳人民法庭”评选活动中各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庭事迹介绍材料。这些材料登载在2004年11月至12月间的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legal/sjfy.htm),2004年11月13日至12月15日的《人民法院报》上。此外,中国广播网(http://www.cnradio.com/wcm/zhuanti/sjft)及2004年12月20日《法制13报》也有相关文字材料,本文也酌加参考。以上材料均系新闻报道,为追求典型性不可避免地会有所修饰,故其可信度须加注意。这些新闻报道的格式也不统一,为此我们对材料进行了细致的整理。本研究尽量避免使用文字表述不够明确的材料。若将采用本材料视作采样步骤,则类似于非几率抽样中的依赖可得的样本法,其弱点在于研究结果不能够任意推广到全国所有人民法庭。先进性使得这些法庭具有非普遍性。然而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先进人民法庭较诸其他人民法庭而言,结构相对完整,功能较为完全,并尽可能排除腐败等行为影响,可以代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人民法庭,且先进性实际上也含有前沿性而非典型性的意味,虽不能代表人民法庭的整体面貌,但至少代表了它们的发展方向,便于我们达到上文所述的研究目的,所以我们也可将其看作田野研究者常用的有目的抽样。
  在整个司法过程中,案件受理始终是一项十分重要且相当复杂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有效地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能否正确地行使审判权的问题。{1}本文仅就32个先进人民法庭案件受理的方式、受理数量、受理类型等进行分析,请方家批评指正。
  二、人民法庭案件受理的方式
  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法庭的案件受理方式,各先进法庭的具体受理权限和方式不一。如法庭5(浙江枫桥)对案件原则上做到当天受理、当天立案。法庭32(天津滨海)也有类似事例:
  例1:面对从山西来津打工的外来妹诉山峡火锅城人身侵害赔偿一案中,考虑到原告在油田无亲无故,且生活困难,多停留一天就多增加一天的花费,承办人急当事人之所急,当天立案,当天审理,促使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原告从山西太原特赠锦旗,上写“真诚的服务,弱者的救星”。
  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立案、审判、执行”分立的审判方式改革要求,有些先进法庭设立了专门立案小组,如法庭2(内蒙那吉)。但各法庭对于受理的案件,大多没有直接立案权,一般由所在基层法院统一受理,有的实行所在基层法院统一的远程立案,如法庭1(山东城郊)。
  这些法庭除了工作日坐堂受理案件外,为贯彻人民法庭“两便”原则、方便群众诉讼,不少还在受理案件的时间、地点方面推出了一些受理案件的便民措施。
  受理案件的时间上,有的法庭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如法庭1(山东城郊)、法庭16(海南塔洋)、法庭18(陕西马蹄沟)、法庭23(河北长城大街)均开设了节假日法庭;法庭18(陕西马蹄沟)还专门在当地集日办公。如法庭16(海南塔洋):
  例2:每年下半年10月到次年3月,塔洋辖区的反季节瓜菜交易非常活跃。在采摘或收购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发生纠纷后如不能及时处理,长会发生斗殴或瓜菜腐烂现象,给当事人双方造成损失。为此,他们建立了“110法庭”,法官24小时轮流值班,一旦纠纷到庭,随时赶赴现场解决。这样的案子每年都有20余件。去年2月,田头村村委会王兆伍种植的菠萝成熟后,收购方拒绝按原合同价格格收购,上万斤菠萝装车后不能启运,王兆伍急得直掉泪。法官当天夜里接报后,急忙赶往现场处理,直到第二天早上才做通双方的工作,把满载菠萝的车辆顺利发往港口。
  受理案件的地点上,除了坐堂司法外,有些法庭还巡回受理案件。这种方式在20世纪30年代陕甘宁边区始发扬光大,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迄今这种司法方式仍为人所称道和传承。材料中法庭10(甘肃后官寨)和法庭18(陕西马蹄沟)均称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源地,不少法庭都有巡回受理、审理案件的实践。如法庭6广西吴圩)在偏远地区实行定时定点定人员圩日巡回办案;法庭7(湖南临口)在法庭外设立了乡镇诉讼接待站,以方便偏远的乡村居民;法庭14(四川江宁)和法庭31(贵州养龙)均有以汽车巡回流动受理案件的事例。下面这则贵州养龙法庭的材料就颇能说明人民法庭的特点:
  例3:胡某欠唐某近8万元借款逾期未还,胡仅剩一处房产口头答应唐用于偿还此债务,但其却私下与当地街坊协商以3万余元低价卖掉,正在腾房交付时,原告唐某得知后急得茫然不知所措,在场有人提醒他说“法庭有个巡回流动法庭,听说很快,你打电话试一下能不能帮你忙”。于是,远在35公里之外的唐某于情急之中拨通巡回法庭的受案电话。法官搞清楚情况后在安慰他的同时。向庭长汇报后,立即带上一名书记员驱车赶到现场。当地胡某已将房中的东西装上了车,买房人的家俱已搬到了门口。见到法官后,唐某向法官提出口头起诉,并要求制止债务人卖房。法官一边向双方宣传法律,一边指导唐某完善有关诉讼及保全手续。及时下达了保全裁定,查封该房屋。后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以物抵债,不仅妥善地解决了纠纷,又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后唐某握住法官的手感慨地说“没想到,我眼看就要泡汤的借款,居然都能收回来,真是汽车流动法庭车轮在滚动,我的钱没有滚走。”
  受理案件时,这些先进法庭一般都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如法庭31(贵州养龙)早在2002年底便开始自行制定《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在当事人立案、咨询时发给当事人。将诉讼、执行中各个阶段可能面临的风险用书面形式明示给各方当事人,提请他们的高度注意,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受理案件时,人民法庭需要收取诉讼费用,而这些先进法庭往往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减、缓、免缴诉讼费用,如法庭1(山东城郊):
  例4:为确保“让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该法庭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下岗职工、残疾人员、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依法做好诉讼费用的减、缓、免缴工作。三年来,先后对97起案件减、缓、免缴诉讼费用7.76万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在前几年司法改革实践的基础上,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规定,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其统一立案并不影响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案权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行使。这一规定,考虑了社会的具体情况,更加符合人民法庭的实际状况,有利于当事人诉讼。
  三、人民法庭案件受理的数量
  关于人民法庭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1)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 (2)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4)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指出,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基层人民法院在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除法庭4(辽宁官屯)、法庭22(福建建设)、法庭24(重庆白市驿)、法庭26(山西河西)等四个法庭的材料中没有提供数据外,28个先进法庭的材料中提供了案件受理数量,有的提供了案件审结数量、案件执行数量等。由于所提供的数据统计年份不一,详略情况不同,不太容易进行横向比较,仅能大体上反映法庭案件受理数量的基本情况。其概观见下表。
  表一 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规定,人民法庭的受案数应当达到“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二百件,但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具体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若按此条件计算,那么有受理案件数量资料的11个人民法庭均达到了此标准。其中法庭3(西藏双湖)年均受理案件40多件,为最低者,但该地位居“边远山区、牧区、林区不受此限”之列;最多的是法庭27(上海浦东),2001至2003年受理案件11115件,年均大约3705件。
  由于司法管辖区域、法庭人员数量等的不同,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数量很难从总数上进行比较,而可从法庭年均受案数、法官年人均受案数方面进行进一步分析。
  表2法庭年均受案数及法官年人均受案数[10]
  从表2可以发现,法庭年均受案数在1000件以上的有法庭27(上海陆家嘴)的3705件、法庭25(广东东城)的2047件、法庭15(北京双桥)的1774件、法庭12(黑龙江新发)的1300余件、法庭23(河北长城大街)的1223件等。这些法庭为城市法庭,所在区域人口多、经济较为活跃,因此法庭受理案件的数量比较大。而其他法庭大多为农村法庭,居民居住分散,纠纷总量有限,且其他解纷方式如私了、亲朋调解较为有效,因而法庭的案件受理数量较少。法庭19(湖北屯堡)的材料中就指出:
  例5:屯堡人民法庭辖区面积大,多属山区,少数行政村不通公路,经济欠发达,居民居住分散,集镇、公路沿线居民少,最远的农户距离法庭所在地有百余公里,往返法庭一趟至少需要两天时间,花费上百元。这些客观条件,增加了群众打官司的成本和难度,使得大部分群众打官司极不便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地群众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官数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情况来看,可资计算年人均受案数的数据只有7组,即法庭2(内蒙那吉)、法庭12(黑龙江新发)、法庭16(海南塔洋)、法庭18(陕西马蹄沟)、法庭19(湖北屯堡)、法庭25(广东东城)、法庭31(贵州养龙)的数据。其中最低者为法庭16(海南塔洋),年人均48件,最高为法庭25(广东东城),年人均512件。7个法庭的法官年人均受案数为199件。不同法庭法官的审判工作负担差距非常大。
  当然由于数据不够详实,可能并不能代表32个先进人民法庭的概貌,也无法计算全部法庭的平均水平。象法庭3(西藏双湖),全庭年均受理案件才40多起,而法庭27(上海陆家嘴)2001至2003年受案11115、结案10887起,年均大约3705件,据此推测年人均数字有可能分别大大低于和高于上述数据。由上述数据可见,法庭内的法官数并不与受案数、结案数有多少关系。这就意味着法官数量既不像是法庭受理案件时的影响因素,又不是制约法庭运作的主要因素。各人民法庭的法官所负的审判任务和工作的成效很不相同。
  四、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
  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一般为一审民事、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尤以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特别是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侵权损害赔偿、征地补偿、相邻关系等为普遍。这些类型的案件在农村较为常见。如法庭4(辽宁官屯),“热情接待群众咨询,就婚姻家庭、民间借贷、赡养继承、民事债权、相邻关系等农村频发矛盾耐心解答群众的疑问。”材料中提供了这样一例:
  例6:一位姓赵的七旬老人,状告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儿子给付赡养费。但儿子、儿媳为躲避处罚,举家迁出下落不明.老人虽已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提供儿子下落。公告送达需要两个多月,临近年关,老人又一次来到法庭,要求为他做主,庭长管锡涛看到老人无依无靠,从自己春节有限的工资袋里拿出了200元钱。春节过后,老人的儿子仍无下落,靠法官们资助又非长久之计,庭长想到了政府,他亲自到老人居住的虎庄镇政府,找到镇长说明老人的情况,希望镇政府从民政困难补助中先行垫付老人赡养费,待法庭执行回款后再予偿还。镇长听到这一情况后,二话没说立即审批,老人拿到了当年的赡养费。
  这类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发生在农村邻里之间或生活交往中,双方今后还将长期相处。人民法庭一般都已形成处理这些类型案件的模式。如法庭10(甘肃后官寨)“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性质,抓住矛盾实质,进行调解。如伤害赔偿案件,抓住赔偿中‘赔不赔’、‘赔多少’、‘何时赔’这三个关键环节进行调解;离婚案件把握‘感情’这一主线,就‘和好’、‘离异’、‘怎么离’进行调解;债务案件围绕‘偿付’这一本质,就‘还多少’、‘如何还’、‘何时还’进行调解等。由于抓住了问题的本质,案件调解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再如法庭17(青海高庙)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已具有丰富的经验:
  例7:近几年,离婚案件增多,每个案件到了高庙法庭,法官们尽量做调解工作,对男女双方晓以利弊,劝他们善待婚姻,珍惜亲情,不要因一时冲动而遗憾终身。调解是一门艺术,掌握和运用不好就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是矛盾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双方的对立情绪较大才起诉到法院来的,因此,这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往往难度更大。高庙法庭的法官们则灵活运用语言艺术,善于抓住当事人的‘痛处’,做工作,一步步,一点点地清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缓解矛盾,最后使他们达成和解。五年中,高庙法庭共使282对夫妻重新和好。
  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些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开始出现新的类型。法庭25(广东东城)“各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法庭27(上海陆家嘴)“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层出不穷。”法庭29(宁夏河滨)“面对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类型日趋复杂的局面。”法庭15(北京双桥)更为突出:
  例8:2003年,双桥法庭审结了一批广为社会关注的疑难复杂案件:北京市首例患者状告医院侵犯隐私权、知情权案,市人大代表关注的‘老头队’请求返还财产案,北京市首例动物竞技比赛引起的纠纷案……,办案法官凭借深厚的业务功底出色的解决了法律难题,也赢得了社会公众的认同。
  我们可以看到,这几个法庭大部分位于经济发达地区,法庭15(北京双桥)还处于城乡结合部。同时,原有类型的案件也逐渐变得更为复杂。法庭23(河北长城大街)“结合审判实践撰写调研文章,为审理新类型、新特点的婚姻纠纷案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五、人民法庭案件受理的特点
  通过分析材料,可以发现32个先进人民法庭的案件受理具有以下特点:
  1.人民法庭案件受理的数量不断增加。从现有材料分析,总体而言,32个先进人民法庭受案数量逐年增加,如法庭15(北京双桥)受理案件数2002年为1682件,2003年则为1865件。法庭11(云南娜姑)结案数1998年为298件,1999年为352件,2000年上升为717件;2001年更高达947件;2002年有所下降,也有632件。法庭18(陕西马蹄沟)2002年结案数为201件,2003年则为338件。法庭1(内蒙古那吉)材料指出,警力不足与案件多而逐年上升的工作繁忙矛盾十分突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法庭案件受理数量的增加。
  当然,也有下降的,如法庭2(内蒙古那吉)2002年的受理案件数为1005件,而2003年仅为604件。不过,反映案件受理数量下降的材料较少。
  案件受理的数量增加与人民法庭所处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有关。当然,也可能与法庭管辖区域的调整等因素有关。
  2.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基本为传统民事案件,主要涉及财产、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反映了法庭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特点。同时,某些新的类型案件的出现,反映了社会的某种变迁和发展。法庭29(宁夏河滨)的材料中明确指出,“面对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类型日趋复杂的局面”。人民法庭受理案件以诉讼案件为主,也受理申请执行案件。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虽大多为细故小事,争诉标的不大,法律关系较为清楚,但矛盾容易激化极易产生隐患,社会影响较大,需要慎重对待、全面考虑,因此法官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进行处理。人民法庭的案件受理中,法官的个人能力、素质更具有突出意义。如法庭20(新疆新湖)就有这样一例:
  例9:2000年春天,新湖农场建安公司因李某兄弟拒不搬迁而告到法庭,在审理中法官了解到,李某和他的兄长、妻子、儿子共住在60余平方米的房屋内,按现行拆迁地方法规,在公司付了2万元补偿后,就应判决被告搬迁,但李某一家情绪非常冲动。该案难道另有隐情?经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后发现,李某在一家小厂上班,每月收入仅三百多元,其妻无业,儿子毕业后正待业,家庭经济相当困难,且李某之兄有精神病史,还要靠弟弟养活,而区区2万元的房价“涨”声一片中哪里买得起房!法官若按常规判下去是不错,但把李某一家推往何处?真情和责任感促使法官不轻易下判,而是几次做建安公司的工作,使建安公司破例给予李某一家安置,防止了社会消极因素的产生。
  3.在案件受理过程中,32个先进人民法庭体现了明显的人性化特点,法庭的法官坚持诚心、细心、耐心、公心,满怀热情、友情、亲情,关心当事人疾苦,体恤当事人困难,理解当事人心情,认真接待,全面解答,及时受理,将制度规定与个别关怀有机相结合,司法效率高,人情味浓厚,社会效果好。如法庭16(海南塔洋):
  例10:多年来,塔洋法庭不断拓宽审判领域,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入手,本着当事人主义出发,坚持做到受理诉状的同时决定立案,所有的案件均是受理、立案的同时完成,对某些当事人起诉有困难的,或电话预约,或上门立案,对需要法律援助的,代为办理审批手续,从而使“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这些先进人民法庭以忠于法律、服务于人民为宗旨,强化公仆观念,把公正司法、热情服务始终作为一切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做到“法、理、情”的结合。因此,人民法庭较多的承继了中华民族固有的传统,体现了中华法系的某些优秀特质。[11]
  六、结语
  司法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纽带和中介环节,它连接着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个别性事件。从案件受理角度可知,人民法庭是与普通民众生活最为密切的司法机关,对于纠纷解决、秩序维持、社会稳定、公民权利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庭的案件受理在受理时间、受理方式、受理类型、受理过程等方面有其特点。人民法庭通过案件受理而满足乡民法律需求、影响基层民众生活、体现国家权威。
  人民法庭案件受理方面的改革需要考虑乡村社会的特点,需要与其宗旨、功能相一致。我们应当重视人民法庭的作用,尊重民众需要,考虑社会特点,适应时代发展,发扬优秀传统,遵循审判规律,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制度,稳定法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法庭布局,加强基础建设,落实经费保障,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人民法庭。
                                                                                                                                 注释:
            【注释】
作者简介:高其才(1964—),浙江慈溪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宇宁(1981—).北京人,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小蜂(1977—),女,山东青岛人,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清华大学法学院“985二期”子课题《乡土司法——社会变迁中的人民法庭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
Law School,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100084
2005年3月9日评选出“中国十佳人民法庭”:河北省泰皇岛市海港区长城大街法庭、北京市朝阳区双桥法庭、江苏省沛县大屯法庭、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法庭、山东省寿光市城郊法庭、广东省东莞市东城法庭、江西省信丰县大塘埠法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江宁法庭、浙江省诸暨市枫桥法庭、福建省大田县建设法庭。
需要指出的是,“先进”这一概念仍嫌模糊,其标准有待探讨。
“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形式审判权的原则。
马锡五的审判经验概括为: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巡回办案,就地解决,注重调节。参见法制日报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2—06/28/content—19984.htm),2005年12月28日。也见后官寨人民法庭材料。
据统计,截至2005年4月,全国的人民法庭共有法官27942名,占全国法官总数的14.66%,人民法庭法官年人均结案70件。1999年至2004年,全国各人民法庭共依法审结一审案件12939822件,占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案件总数40.81%。在依法审结的近1300件一审案件中,民事案件12830113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332.8亿元,刑事自诉案件99716件;依法执结案件2150432件,占全国基层法院执结案件总数的15.65%,执结标的金额约500亿元。《人民法庭6年审结案件近1300件》,新华社广州2005年4月8日中文电。信息来源于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5/3306427.html
本项下所列数据的原文为“结案”或可以确定为全部案件结案的“审结”则直接列出数据,若原文为“审执结”或除执行结案案件之外的案件的“审结”则标注于数据前,若原文为“执结”或“执行”则列于“执行结案”项下。其中“审结”指以审判结案,“执结”指有执行内容的案件以执行结案,“审执结”指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审结并执结,无执行内容的案件审结。本项中凡是给出受理案件数与结案率的法庭,均将结案数算得后列于本项。
这里指审结案件数(审结数)与立案数的百分比。
这里指执行案件数(执行数)与执行案件立案数的百分比。
在32个先进人民法庭的材料中,有21个法庭有司法管辖区域面积的资料。人民法庭司法管辖区域面积最大的为法庭3(西藏双湖),面积120000平方公里;最小的为法庭9(安徽田东),面积仅为9平方公里。这21个有数据的法庭平均每个法庭司法管辖区域面积为6066.36平方公里(若除去法庭3(西藏双湖)则为369.68平方公里)。在21个法庭中,司法管辖区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最多,占23.8%;其次为司法管辖区域面积在100至200平方公里的,占14.3%。
除法庭(山东寿光)外,其余31个法庭的材料均有司法管辖区域人口数量这一数据。人口在31万人以上的有4个法庭,分别为法庭15(北京双桥)、23(河北长城大街)、25(广东东城)、27(上海陆家嘴)。司法管辖区域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有4个法庭。分别为法庭3(西藏双湖)、7(湖南临口)、29(宁夏河滨)、31(贵州养龙)。最多的法庭25(广东东城)为100万,最少的法庭3(西藏双湖)为1.1万,平均每个法庭司法区域的人口数量为19.6万人。在31个有此项数据的法庭中,以司法管辖区域人口6至10万的情况为最多,占31个法庭中的35.48%。
本表所采用的数据须为1年以上的数据。在计算年均值时,若材料明确指出数据起止年月,则精确换算为年,若称“某年以来”。则均以截至2004年计(含当年)。
张晋藩先生将中华法制文明的内涵概括为: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法治国,法为权衡;罪刑法定。援法断罪;家族本位。伦理入法;权法冲突,法吏互补;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援法生例,以例辅法;无诉是求,调处息争;统一释法,律学兴起。参见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0页。
【参考文献】
{1}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34. {2}高其才等.司法公正观念源流(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13。
                                                                                                                    出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7年第1期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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