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5:56: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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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新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 邓轶    新疆阿克苏市政法委副书记               
   二、个案六:江苏省F市
   (一)基本资料与数据
   本个案调查地是位于江苏南部的一个县级市(以下简称“F市”)。该市地处三省交界,属沪宁杭三角区内的苏南地区,分别与浙江长兴、安徽溧阳接界。全市总面积为2038.7平方公里,其中太湖占了大约280平方公里。市域南部为丘陵山区,北部为平原,东部为太湖渎区,西部为低洼圩区。至2004年底,该市下辖一个国家级工业园区、21个镇、420个行政村、91个居委会。全市人口为105万8525人,其中城市户籍人口316739人。但如果把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计算在内,则估计当地常住人口可达二、三百万人以上。F市2004年国民生产总值为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8.3%;财政总收入37亿,同比增长23.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4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065元,同比分别增长了15%与12%。该市的综合实力列当时全国百强县第1位,基本竞争力列第7位。F市还是历史文化名城,古往今来出过许多著名学者文人。这是东部沿海地带一个有深厚文化底蕴、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高速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都已达到了较高程度的区域。2006年春季,我们在该市进行了十多天的调研。
   F市法院坐落于市区外侧的新兴城区,办公楼新建不久,外型显得很气派,具备了良好的办公条件。全院目前在编人员169人,其中属中央司法行政编制(即所谓“中央政法编)的人员有162名。有审判职称的人员90余名,自统一司法考试启动以来每年都有若干名年轻人通过司法考试。书记员共有40多名,自成一个系列,主要是聘用人员,但尚有不到十名在该院工作时间很长的书记员属中央政法编。编制外除了书记员,还聘有各类人员约90余人。全院50岁以下的审判人员约90%均有本科以上的学历。
   作为与民商事审判直接相关的机构,该院市机关内下设有负责审理传统民事案件的民一庭(审判人员13人)、审理商事案件的民二庭(有11人);因为受理民事案件越来越多,从2002年起在全省还率先成立了一个民事简易审判庭(含9名审判人员),负责以速裁方式审理早期筛选出来的简单民事案件。设在市法院机关内的其他机构就是立案、审监、执行局、办公室、政治处、纪检、法警等各部门了。F市法院下辖六个派出法庭,分别驻在距离市区十多公里到30多公里不等的6个中心乡镇上。但各派出法庭的法官几乎全都居住在市区内,每日开车上下班往返于法庭与市区之间,只是聘用的书记员有些属居住在镇上的本乡人。在我们访问当时,6个法庭编制内的审判人员全部加起来有37人,每个法庭有五、六人到七、八人不等。不过,加上各类聘用人员每一法庭都会达到约10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派出法庭都如院机关一样,对民事和商事案件区分为“民一”和“民二”分别受理和进行审理。各法庭除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外,均设有1至2名专门从事执行工作的审判员,为此还特意聘有专管执行的书记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形,是因为该院机关内的执行局工作范围原则上不包括对法庭审结案件执行。相应地,各派出法庭都须抽调专人负责本庭所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执行局与法庭之间的基本分工是各庭先执行本庭审结案件,只是在执行遇到障碍无法排除时才交执行局处理。
   我们还取得了F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方面的历史数据。该院自1949年到1985年,30多年间共审结民事案件8353件,从结案类型来看,其中调解结案占62%,撤诉结案占29%,判决结案的案件仅占7.7%,还有其他方式结案占1.3%。从案件类型看离婚案件占到74.37%,比较特别的是房屋产权案件还占到了9.15%。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该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开始了迅猛的发展:1986年受理的民事案件还只有479件,1987年就上升为753件,到20世纪90年代每年则达到了数千件。该院1981年10月成立了经济审判庭,1982年至1985年共审结267件经济案件,1986至1987年受理经济案件达到了1221件。此后每年各类案件的收案数更是急剧增长,2000年左右全院收案总数突破一万件,近年来则已经连续几年保持在13000件以上了,其中大多数仍为民商事及执行案件。
   因我们调查时2005年审结的案件卷宗尚未全部归档,于是决定以2004年的案卷为调查对象。2004年该院民商事案件收结案的情况是:民一收案3732件,结案3759件,总标的约2. 8亿;民二收案3009件,结案3075件,总标的约7. 8亿;简审庭全年审结1325件,当天结案率达32.4%,平均审理天数为7天;执行共收案4640件,结案4576件,总标的4.5亿;刑事收结案都为745件;行政收案41件,结案47件。当年从5月1日起,该院还新设了一个交通事故审判庭,办公地点就在市交警大队院内,截至年底共审结案件116件,标的801万,调结案件113件,当庭兑付751.4万元。2004年全院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为60%。
   在大体了解6个派出法庭及其辖区的一般情况之后,我们决定选择中渚法庭作为调查点。因该法庭辖区在面积及人口等方面的规模和工农业产值与其他法庭的辖区相比,大致处于中间偏上水平,法庭的收结案量也属中等,并且长期以来的发展显得比较平稳。以该法庭2000及2004年结案的案件卷宗为调查对象,我们按照相隔若干案号即抽出一个样本的随机抽样方式,从中抽取了部分案卷进行检索。2000年该庭受理的民事案件为520件,经济案件77件,2004年民事与经济案件被重新命名为“民一、民二”案件,两者加起来共受理了693件。我们从2000年的案卷中抽取了民事案件137件,经济案件31件,从2004年的案卷中抽取了民一案件168件,民二案件121件。对这两批案卷检索的结果如下:
   1.2000年度数据
   抽取该年度民事案件样本137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案件66件,无诉讼代理的案件71件,诉讼代理率约为48.2%;抽取经济案件样本31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案件24件,无诉讼代理的案件7件,诉讼代理率约为77.4%。两类案件样本的诉讼代理率合计的话则为53.6%。
   在有诉讼代理的民事案件中,只有原告一方委托了代理人的案件共47件,被告单方有代理的7件,双方均有代理的12件。委托代理人中包括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件共有58件,卷宗显示纯粹为公民代理的有8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全部案件中律师共出现17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47人次,而普通公民作为代理人的有16人次。在公民代理中,真正能够确认为当事人亲属的有12人次,其余4人次不能确认其为当事人亲属身份。在有诉讼代理的经济案件中,只有原告一方委托了代理人的案件共1件,被告单方有代理的案件为0件,双方均有代理的9件。委托代理人中包括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件共有24件,卷宗显示纯粹为公民代理的有0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全部案件中律师共出现11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27人次,而普通公民作为代理人的有0人次。
   66件有代理的民事案件类型分布如下:离婚纠纷15件,民间借贷纠纷(含债务)29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件,收养赡养继承纠纷3件,财产损害纠纷6件,房产纠纷2件,其他纠纷6件。与此相对的是,没有诉讼代理的71个案件中离婚纠纷31件,民间借贷纠纷(含债务)32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件,房产纠纷1件,财产损害纠纷2件,相邻权纠纷1件,其他案件2件。24件有代理的经济案件类型分布如下:购销纠纷15件,承揽纠纷3件,借款纠纷4件,承包纠纷1件,企业转让纠纷1件。与此相对的是,没有诉讼代理的7个案件中购销纠纷4件,承揽纠纷1件,借款纠纷2件。
   有代理的66件民事案件中,除不计算标的的案件外,28件案件的标的在1万以上,最高标的15万;而有代理的24件经济案件中,仅2件低于1万,另有标的14万、1万、22万、100万、674万各一件。与此相对,无代理的71件民事案件中,除不计算标的的案件外,28件案件的标的在1万以上,最高26万;无代理的7件经济案件中,5件标的在10万以下,最低标的2万,其余2件1件标的11万,1件标的50万。
   在有诉讼代理的民事案件中,判决结案的案件29件,判决结案率为43.9%;调解结案的案件18件,调解结案率为27.2%;撤诉结案的案件19件,撤诉结案率为28.7%。在有诉讼代理的经济案件中,判决结案的案件13件,判决结案率为54.2%;调解结案的案件6件,调解结案率25%;撤诉结案的案件4件,撤诉结案率为16.7%;另有1件案件以终结诉讼方式结案。
   2. 2004年度数据
   中诸法庭该年度共收民事商事案件693件,抽取民一(民事)案卷168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案件107件,无诉讼代理的案件61件,诉讼代理率约为63.7%;抽取民二(商事)案卷121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案件109件,无诉讼代理的案件12件,诉讼代理率约为90.1%。两类案件样本的诉讼代理率合计约为75%。
   在有诉讼代理的民一案件中,只有原告一方委托了代理人的案件共67件,被告单方有代理的9件,双方均有代理的31件。委托代理人中包括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件共有99件,卷宗显示纯粹为公民代理的有8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全部案件中律师共出现59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85人次,而普通公民作为代理人的有17人次。在公民代理中,真正能够确认为当事人亲戚的有16人次,其余1人次不能确认其身份。在有诉讼代理的民二案件中,只有原告一方委托了代理人的案件共74件,被告单方有代理的案件为2件,双方均有代理的33件。委托代理人中包括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件为全部109件,卷宗显示纯粹为公民代理的有0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全部案件中律师共出现98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49人次,而普通公民作为代理人的有3人次。在公民代理中,真正能够确认为当事人亲戚朋友的有2人次,其余1人次不能确认其身份。
   107件有代理的民一案件类型分布如下:离婚纠纷35件,民间借贷纠纷(含债务)26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1件,收养赡养继承纠纷1件,财产损害纠纷5件,买卖纠纷11件,相邻纠纷1件,其他纠纷7件。与此相对的是,没有诉讼代理的61件案件中离婚纠纷31件,民间借贷纠纷(含债务)18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件,买卖纠纷6件,收养赡养纠纷3件,其他案件2件。109件有代理的民二案件类型分布如下:买卖纠纷(即2000年的“购销”)45件,承揽、定做、加工纠纷36件,借款纠纷4件、贷款纠纷3件、保险纠纷6件、财产损害纠纷5件、租赁纠纷2件、劳务纠纷4件、土地使用权纠纷1件、电信纠纷1件、技术服务纠纷1件。与此相对的是,没有诉讼代理的12个案件中买卖纠纷2件,承揽、定做、加工纠纷6件,借款纠纷1件,供用水纠纷1件,保险纠纷1件,运输纠纷1件。
   有代理的107件民一案件中,除不计算标的的案件外,56件案件的标的在1万以上,10件在10万以上,最高一件达到143万;有代理的109件民二案件中,除了1件劳务纠纷及2件买卖纠纷外没有案件的标的低于1万,绝大部分标的高于10万,最高达到300万。与此相对,无代理的61件民一案件中,除不计算标的的案件外,18件案件的标的在1万以上,3件在10万以上,最高15万;无代理的12件民二案件中,除了1件交通运输案件以及2件定做案件外,标的均在20万左右,有1件定做标的达到43万,另有1件借贷标的为100万是最高的。
   在有诉讼代理的民一案件中,判决结案的案件71件,判决结案率为66.4%;调解结案的案件22件,调解结案率为20.6%;撤诉结案的案件13件,撤诉结案率为12.1%。在有诉讼代理的民二案件中,判决结案的案件34件,判决结案率为31.2%;调解结案的案件34件,调解结案率31.2%;撤诉结案的案件39件,撤诉结案率为35.8%。
   前述数据整理列表如下:
经过对案卷的检索,关于当地法庭代理状况,我们获得的初步印象为以下几点:
   第一,中渚法庭的案件诉讼代理率在2000年即已达到较高水平,民事与经济案件的代理率合计达到了53.5%。并且看来此后也保持了发展的势头,到2004年则到达更高水平,民一与民二案件的代理率合计为74.7%;第二,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代理的所谓“专业代理”占了绝大多数,纯粹的公民代理案件数量很少。而且绝大多数公民代理都能确定因与当事人有亲戚等关系而发生,并未发现同一人员多次在不同案件中充当公民代理人的情况。另外,同样作为专业代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相比在2000年案件样本中出现的人次较多,但到了2004年的样本中,律师出现的人次却超过了法律工作者;第三,在我们的调查中,本个案是第一次发现乡镇派出法庭除民事案件外,还明确划分并受理商事和执行案件。如一般预计那样,在调查点法庭的样本中,原来称为“经济案件”、现在则为“民二案件”的商事案件在诉讼代理率和诉讼标的金额等方面都明显高于民事案件。而且,商事案件中的律师代理多于法律工作者代理,民事案件的情形则正好相反。这些特点在2004年的样本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第四,住在本镇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表现得十分活跃。代理的案件数或作为诉讼代理人出现次数最多最集中的前若干名法律服务提供者,都是属于本镇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此外,来自外地市县甚至外省的律师(也有少数法律工作者)在本个案调查点法庭担任诉讼代理的情形,相对其他调查点的乡镇法庭来讲也显得颇为突出。出现在样本中的不仅经常有来自长江三角洲一些著名城市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还有一些外地律师甚至来自南方或东北地区。
   (二)法律服务的一般情况
   在市法院进行座谈并对调查点法庭案件抽样和检索样本之后,为了解当地法律服务的一般情况,我们开始了对司法局和法律服务机构的走访和座谈。F市的司法局于1981年(当时称“县”)设立,我们访问时在一幢由司法局单独使用的楼房里办公。这幢楼房2004年刚刚重新装修完毕,虽然是老房子,但内部办公条件十分完善。我们注意到,该大楼一侧是司法局各办公机构,另一侧则容纳了几个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
   据接待我们的一位副局长以及基层工作科科长介绍,目前该市司法局在行政编制内的人员共有31名,除此以外还有几个聘用人员。此编制不含乡镇的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司法局全年的办公经费能从财政得到保证的大约是200~300万元。如果需要专项拨款再另行申请,但可能批下来会比所申请的数额要少一些,例如2005年基层科申请25万基层司法所建设的专项资金,批了20万;申请15万发展人民调解的专项资金,批了10万;除此以外各类会务及培训经费等另拨,大约能有5 ~8万。与法律服务直接相关的部门主要是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目前有正式编制5人,另聘用1人。其中有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3人,均为事业编制。该中心每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包括约100来件民事案件、50到60件刑事案件,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比较多。此外,2005全市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总共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419件,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民事和刑事的区分每个案件有一定数额的补助,但金额并不高。有关本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两位司法局的领导提供的数据是,2005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调处的民间纠纷共有9748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8%。
   到我们访问时,市司法局与乡镇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的关系依然主要是业务指导而非上下级直属,各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在编制及工资方面由所在乡镇政府管辖而尚未上收。不过,该市下辖的21个镇及1个工业园区已经全部设立了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每个司法所3个编制计算,应该有66个编制,已经获得批准并直接下到乡镇的有63个编制,因此大多数司法所的编制内人员都已配齐。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在2004年进行了统一调整,总共增加了约1280平方米,若干个镇司法所的用房面积已达到了200平方米以上。此外,近三年来上级部门支持司法行政系统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了50万元。市司法局利用这类资金通过电脑联网与各司法所之间建立了一个网上数据平台,每个月将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各方面的数据上网交流汇总(该市的各家律师事务所也都加入了这个网上平台)。司法所内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有资格从事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但通行做法则主要是由挂靠在司法所之下的法律服务所人员作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有偿服务,一般不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名义出面。由于司法所属乡镇政府管辖,这一特点决定了必须承担许多乡镇的中心工作,因此至少司法所的所长或司法助理员平时都很忙碌,仅仅只是管好司法行政的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就要花许多时间和精力,从事诉讼代理等有偿法律服务的情况不很普遍。
   在基层工作的人民调解,乡村里的调解委员会实行两级管理,调委会的设立、调解人员的确定及补贴的发放等由乡镇政府及司法所负责,而市一级司法局则主要抓培训。以前一般要求各村的村主任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经过了村庄合并之后就不一定了,由乡镇和各村自己决定人选。市司法局对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还采取制作台账进行统计汇总,把与人民调解有关的指导文件和应用文书整理后,一并下发到每个村等做法。各乡镇政府对市司法局指导调解工作还是很支持的,因为有助于社会稳定,减轻了乡镇干部在综合治理上的压力。不过因培训的费用不充裕,这种活动并不经常举行。市司法局原先还办过有关人民调解的杂志,后来上级没有继续下拨这方面的经费,又没有办法通过征订等从各调委会收钱,到我们访问时已经停办。接待我们的两位司法局干部提到这些情况,都流露了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上很不受重视的情绪。
   综合我们在市司法局和之后对相关人员访谈以及从书面材料所了解到的信息,F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过程大致如下:最早于1981年建立县法律顾问处,当时有律师2名。1985年增加到4名专职律师,另有5名特邀律师。1987年更名为县律师事务所,有律师3人,法律工作者6人,另有特邀律师5人。同年还在17个乡镇建立了法律服务所。当年办结的各类经济纠纷达到933件。1988年随县改为市,这个唯一的国办所更名为“F市律师事务所”。20世纪90年代以后该所在改制过程中多次重组和分合,到1995年全市已经有三个律所。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若干经济比较繁荣的镇上,原有法律服务所的部分从业人员获得了律师资格,于是借助法律服务所的基础举办了三个驻在乡镇的律师事务所,其中一个就是我们的调查点中诸镇上的“国尚律师事务所”。2000年对尚存的少数国办所进行改制后,律师编制和工资都归属于司法行政系统这种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不再存在。此后律师机构长足发展,到2004年全市范围内连市区带乡镇上的律所达到9家,执业律师为57名。
   法律服务所原先都挂靠在乡镇的司法所之下,多数属于“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另聘用若干人员的情况。到了2002年,对法律服务所也实行改制,使其与司法所脱钩分家。到2004年,全市共有法律服务所29家,主要驻在乡镇上,经司法行政部门承认的法律工作者则为134名。不过在全市,各个法律服务所的业务开展得并不平衡,有的所法律工作者显得比较活跃,业务量也相对较多,但在少数乡镇,法律服务所则没有多少业务也留不住人,几乎到了有名无实的程度。在我们对司法局和律师的访谈中,受访者都表示从现行政策指向看,已不再大力发展法律服务所,而希望逐渐以律师事务所取代。关于这个问题留待下文再加讨论。
   该市的法律服务所在我们到访时不用缴税,也不向司法行政机构交纳注册费或管理费,只是向全省组织的行业协会每年交几十块钱即可。我们根据后来到乡镇的见闻及其他种种信息估计,法律服务所之所以获得管理部门这样的优惠,除了当地经济发达财政资源较丰富外,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这些法律服务机构都必须承担一些法律援助任务。另外,乡镇上的一些法律服务所虽然已与司法所脱钩,其实还与乡镇的政府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仍在使用政府的场所等相关资源,另一方面也要适当承担乡镇政府的某些工作,典型的如参加“普法进社区”活动,等等。
   市司法局对于各个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主要采取统一印制并发放办案卷宗和出庭函等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规范,每年实施例行检查,以便杜绝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了案但是不统计上报的可能,同时打击持有法律服务资格证照但以公民代理名义提供代理的行为。接受访谈的司法局干部承认在本市法律服务业内仍存在某些不规范的行为,尤其法院一些干警退休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个营业执照,就开所谓的“法律咨询公司”,这种公司在市区内据说就有好几家。此外社会上还有几位以公民代理的名义却多次反复收费出庭代理诉讼案件的人员,因法院不怎么配合,司法局想管也管不了。
   在司法局座谈之后,我们访问了金竺律师事务所。该所是最早从本市唯一的国办所分离出来的合作制律所,接待我们的应主任20世纪80年代后期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后就一直在本市的律师行业工作,对全市法律服务行业的情况非常熟悉。金竺所的办公地点就在司法局的楼房里,是用比较优惠的价格租的几个房间。目前有律师7人,还雇有一名内勤人员。2005年该所律师办理的民商事案件约为200余件,大部分是诉讼代理,委托人主要都在本市。除此之外也担任了一些企业的法律顾问,还有数十件刑事案件的辩护和行政案件的代理。同年全所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近40件,其中刑事案件18件,民事案件20余件。按照司法行政部门下达的律师每人每年不少于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任务,已经远超标准完成。据应主任介绍,该所不用向司法局交管理费,律师的行政性必要开支是每人每年交纳注册费2500元,此外就是根据所得纳税。
   当我们问及当地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一般收入情况,应主任出示了本地区在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方面的收费标准:民事案件和仲裁案件的最低收费标准都为1500元;行政案件最低2000元;刑事案件最低3000元,按不同诉讼阶段可有不同。耐人寻味的是,与我们在不少其他的调查地看到的情况不同,F市律师即使办理没有标的金额或小标的的案件,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在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最低标准之下而是在这个标准之上收费。以刑事案件为例,根据我们从其他渠道及书面材料了解到的信息,2004年全市共有158刑事案件聘请了律师进行辩护,每个案件律师的平均收费为4000元到5000元左右。当然,如果有标的金额且达到规定数额就可按一定比例收费。法律工作者代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最低限度的收费则大致在400元到600元之间,案件标的达到较高数额后的收费比率也低于律师的收费标准。不过,还有不少另行协商代理费用或者做风险代理的情况。
   据应主任估算,本市做得最成功的律师一年能够有约60万的总收入,中间层次的律师一年的也能达到20万~30万,新人行的律师则在10万以内,2004年全市律师行业的总收入应该已接近1000万。与此相比,法律工作者的总收入汇总起来也不会少于800多万元。收入最好的法律工作者平均下来的年收入应该超过30万,收入最低的法律工作者可能一年只有约3~4万元。不过,据说这种程度的收入在当地也要高于普通工人等职业,但不如一般公务员。
   (三)在中渚镇上的调查
   接着我们来到了调查点法庭所在的中渚镇。该镇离市区30多公里,与我们在中西部地区调查时看到的一般景观不太一样,车窗外的公路两旁除农田外,是大片厂房和住宅区,似乎显示了本地区已达到的较高城市化程度。根据相关的书面资料,中渚镇面积175.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 5万人,流动人口则很可能大于此数。这是一个名义上仍为“乡村”而其产业结构中工业化成分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农业的区域,有各类企业达300多家。在该镇2005年的生产总值21亿元中,农业总产值不过1亿7742万元,工业总产值却达到了49亿160万元。这一个镇的年度财政收入即有2亿3651万元,相当于或超过中西部一些县或县级市。即便是主要从事农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也达到6928元。
   中渚法庭的辖区目前为三个镇。法庭在我们到访前不久的2005年12月刚刚搬入了新的办公大楼,建筑面积达1844平方米,使用面积也有1600多平方米。新的大楼外观很漂亮,内部的办公设施审判设备一应俱全,还设有法官休息室、健身房等。法庭的在编人员包括6名审判员和1名书记员,都居住在市区,每天到镇里来上班。此外法庭还有若干名住在本镇的聘用人员,负责的工作从开庭时的笔录到后勤、保安不等。在法庭大楼接待我们并座谈的3名法官分属不同的年龄段,恰巧见证了中渚法庭发展的几个阶段。最年长的是潭法官,他从1979年本镇设置派出法庭以来就一直在这里从事审判工作,对法庭的历史沿革了若指掌;中年女法官姓阎,本镇人,1991年起到法庭工作,2005年才把家搬到了市区;最年轻的季法官则从2003年初才来到该法庭工作。
   据几位法官介绍,法庭是1979年设立时有3名审判人员,每年办理的民事案件大约在30到40件之间,最少的年头只有20多件案件。经济案件和执行案件是进入90年代以后才开始受理的,法庭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也是从90年代中期明显加快。到了2002年,受理的各类案件总数开始超过千件。关于内部分工,除执行案件由1名在正式编制内尚无审判资格的转业军人作为书记员主要负责之外,6名审判人员之间会就办理的是民一还是民二案件做一些大略的分工,各有侧重。随1994年到1997年左右法院机关对民事和经济审判方式进行改革,中渚法庭从1999年到2000年也逐步尝试了强调由当事人自己举证、减少法官依职权调查等方面的审判方式改革,审执分离的试点就是那时的改革举措之一。根据我们在案卷检索时看到的情况,2000年该法庭许多案件的卷宗中尚有法官调查的记录,但2004年这种情况却明显减少,尤其是在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中几乎不再出现。
   结束在法庭进行的访谈,我们来到坐落在法庭旁边的国尚律师事务所。这个律所在沿街的一列平房里租了几个房间,包括接待室、一个设有好几套律师办公桌椅的大房间,还有两三个隔开的小间,大概是主任或合伙人办公室。接待我们的是姓于和姓李的两位律师。于律师1992年就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也是本所的创建人之一。李律师则有过作为聘用人员在中渚法庭工作的经历,之后到本镇司法所下属的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2002年有了律师执业资格后才加入这家律师事务所。据两位律师介绍,国尚律师事务所1993年成立于本镇,当时有3名律师,除于律师外,还有一名姓栾的律师现在为该所主任,另一名创建时的律师已经到市区内的其他律所工作了。该所目前有执业律师5人,内勤1人。除参与创建该所的栾主任和于律师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了律师资格以外,另外3名律师原先都在中渚法庭所辖几个镇上的法律服务所作为被聘用的法律工作者,2002到2004年之间通过国家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才陆续加入国尚律师事务所。这些律师目前都居住在本镇。
   据两位律师介绍,本所成立之初的20世纪90年代前期到中期大约每年有30~40件案件的业务,2005年,全所承担的诉讼代理70来件,还有非讼业务约10件,刑事辩护只是10~20件,代书150余件,法律顾问40家。还强调了本所的法律服务业务收入中法律顾问可算最大的一个部分。虽然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和接待办公都紧靠法庭,但当事人很少有看到牌子后自己找来的。大多数业务都是当事人通过经人介绍等渠道,直接与律师个人联系而来。所里的分配规则是每名律师从事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获得的收入由其个人与律所对半分成,但律师个人应缴的年检或注册费和所得税等费用,均从上交所里的那部分费用中由律所支出,其余则用做本所的公共积累。于律师还主动告诉了我们,去年全所的总收入约为20多万人民币。不过,对照我们从样本检索中获得的数据,两位律师有关本所业务量及收入的介绍可能并不一定很准确。由于该所地处乡镇而法庭又没有刑事案件,几位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有限是可能的。但在民事领域,2004年调查点法庭有代理案件样本中,该所的四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现的次数合计起来就有53次。即便少数样本有两名律师共同代理一个案件的情况,由该所律师代理的案件数也达到了近50个,而且不少案件的标的金额相当可观。考虑到我们从近700件案卷中只是抽取了不到300件的样本、以及本所律师在市区和其他法庭从事代理的可能,全所律师一年内担任的民商事案件诉讼代理应该远远高于70余件。另外,根据本地区代理案件的收费标准以及本所还有不少法律顾问业务等等情况,也能够估计该所的全年总收入应当超过20万元。或许,于律师所提供的这个数字说不定真的就是律师个人申报出来与律所进行分成的收入总额。
   接下来我们穿过中渚镇显得颇为热闹繁华的街道,来到镇政府对司法所进行访问。司法所位于镇政府宽敞的大院内,贴着院墙的一角是一幢两层的小楼,朝向街道的院墙还开着一个侧门方便出入。据接待我们的司法所井主任介绍,这幢小楼使用面积约240平方米,原先是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办公场所,后来国家、省、市计生委以及镇政府共同出资200多万,在镇上建了新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生办搬走后,在当时大力建设司法所的政策背景下,由镇政府出资2万余元对此楼进行了简单的重新装修,并配置必要的桌椅、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让司法所单独使用。中渚镇司法所于我们访问前的2005年底刚刚搬入这里办公,当时就成了全市“硬件”设施最好的司法所。
   中渚镇司法所于2002年建立时有5个人,基本上延续了只设司法助理员时的格局,即两位在行政编制之内的干部主要担负司法行政工作,聘用的3个人则是依托“两块牌子”的另一块即法律服务所,专门从事法律服务。但这种情况没有维持很长时间,司法所在当年的12月就按照上级指示进行脱钩改制,把法律服务所完全分离出去了。我们到访时的镇司法所共有4名工作人员,除井主任本人为正式的行政编制之外,其余3人都属事业编合同制聘用人员。井主任个人的阅历是从1986年起就在乡镇做民政工作,1989年以后转岗为司法助理员,2000年撤并乡镇时到了中渚镇继续做司法行政工作,2002年建立司法所后就任该所主任。
   司法所现在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运作“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这个中心于2005年开始在市和各个镇两级设立,市政府要求相关各部门出人并通力合作。[18]本镇的调处中心主要由司法所牵头并主要承担日常的运行和实质性的工作,但既有镇里相关领导的挂名,也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信访办等其他机构人员的参加。这项主要内容之一为调解的工作无疑属于司法所的本职工作。除了还包括普法、帮教等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之外,司法所在镇政府不同的中心工作中仍会承担一些任务如卫生大检查等,但据说与司法所的专门职责完全无关的如包村之类的工作已经不多。
   除了上述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外,镇政府内也设有调解委员会,是司法所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窗口。本镇下辖的基层调解委员会共有37个,设在19个行政村、11个社区、1个集贸市场和6个大型企业之内,另有32家企事业单位报告设置了专职的调解人员。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统计数字是:2004年调解民间纠纷共152起、2005年调解了132起;镇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的纠纷则从32件上升到50件,其中工商索赔、劳资纠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这3项就占了39件。各基层调委会调解的案件类型以婚姻、赡养为主,涉及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则主要由公安派出所处理,不计入调解案件,只是在处理中有时与司法所联系协调。这些数字都是有记录卷宗的调解案件,没有记录的较小纠纷处理了也不在统计数字内。镇司法所对于各个基层的调解委员会除了要求上报统计和某些协调工作或业务指导之外,其实并无特别紧密的关系。
   当我们问及本镇法律服务方面的情况时,井所长表示自己现在已经不是法律服务所的领导,也几乎与法律服务所没有关系,但依然有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和证件,可以办案。根据我们对调查点法庭案件样本的检索,井主任在2000年以“中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名义代理过4个案件,在2004年的样本中则没有出现过。
   该镇的法律服务所现在设在镇政府大院内的另一幢楼房内。井主任打电话帮我们联系却没有人接,最后他叫来一名年轻人,说他正在法律服务所帮忙,要他带我们去找有关人员。但我们到了地方,却发现法律服务所仅有一个门上挂着小小招牌的房间,而且房门紧锁。据说该所应当有六、七名法律工作者,但没有雇用内勤人员也不坐班,经常在外,所以很不好找。我们最终只好放弃了对法律服务所人员进行访谈的计划。
   根据井主任在表明自己对法律服务所最近情况也不很了解后的简单介绍,目前对法律服务所的政策基本上是放任自流,很少要求所里的人员参加乡镇的司法行政及其他中心工作,除了还借间房子提供点方便之外,法律服务所完全自收自支,在收入及其他资源上不再对乡镇政府有任何依靠。该所人员的流动性很大且经常不确定,例如邻近的另一个镇法律服务所所长名义上也挂在中渚镇的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工作者不收费,他们也无须交税,全看个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的政策背景十分重要。根据有关资料(参见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研究(一)”,《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我们了解到这个中心成立的基本背景是本市2004年的信访情况:“市委市政府接受来信来访共4638件(其中来信1919件),比上年增加4.5%,个体上访671批次1031人次,群体上访126批次2072人次,分别下降8. 1%左右。此外,市人大共受理经济类信访信件292件,来访72批127人次。”在这种形势下,2005年6月F市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市信访局合署办公,内设接访科、指导督察科等,在信访局原有编制外再加3~4人,另由司法局、国土局、环保局、劳动局、民政局等6个部门各确立一名中层干部为调处中心工作人员。除设立调处中心这一举措以外,市里还建立了市处理经济突出事件及群体纠纷联席会议,下设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军转和涉法涉诉5个专项工作小组。相应地,各镇也对应市一级机构分别成立自己的调处中心,要求各调处中心的办公用房达到80平方米以上,配备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和空调等设备。乡镇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大多数都由司法所负责日常的工作运营。人是否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站得住脚了。唯一由司法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是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在每个法律服务所登记注册的法律工作者每人每年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完成这一指标后每办理1件补贴400元,援助费用由市司法局直接向提供援助的法律工作者支付。
   从我们对调查点法庭样本案卷的检索来看,以中渚镇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工作者有六、七人,不重复计算系列案件的话,他们所代理的民商事案件在2000年样本中合计为30多件。这个数字在2004年则达到了56件,其中有4名法律工作者出现在样本中的人次均超过了10人次。看来,这个法律服务所与国尚律师事务所同样,都在本镇法庭的案件诉讼代理中占据了十分突出的位置。
   (四)讨论与分析
   在对F市的农村法律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后,我们所获得的一个明显印象,就是很难把该地与本调研项目的其他调查地完全等而论之。作为我们在当地的主要调查点,中渚镇的产业结构中工商业相对农业来讲已经占据了绝对优势的地位,虽然村庄里的大部分居民身份仍然是“农民”,但他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城市化了。与这样一个在苏南地区显得很普遍的环境相对应,我们的调查点法庭虽然仍只是该市法院派驻乡镇的若干个中心法庭之一,但仅此一个法庭的业务量实质上已接近其他调查地的某些县级法院了。这个辖区为3个镇、拥有的正式审判人员也不过六、七名的法庭,在优越的硬件设施、区分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每年受理审结的案件多达600多件、有大量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诉讼代理等方面,几乎都足以同中西部的一些县法院分庭抗礼。就法律服务的情况而言,除了诉讼代理率很高且有大量的律师代理之外,还有一些特点也是在其他的乡镇派出法庭很难看到而更类似于城市里法院的常见情形。例如一名当事人为了同一个诉讼案件,却聘请来自不同事务所的多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充当代理人。再如有不少案件,当事人虽然聘请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最终却没有交纳诉讼费而以被视为撤诉的方式结案。从卷宗里的记载可以看出,不少当事人采取的是通过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以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等专业的法律技术迫使对方当事人坐到谈判桌前的策略,而许多案件不待交纳受理费即告撤诉的现象则意味着此类策略在调查点法庭确实能够奏效。
   也因上述这种大的背景或环境,关于本个案的分析讨论不再能够如其他个案那样,从具体的调查点法庭诉讼代理情况出发,却可能全面地涉及整个县域内法律服务的一般状况。我们虽然已经了解到有关F市共有多少个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有多少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以及他们从事的法律服务业务大致有多大规模等信息,但依然因对象范围过大而无法用检索案卷获得的数据来印证这些信息,也难以从整体上把握全市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和业务等实际状况。所以,下面的分析和讨论将主要围绕调查点法庭所在镇上的法律服务及其提供者来展开,只是在必要时才旁及全市层次的相关情况。
   调查点法庭的案件之所以达到很高的诉讼代理率,看来其一般的背景首先在于辖区内存在大量的工商业、经济活动十分活跃、以及人们普遍享有较高的生活水平。本个案算得上一个在地域经济发展、民商事诉讼案件数量、以诉讼代理率为指标的法律服务规模等几个要素之间构成正比增长关系的典型例子。把中渚法庭2000年与2004年的数据相比,不仅收案数量增加,案件的标的金额无论有无代理都有普遍增长,而在民商事案件数增多、标的金额变大的同时,以诉讼代理率明显上升为标志,法律服务市场规模看来也得到了强有力的扩张。经济活动的活跃与法律服务量的扩大之间的关联尤其在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率明显高于民事案件的事实上反映出来。另外,还可以说法庭的审判方式、工作方法以及对待法律服务的态度构成了影响诉讼代理率提升的一个更为直接的要素。在2000年的样本中,尚有不少法官依职权调查的情况。但到了2004年,法院的主动调查在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代理的案件中基本绝迹,而只是在无代理的少数案件中出现。该市法院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逐渐推行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到我们来到调查点法庭时,看来这里至少在证据的收集和提交方面也已经基本形成了专业的诉讼代理对法院调查的功能替代。相信在这种替代过程中,法庭人手少而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多、当地法院较少出于多收费的动机而与法律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资源汲取上的竞合或争夺、法官乃至当事人的观念变化等等因素或机制,都起到了相当的作用。此外,法庭辖区内许多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都聘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多数是来自于本地法律服务机构的这些专业人员有可能从参与签订或审查合同到利用起诉或财产保全等诉讼程序的威慑力,发挥预防或解决经济纠纷的作用。我们在当地看到的这些现象,都属只能产生于工商业交易行为高度活跃的社会环境之中、而又能够促使诉讼代理率上升的因素。
   本个案中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服务的关系在两个方面都显得很有特色。首先,由于地方在财政上的宽裕或资源比较充足,司法行政系统每年都能从财政获得一定数额的拨款,专门用于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由于具备这样的条件,F市司法局才能够建立拥有数名正式编制人员、每年办理近200件民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同时,因为掌握每件最少400元左右的补助金这一重要资源,司法行政部门还可能通过下达总数为数百件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标等方式,与全市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之间就任务分配与资源提供进行交涉或保持联系。这种情形在司法行政系统缺乏支撑法律援助的财政资源、而至多只能依靠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此方面尽一定义务的其他调查地是很难看到的。但另外,除了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看起来几乎谈不上有多少控制管理,两者之间的联系显得颇为松散。律师事务所自20世纪90年代最初的国办所逐渐演化为多家合作制律师所并存的格局,律师们在纳税的同时也需交纳一定注册费用之外,与司法局似乎已无多少关联。原来与司法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法律服务所经2002年脱钩改制之后,不仅对司法行政系统和乡镇政府再没有什么明显的依靠,而且就至少到我们访问时仍不用纳税也不交管理费这一点而言,可以说享受着经济上最为宽松的优惠。司法行政部门不仅没有采取如其他有些地方那样为了获得辅助性财源而直接卷入有偿法律服务的做法,对于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无论在资格认定或准入门槛上还是在介入办案或资源的分享等问题上,都呈现并不积极作为的状态。
   不过,就农村的法律工作者与乡镇司法所的关系而言,这种状态有一个历史形成的过程,在我们访问时似乎还处于某种过渡性的阶段。与全国的一般情况相类似,F市司法行政系统也曾有过一段依托乡镇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设置法律服务所、并以“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方式运作的时期。从中渚镇的事例来看,目前在诉讼代理等领域仍表现得很活跃的绝大部分法律工作者,都在那一时期获得相应资格而进入法律服务行业。或者可以说,他们都从挂靠乡镇司法所的期间就逐步建立起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内的地位。这一点从我们对调查点法庭诉讼代理情况的检索就可明显地看出来。2004年有代理案件样本中以“中渚法律服务所”名义频繁出现的五名法律工作者,在2000年的样本中已经全部出现过,只是其中有的人当时还隶属于邻近其他乡镇法律服务所而已。看来自法律服务所从司法所独立或分离出来的2002年到我们访问时,本镇的法律工作者在人员上并无大的变动。他们因为不是律师而无须交纳税款,同时又因脱离了司法行政系统而不用上缴任何管理费用。不过,法律工作者享受的这种优惠究竟能够持续多久呢?我们在市司法局听到的有关希望逐步以律师来替代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务这种政策主张是否有可能付诸于具体的实施呢?这些情况都显示了当地基本上处于自为或“放任自由”状态的法律工作者,有可能面临着另一轮政策上重新“洗牌”的局面,而我们的调查因未能获得足够的信息而无法对这一类法律服务提供者将来的走向加以预测。
   从在调查点法庭担任诉讼代理的人员情况来看,来自外地和本镇辖区外(包括市区和其他乡镇)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多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占的比率较小,但就来自本镇及辖区内其他镇的诉讼代理人而言,法律工作者在代理业务的量上相对于律师却略居优势。总体上看我们取得的该法庭数据,可以把专业的诉讼代理人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是非本市而来自外地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上文已经提到这类人员在样本里出现的次数众多可算本个案的特点之一。具体说来,在2000年的案件样本中,外地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出现有约10人次,到了2004年,这个数字达到27人次(民一案件中出现11人次,民二案件中出现16人次)。每一名外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承担的案件数虽然只是一两件,但他们来自的地域却分布极广。这些地域包括邻近本市的无锡、常州、苏州、南京、上海、扬州等城市,还有的律师来自安徽、山东、福建甚至更遥远的省份,如吉林和黑龙江等。这个特点显示了调查地工商业等经济活动发达、与远隔地的交易活跃,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往往牵涉到外地的当事人和律师这样的现实。
   在我们的样本中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其二部分,则是来自本市的市区或调查点法庭辖区外其他乡镇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从人数上看他们占据了样本中出现的法律提供者最大部分,约略计算下来这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有近40名之多。不过,他们每人代理的案件数从一两件到三、四件,个人业务量都不大且分布得比较平均或分散。其中有几位法律服务提供者稍稍突出,代理的案件数接近或略超过10件。但据了解他们不是出身于本镇的法律服务机构、就是与调查点法庭或本镇的企业有较特别的关系。例如一位姓黄的律师,就是最初在中渚镇上创建国尚所的合伙人之一,他离开该所加入市区内其他律师事务所之后,在2004年的样本中仍出现了11人次,说明在调查点法庭的诉讼代理依然是其业务中重要的一部分。此外还有三、四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虽然不属于调查点法庭辖区内的法律服务机构,但在2004年样本中的代理案件数都接近10件。通过访谈等我们了解到,其中一位曾长期作为聘用人员在调查点法庭工作,而另外的两人则分别担任了本镇好几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看来他们在当地多多少少都有点什么特殊“关系”。
   不过,正如上文所指出过的那样,在调查点法庭代理案件数最多的人员,仍是来自本镇及附近乡镇上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从2004年的样本数据看,国尚律师事务所的5名律师共出现了56人次,而中渚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出现的次数正好与此相同。如果把该法庭辖区内另两个镇法律服务所人员代理的近30个案件算上的话,则他们在样本中出现的次数已接近150次。换言之,在调查点法庭2004年样本总共291次的诉讼代理机会中,来自于其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垄断”了超过50%的份额。而且,这些业务还大多集中于本镇上国尚律师所和法律服务所几名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手中。这两个所都各有4人代理的案件超过了10件,其中国尚所一名姓任的律师代理了19件,出面接待过我们的李律师为17件,中渚法律服务所也有3名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数分别在14到15件之间。而且,这些法律服务提供者中的多数人在2000年样本中就已经较频繁地出现了。耐人寻味的是,国尚所的任与李两位律师原来都是调查点法庭辖区内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在长期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后终于通过司法考试,才转到律师事务所来工作。
   看来,虽然调查点法庭的辖区处于急速的产业化、城市化进程,但作为一个乡镇上的派出法庭,过去在其审判活动中担任诉讼代理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主要仍是法律工作者而非律师。不过,到我们调查时似乎已出现了一种趋势,即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开始由法律工作者向律师过渡。至于这种趋势是否会一直持续下去,律师最终能否完全取代法律工作者等等前景问题,目前来看很不确定。尽管有条件的法律工作者都可能希望通过专业考试而获得律师资格,但究竟是否真正转为执业律师则有待个人的抉择。我们从其他场合了解到本市也存在这样的情形:某些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的法律工作者,却放弃转行到律师事务所的机会,依然留在法律服务所作为一般法律工作者继续从业。在司法局访谈时我们还听到了这样的说法:“律师体面、法律工作者实惠”。执业律师每个案件的收费相对较高却需要纳税,同时在扩展业务时还可能遭受收费更低的法律工作者竞争。此外法律工作者较低的收费标准还因不须交纳税款和管理费等而得到相当程度的弥补。如果司法行政部门真正着手实施抑制法律工作者而逐步以律师来替代其功能的政策,对法律工作者征税并强制缴纳管理注册等费用可能会收到某种程度的效果。但即使发生这样的情况,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仍能发挥作用的前提下,要指望在当地全面彻底地让律师去取代法律工作者,相信至少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是不现实的。
   此外,在调查点法庭担任诉讼代理的大多数法律服务提供者拥有的业务量都较少且分布得相当平均,而许多案件却集中于主要是来自于本镇法律服务机构的少数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手里。根据这一现象似乎可以提出以下假说,即业务量有限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更有可能只是因自己的委托人卷入了由调查点法庭管辖的案件等等具有偶然性的因素才出现在我们的样本之中,而代理的案件数远远高于一般人的少数几位法律工作者和律师却在当地有着比较稳定的案源,或者说已经在本地的法律服务市场内占据了一块“地盘”。至于他们是如何获得、怎样去确保这块“案源地盘”的问题,则一方面可能牵涉到他们在调查点法庭的拥有的关系或资源,另一方面也与他们“嵌入”当地社会生活的方式或在本辖区内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等紧密相关。不过,对这个假说内容的展开尚需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做更深入的分析。
   至此,有关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的本调研项目在全国不同省份若干县域内从事实地调查所获得的成果,已通过6个个案全部展现出来。剩下的工作就是对所有个案包含的大量数据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并尽可能地结合一般命题的层次对其理论含义加以深度的发掘或阐释。依据在先行研究中提示的分析框架及通过个案的展现对其内容的深化或丰富,我们将从几个大的方面或角度来考察包含在所有个案中的数据、信息、资料甚至细节。
   这几个方面或角度可列举如下:
   ①影响或左右诉讼代理率及法律服务规模的重要因素;②基层派出法庭与法律服务的关系;③司法行政机关在农村法律服务领域的作用;④法律服务提供者内部的分层、竞争与法律服务市场的形成及结构;⑤乡村背景下的法律服务、尤其是诉讼代理对于纠纷当事人的功能和意义;⑥个案所展现的农村法律服务状况具有的政策含义。
   对于上列各个方面或角度,我们还将根据“宏观和微观”、“国家与社会”、“市场与监管”、“实然性描述和价值或政策判断”,等等分类来加以整理。限于篇幅,这些工作只能留待拟另行发表的专文去完成了。
                                                                                                                                 注释:
            原来全市下辖有28个乡镇,目前的建制是经过乡镇撤并的结果。
这种局部“审执不分离”的人员配置和制度安排,据介绍是1999到2000年左右该法院几次全院开会讨论后才确定下来的。原因是不少法官坚持认为在基层法庭的层次审判与执行不能完全分离。这种意见最终占了上风。
资料所限无法精确区分民一与民二案件的具体数目,作为可能的比例的参考,2005年中渚法庭共收案1046件,其中民一511件,民二232件,其余为执行案件。
其中有诉讼代理的民事案件中的6件:“其他案件”包括4件电话费案件、1件运输合同案件、1件合伙案件;无诉讼代理的民事案件中的2件“其他案件”包括1件租金案件、1件建筑工程款案件。
其中有诉讼代理的民一案件中的7件“其他案件”包括:1件土地承包案件、1件承揽案件、1件撤销权案件、1件不当得利案件、1件劳务案件、2件合伙案件;无诉讼代理的民一案件中的2件“其他案件”包括1件租赁案件和1件劳动案件。代理的民事案件中的2件“其他案件”包括1件租金案件、1件建筑工程款案件。
还有1件由于卷宗材料缺失原因案由不明。
还有1件案件以其他方式结案。
还有2件案件以其他方式结案。
根据有关材料(参见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研究(一)”,《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1981年该县已经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353个,调解人员6719名。1987年,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民间纠纷已有7863件,调解成功率为97%。
根据有关材料(参见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研究(一)”,《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2002年在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就已达到161人,而2006年初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则增加到63人。另外,相关材料为我们提供的2004年该市法律服务业务的大致规模为:所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962家,办理诉讼代理1720件,非讼代理3617件,协助办理公证549次,提供法律援助262件,提供咨询3.47万次,代书8342件。
这种情况在我们的调查点法庭倒还没有发现,估计主要是在市区的法院机关出现。
有关标的金额较大的民商事案件具体收费标准为:标的金额1万~10万,按4%收费;标的10万~50万的收费比率为3%;标的50万~100万的为2.5%;标的100万~500万的为2%;标的500万~1000万的为1.5%;标的超过1000万的按照0.7%收费。
作为参照,我们了解到中渚镇党政机构当时的行政在编人员有64人,加上事业编制以及聘用人员,实际上的工作人员数约160多人。
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的政策背景十分重要。根据有关资料(参见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研究(一)”,《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我们了解到这个中心成立的基本背景是本市2004年的信访情况:“市委市政府接受来信来访共4638件(其中来信1919件),比上年增加4.5%,个体上访671批次1031人次,群体上访126批次2072人次,分别下降8.1%左右。此外,市人大共受理经济类信访信件292件,来访72批127人次。”在这种形势下, 2005年6月F市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市信访局合署办公,内设接访科、指导督察科等,在信访局原有编制外再加3~4人,另由司法局、国土局、环保局、劳动局、民政局等6个部门各确立一名中层干部为调处中心工作人员。除设立调处中心这一举措以外,市里还建立了市处理经济突出事件及群体纠纷联席会议,下设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军转和涉法涉诉5个专项工作小组。相应地,各镇也对应市一级机构分别成立自己的调处中心,要求各调处中心的办公用房达到80平方米以上,配备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和空调等设备。乡镇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大多数都由司法所负责日常的工作运营。
正如上文表格中显示的那样,2004年称为“民二”的商事案件有代理的样本中撤诉结案的比率达到35.8%。由于其中大部分案卷都有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记录,同时不少案件是因未交纳诉讼受理费而被按撤诉处理,我们估计这些案件中原告及其代理人的大多数实际都已通过迫使对方协商而达到了其诉讼的目的。                                                                                                                    出处:《清华法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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