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5:56: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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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生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 何苗  中国政法大学                  
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首届中国法治论坛暨首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颁奖大会,于1月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以及来自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等学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等国内百余家单位的代表,首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委员会委员、获奖者等二百余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石亚军书记主持,徐显明校长首先致辞阐述了举办中国法治论坛的意义和设立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的宗旨。他说,中国法治建设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进入第三阶段。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为标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起来的制度载体。中国法治建设应该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推进。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论述了和谐社会的六个要素,其中,民主法治与其他要素相比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统领关系。和谐社会的主形态应该是法治社会,二者的构建具有同步性。
   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致辞中指出,法学教育与法治建设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学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对法学教育与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21世纪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学教育的价值,并自觉肩负起这一神圣的使命。
   首届中国法治论坛以“法治与和谐社会”为主题。围绕这一主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教授,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司法部张苏军副部长分别发言,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王家福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党的执政规律和时代的要求,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社会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而且是规范、促进、实现、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讲,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要在法治轨道上建设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完善经济法治,健全文化法治,加强社会法治;要厉行法治,防止权力和权利滥用,预防和惩治腐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始终保证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张文显教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实现和谐法治》的发言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和谐社会与和谐法治的关系。首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发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覆盖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并从国内扩大到世界范围,从人类社会扩大到人与自然,是继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后科学社会主义的第三个也是最新的中国版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在三个方面丰富和创新了科学社会主义:一是在科学社会主义历史上第一次把社会和谐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社会观,扩充了社会文明的范畴;二是第一次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纳入社会主义发展目标,阐明了人与自然的本来关系;三是第一次鲜明地把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的固有内涵和基本特征,把民主和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要素。其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推进和谐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表征就是和谐,其发展趋势是走向和谐,其建设方向是构建和谐法治。和谐法治是一种先进的、科学的政治理念和法治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表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已从毛泽东的斗争哲学转向胡锦涛的和谐哲学,我们党也在理论和实践上彻底完成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这两个转变也极其深刻地改变了社会主义法律观和法治观。和谐法治不仅引领我们转换法治话语体系,而且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实践。和谐法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治的内部和谐,即法律规范体系与法律价值体系的和谐、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和谐。第二,法治外部的和谐,即法与社会的和谐,也就是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第三,法治以和谐社会为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朱苏力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法学家在推动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方面有双重历史责任。第一,中国法治必须认真总结中国的特殊经验,努力做出知识上的贡献。中国正经历着人类历史上的空前变革以及地广人众民族多、各地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决定了法治需要应对更多的特殊性,平衡各种群体的和地域的利益,花费更长的时间、更多的投入,法治很难统一;但这也创造了各地法治实验和制度竞争的可能。中国法治的另一个艰巨任务在于防止腐败。法治的基石是人们相信政府和法律是公正的,愿意借助法律解决各种纠纷。腐败摧毁的则恰恰是这一信任,这会使我们所做的一切法治努力都毫无意义。“民无信不立”。腐败已成为法治的最大威胁。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中国的法治,这并不是由法学家说了算的,最终得由包括我们在内的全体中国公民的社会实践说了算。中国的法治一定要能够有效回应中国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重大常规问题,必须与中国普通公民内心关于何为社会正义和良好秩序的感受基本一致,必须在中国现有资源和财政条件下能够长期实践。我们必须在中国法治实践中不断学习和完善,在中国创造一种凝聚了并基于现代中国社会共识之上的法治,而不是符合某个先验理念的法治。这就是我为什么一直强调法治本土资源的真正意义。第二,中国的法治是有中国知识产权的,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于人类法治的贡献。是否有利于和促进了整个中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繁荣、和谐和福利,这是衡量中国法治成功与否的标准。我们必须开阔视野,必须适度地——至少在某些时候——跳出法律和法学的领域,从中国社会和法治实践中,从中国民众以各种方式表达的法治偏好中,寻求不断校正我们的法治建设、构建法律理论的基准线。法治,这是个将由一系列具体微观制度构成的系统,必须通过社会实践和社会接受来获得它的生命力、正当性和合法性。法学和法学研究本身就是中国法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学从长远看必定附着于中国的法治实践,成为中国现代文化和政法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要与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实践保持契合和和谐,并随着中国的崛起构成中国的软实力。
   黄松有副院长在发言中指出,和谐是法治追求的重要目标,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途径、试金石和本质特征,是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如果说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司法则是法治的基石。人民司法是民主法治的重要推进者、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身体力行者、人民权益的有力维护者,肩负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历史使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找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和立足点,把全部工作都放在谋和谐、促和谐、保和谐中去策划和开展。第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第二,树立司法和谐的理念。这是肖扬院长最近提出的新理念。司法和谐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和谐诉讼文化。第三,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和正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并重的社会,在这个进程中,离不开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司法制度与工作机制,离不开法官的理性思维与选择。因此,要建立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统一裁判标准,尽最大可能地规范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法官要善于通过对纠纷涉及的事实问题及法律问题的司法判断、对法律规则的恰当选择和缜密的法律推理,得出最接近正义的裁判结果;要善于对各种价值因素进行妥当的权衡,最终做出社会公众能够普遍接受和认可的选择等等;总之,最大程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优秀的法官一定要有法学家的学识和素养。
   张苏军副部长在发言中指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学教育面临的任务是在全体公民中普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提高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的质量,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人才和理论的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进步,法学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学科建设与队伍建设等问题,已经引起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教育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司法部要充分发挥指导全国法学理论研究的职能。
   顾秀莲副委员长在讲话中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法学教育界要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去,努力投身到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基础。法学家们通过参与立法、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活跃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第一线,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学教育界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担当着重要任务,要不断提高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要创造更多机会,使法学家们更多地参与法治实践;要推动制度创新,实现法学家服务社会途径的多元化。
   为期两天的首届“中国法治论坛”围绕“法治与和谐社会”的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以《物权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为题,畅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不仅符合现行宪法,而且只有平等保护才能处理国有财产与非国有财产的地位问题,才能鼓励广大群众创造财产来不断地消除贫困,缩小两极分化。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顾培东律师的论文《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律资源分享问题》、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权利能力制度的理想与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刘树德法官《激活宪法、善待刑法》、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构建权利、权力的法治化博弈机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刑事政策的调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亲情伦理是和谐社会的第一纽带》、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刑事诉讼改革》、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征、结构和功能》,从不同方面论述了和谐与法治的关系。在分组会上,来自高等院校、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地方政府的30位专家学者在论坛上进行了热烈研讨。
                                                                                                                                 出处:《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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