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5:51: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刘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教授               
     电子时代的到来,特别是网络的广泛使用,彻底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活方式,例如,电子邮件的使用在短时间内即颠覆了传统的邮寄信件,电子商务将市场和交易电子化,从而颠覆了传统的市场交易。电子时代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民事诉讼也不例外,它将影响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出现了民事诉讼的信息化、电子化现象。近年来,出现了网上起诉、远程立案、网上庭审、远程作证和取证、诉讼文书网络短信送达、电子证据采信、庭审视频直播、判决网上公开等电子时代所特有的诉讼活动形式。这些诉讼活动形式的使用,大大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并对司法的民主化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对电子时代我国民事诉讼所发生的变化及其影响进行考察分析,以就教各位同仁。
  一、网上起诉与远程立案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如果管辖法院离当事人住所地较近的话,这对当事人影响不是太大,如果法院在外地的话,那在起诉环节上当事人会花比较多的时间、精力与费用。为克服传统的起诉方式的弊端,一些法院开始试行网上起诉、远程立案。
  网上起诉,即法院允许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交起诉状。法院对当事人在网上提交的起诉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进行远程立案。为方便当事人在网上起诉,有的法院专门开通了网上立案系统。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网上立案受理系统,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该法院官方网站的网上立案系统填写起诉状并提交起诉状。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自行下载电子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并将签收后的送达回证邮寄至法院立案庭,无需再为办理起诉立案手续往返奔波。为确保网上立案工作规范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底制定了《网上立案受理工作规定》,明确网上立案应坚持依法、便利、自愿、高效原则。依法是指网上立案受理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便利是指网上立案受理应当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自愿是指是否通过网上提起诉讼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主动提起;高效是指网上立案手续应简便易行,立案人员指导、回复工作应当及时、明确。网上起诉受理作为对传统起诉受理方式的补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目前,当事人能够在网上起诉的案件范围限于以下四类案件:1.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或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民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8000万元以下的涉外一审民商事案件;4.除黄浦区、杨浦区以外的普通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网上起诉的当事人按照该院网上立案系统的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据资料供该院进行网上审查,该院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于法律关系简单、证据确凿,由律师代理并上传诉讼材料的普通民事、民商事及知识产权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实行网上即时立案。
  网上起诉、远程立案的推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试行网上起诉、远程立案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审判工作宗旨,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允许当事人网上起诉,使得司法的大门在形式上彻底敞开了,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使自己的诉权。正因为如此,网上起诉的试行,使得公民裁判请求权这一程序性基本权利的实现更加容易了。{1}从这个意义上说,网上起诉的试行具有重要的宪法价值。
  二、网上庭审与远程作证、取证
  按照传统的法庭审理的要求,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法官在法庭上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并进行法庭辩论。电子时代的到来,使得网上庭审成为可能,不少法院在试行网上庭审,即远程视频庭审。所谓远程庭审,就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在异地审判法庭或远程审理点,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和终端设备等,同时同步完成开庭审理和宣告判决等诉讼活动。2007年1月4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利用QQ网络审理了一起原告李某远在秘鲁利马市、被告陈某在福建沙县的跨国婚姻纠纷案,该案审理仅花了两个多小时。在网络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使用的网名是“高桥法院”,QQ号码499X X X X 62,原告李某使用网名“小李飞刀”,QQ号码604 X X X X 47。{2}为解决QQ审案时网络时常中断,无法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2007年初,沙县人民法院自主开发了多媒体远程庭审系统,用于网上庭审。此后,网上庭审在其他法院也陆续试行。北京市法院系统从2010年9月1日起,在部分法院试行民商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工作。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视频法庭,在电子屏幕上面对面地对话和交流,处理案件。
  远程作证,即利用视听技术,证人在异地向法庭作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这就允许法院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对证人证言进行远程调查。例如,2006年8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时,利用互联网视频技术让一名证人在深圳市远程作证。远程取证,即利用网络视听技术,法院向远方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例如,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龙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铁七局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该院调取证人王某的证言。经该院审查后,认为该调查取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由法院向该证人调取证言。但该证人目前在河南郑州中铁七局三公司石武客专项目部工作,该工程任务紧,证人不能离开。而如果该院赴外省调取证据也耗费财力,浪费司法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在征得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案承办法官通过互联网的QQ谈话方式,于2009年7月15日上午与证人王某进行了网络谈话,谈话内容通过互联网系统全部记录下来,调出后附卷。{3}
  网上庭审的试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特别是大大方便了外地当事人参加庭审活动,避免外地当事人到法院开庭的奔波之苦,节省当事人的时间、费用和精力,保护了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4}同时也能避免当事人双方之间正面对抗与冲突;通过网络视听、视频技术,证人远程作证和法院调取证据,避免了证人不能到庭而导致的当事人举证的困难,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同时也节省证人的费用支出和法院的费用支出,从而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
  三、诉讼文书网络短信送达
  我国传统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6种。诉讼文书网络短信送达突破了传统的送达方式,这一送达方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认可。200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除了常规的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即使在非涉外的民事诉讼中,一些法院也试行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2009年4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码址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受送达人未明确声明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的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必须确认受送达人收悉才可视为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规定的有关说明中指出,考虑到诉讼文书网络短信送达方式具有不稳定、证据难固定等特点,在具体运用时应注意:首先,要区分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一是受送达人明确声明可以采用现代通讯方式送达,并指定相应号码或邮箱的,采取发出主义(即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码址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二是受送达人未明确声明可以现代通讯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的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则采取知悉主义(即必须确认受送达人收悉才可视为送达)。以下情形推定为确认受送达人收悉:1.已经按照所送达文书的内容履行;2.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提及了所送达文书的内容;3.确认收悉的其他情形。采取现代通讯方式送达时,如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安排送达,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采取这种方式送达的,应在案卷中记明,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备份。2009年10月中旬,浙江舟山普陀区人民法院与移动公司联系开通了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网上短信送达平台,开始对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试行网上短信送达。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网上短信送达平台具备短信接受、发送及接受状态查询等功能,通过送达平台将相关诉讼文书发送给当事人后,平台会记录下接收短信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发送信息正文、送达状态、送达时间等内容,以上内容均可保存、复制、打印。
  诉讼文书网络短信送达,适应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员流动频繁的实际。诉讼文书网络短信送达对于解决送达难,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听审请求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电子证据采信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采信已经得到了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认可。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该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2.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3.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4.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5.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该规定是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以外的独立的证据形式加以规定的。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也是可以被采用的。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既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形式可以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当然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不少法院采信了电子证据。2000年,中国出现了一起以电子邮件作为定案证据的诉讼案件。原告王某系被告吉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及人事服务部经理,1999年11月22日,被告书面作出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于次日送达原告。该通知称:“原告未按公司年度劳动力减员计划执行,擅自向原计划中应终止合同的员工发放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当有关人员提出异议时,原告仍坚持错误。原告严重失职的行为造成公司用工计划无法按期完成。部分员工由此而上访,极大地损坏了公司的信誉和形象。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不服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2000年原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关于人事经理的工作流程,公司并无明确的章程规范,因此,自己谈不上违反操作程序,不构成失职。被告吉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则认为,公司虽然没有制定明确的规章,但有关人事经理的工作程序事实上已在过去的工作中形成,原告也应当清楚。为此,被告提交了从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原告在工作中接收和发放的多份电子邮件打印件。公司认为,这些电子邮件充分证明了上述续签合同的操作程序。原告则称这些电子邮件是公司蓄意伪造、恶意陷害她的伪证。被告出具了由浦东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作出的意见书来证明这些电子邮件是真实可靠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该电子邮件为证据判决原告败诉。{5}
  电子证据的采信,顺应了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时代潮流,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形式。当然,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性、易流失、不留痕迹等特点,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五、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与判决网上公开
  按照传统审判公开的做法,法院开庭时,群众可以到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由于受法庭场地、欲旁听人的时间及离法院距离等因素的限制,到法院旁听的人是有限的。为推动阳光司法,自觉接受群众对司法的监督,许多法院近年来开始推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
  北京法院系统从2003年尝试网络直播全国瞩目的“海淀法院非典第一案”以来,共进行庭审直播近千场。为了不断适应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新要求、新期待,2009年9月17日,北京市法院系统开通了以案件庭审直播为主要内容的北京法院直播网,老百姓只要在互联网上输入网址http://bjfyzb.chinacourt.org,就可以随时随地观看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初对网络庭审直播作出部署,要求2010年4月中旬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适宜公开开庭的案件,庭审过程全部进行网络直播;2010年6月底以前,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庭审网络直播;从2011年开始,全省各基层法院实行庭审网络直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8日出台《关于对公开审理案件实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规定》;河南省林州市法院从2010年10月份开始,对依法公开审理、群众广泛关注、宣传教育意义重大的案件庭审过程进行网络直播,并将其作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推进阳光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当作提高法官审判水平的有效平台。老百姓足不出户,只要用鼠标轻轻点击林州法院网的“庭审直播”板块,就可看到正在直播、直播预告、直播回顾等内容。同时还可进入评论留言区域,对庭审案件发表看法,留下评价、建议和意见,行使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6}
  按照传统判决公开的做法,法官在法庭上公开宣告判决,即视为判决公开了,判决书除了送达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普通群众很难看到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网上公开后,使得判决书内容向全社会公开,人人都可以看到法院的判决书。在我国,最早要求判决书全部上网公开的地方法院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2008年底前,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以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2009年6月30日前,各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要全部上网公布,2009年年底之前,各基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要全部上网公布。现在,河南全省三级法院已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的目标,截至2010年3月,除了调解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等依法不宜公开外,河南省法院系统共有81680份裁判文书在网上向社会公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配合判决书上网,专门在河南法院网上开辟了“网评法院”一栏,群众对网上公开的判决书有意见都可以发表。2009年年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省法院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三级法院实行裁判文书网络公开。为此,要求各级法院要在本院互联网站设立的“裁判文书专栏”公开裁判文书,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完成本院上月形成的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工作,每件裁判文书公开时间不少于半年。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判决书,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公开;死刑案件、调解或者撤诉案件,裁判文书一般不公开;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婚姻家庭、继承、邻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案件,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是否公开,要征求和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公开。为了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公开裁判文书时,应当先行删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信息。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2009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要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与判决网上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新形式。实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通过网络观看庭审的人数、时间、地点都不受限制,即使行动不便的人员也可以通过网络观看庭审过程;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与判决网上公开,大大扩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从而让法院的审判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网络视频直播与判决网上公开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提高司法的权威;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与判决网上公开还有助于法制宣传教育。
  六、结语:电子时代民事诉讼的展望
    电子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民事诉讼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民事诉讼立法、理论和实践都面临着深刻的变化。这些影响和变化主要有:直接言词原则需要重新理解;当事人辩论权、到场权的行使方式发生变化;审判公开内容和方式发生变化;送达方式需要增加;起诉方式、上诉方式、申请再审方式、答辩方式发生变革;审前证据交换方式发生变革;庭审的形式、具体的程序内容发生变革;法定证据类型需要增加;证人作证方式发生变革;庭审记录、阅卷方式发生变革,等等。民事诉讼的信息化、电子化所带来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其优势是多方面的。当然,我们不指望电子时代民事诉讼的信息化、电子化能解决当前民事司法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也不希望民事诉讼一律实行电子化。
  民事诉讼信息化、电子化的根本目的乃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因为,裁判请求权保障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最高理念。通过民事诉讼的信息化、电子化,一方面要让当事人能够容易地诉诸司法,从而保障其诉诸司法的权利;另一方面要让当事人能够通过公正的程序获得公正的审判,从而保障其公正审判请求权。正如德国著名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国际诉讼法协会副会长汉斯·普维庭教授所言,比电子诉讼本身更重要的是,自由接近司法,程序公正,当事人武器平等和机会平等,提供有效和高效的权利保护,保障法定听审请求权。近年来,为应对电子时代民事诉讼的变革,国外一些国家纷纷制定新法或修订民事诉讼立法,如德国于2001年6月25日颁布了送达改革法,2005年2月25日颁行了司法通讯法;韩国于2006年10月27日公布施行了督促程序中使用电子文件的法律,2010年2月26日通过了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文件的法律。我国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民事诉讼的信息化、电子化所带来的新变化,对相关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注释:
                {1}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请求独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裁判请求权包括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裁判请求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参见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2}该案网络审理全过程的报道参见http://news.sina.com.cn/c/2007-01-09/083310954470s.shtml。
  {3}王高峰:“渭城法院尝试利用远程网络调取证据”,载http://xianyang.cnwest.com/shidian/2009/0720/1332.shtml。
  {4}系争外利益是因使用简化的程序而使得当事人的时间、费用、精力节省所获得的利益。系争外利益保护应当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遵循的一项基本原理。参见刘敏:《原理与制度:民事诉讼法修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5}张梅:“试论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从全国首例电子邮件为定案证据案谈起”,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6}张献英、李广:“林州法院首次对庭审现场进行网络视频直播”,载http://hnlz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20。                                                                                                                    出处:《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5期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