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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刑诉案例(3)
2014-4-8 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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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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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科职员。2001年3月20日,因接到揭发武某侵占本公司3万余元财产的检举书,某区检察院于2001年4月7日对其予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因此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能完成侦查工作。同年6月5日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经区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本案经侦查、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对武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书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但嫌麻烦,未再将案卷退回检察院,只在开庭前3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了区人民检察院。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武某以其辩护人杨某的辩护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为由,拒绝杨某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认为其拒绝辩护不具备正当理由,当庭驳回其请求。经法庭审判,法院认定武某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宣判后将武某押送回看守所。武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审判员刘某到看守所提审武某,武某提供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刘某将此情况提请合议庭合议。合议庭在听取被告人意见后,未通知检察院出庭,经开庭审理,认为武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判决宣告武某无罪。
本案中,某区检察院及两级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错误之处?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检察院立案管辖的范围、侦查羁押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拒绝辩护、缓刑的执行、二审法院审理方式、程序及其处理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
本案诉讼程序中的错误之处有:
1. 本案不应由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应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
2. 某区检察院不应在2001年6月5日才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在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请延长羁押期限。
3. 区检察院检察长无权批准延长1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当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4. 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后,未再将案卷退回检察院的做法不当。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5. 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时,区检察院不应不派员出庭。公诉案件按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6. 区法院不得对被告人武某拒绝辩护人杨某为其辩护的请求当庭驳回。合议庭应当同意,宣布延期审理。
7. 区法院判处武某缓刑的判决宣告后不应将其送回看守所。法院应当先行对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能继续羁押。
8. 市中级法院不应由审判员刘某提审武某。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判或者调查讯问审理,不应由审判员一人提审。
9. 二审合议庭未通知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便开庭审理的程序不当。应当在开庭十日前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10.二审法院审理后,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做法错误。应当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分析及依据]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武某系股份有限公司职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该案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应由该区公安机关行使立案侦查权。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1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4、最高法《解释》第2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5、《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6、最高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7、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因此对被告人武某不能继续羁押。
8、《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应由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9、《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10、《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特别提示]
1、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其他主体的犯罪不应由检察院侦查。
2、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须在期满7日前提出,注意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至128条)。
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因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移送起诉时只能移送部分案卷。
4、依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的,应当同意,宣布延期审理。
6、 缓刑判决宣告后、生效前对被告人不能继续羁押。
7、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或者讯问调查审理,注意审理后对原判的处理。
林某,男,35岁,某国家机关干部。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林乾秘密与某国外间谍组织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向该间谍组织提供我国的绝密情报,给我国造成严重损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此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起诉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林乾的刑事责任,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由2名审判员及3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认为案情重大难以作出决定,于是合议庭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被告人林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上诉期内,被告人林乾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在二审过程中,二审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宣告后,依法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核准后,由该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并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令后第6日予以执行,押赴刑场执行前,林乾向原审法院揭发了一起重大犯罪事实。原审法院认为林乾只是为了拖延时间,当即予以驳回,按期执行死刑。在看守所内依法执行了枪决。执行完毕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国家安全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提起公诉的条件、级别管辖、合议庭组成、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执行程序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
1、不应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2、检察院不应在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时才能向法院起诉。
3、本案不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4、一审合议庭不应由2名审判员及3名陪审员组成。应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
5、合议庭认为案情重大难以作出决定,不应直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二审判决宣判后,不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应当由最高法核准死刑。
7、执行死刑前,林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原审法院不应按期执行死刑。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8、原审法院不应在执行完毕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应当在执行前验明正身。
9、原审法院不应在执行完毕后,将执行情况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分析及依据]
1、 本案属于间谍案件,是国家安全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依法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2、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
4、《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5、《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因此,本案中合议庭应当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能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
6、《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最高法《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根据通知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仍由最高法行使。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因此,死刑的核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7、《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因此,林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8、《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4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因此,应在执行死刑前对罪犯验明正身。
9、《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6款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在执行死刑后,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2、注意提起公诉与自诉在证据方面的要求的区别(《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和171条)
3、注意级别管辖中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条)
4、审判组织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5、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49条)。
6、死刑的核准权,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高级法院行使的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二审法院因检察院抗诉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核准权是否下放,均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7、死刑的执行前及执行后的程序规定,停止执行的程序规定。
陈飞和李元是高中同学,大学毕业后,陈飞在某工商银行工作,李元由于单位效益不好,遂辞职开了一家个体家电维修店。后来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便向陈飞借款2万元。一年后,陈飞因买房装修,要求李元还钱,李元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一日,陈飞在某建筑工地附近遇到李元,于是抓住他索要欠款,李元矢口否认借过钱,并当众辱骂陈飞。陈飞忍无可忍,于是顺手拿起旁边一根铁棍,将李元头部打伤,李元当即倒地昏迷。陈飞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苏醒,但已经导致重伤。李元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以属于公诉案件为由不予接受。李元又向县公安局控告,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陈飞时,陈飞要求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本案侦查过程需要保密,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为由,不批准聘请律师。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县人民检察院告知陈飞有权委托辩护人。陈飞遂委托其大学好友刘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辩护人。本案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元提出申请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张明回避,理由是以前曾经见过张明和辩护人刘彦一起吃饭。审判长以张明审理期间未与他人接触为由,当庭驳回申请。经审理,合议庭判决被告人陈飞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陈飞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陈飞患严重疾病,无法参加审判,审判长遂判决中止审理。被告人疾病治愈后,审理继续进行,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有关回避制度的法定程序,于是直接改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飞有期徒刑5年。判决书合法送达后,县人民法院立即将被告人直接交付监狱执行,并将判决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监狱。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对控告的处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辩护人的范围、回避的决定程序、二审的处理、上诉不加刑原则、中止审理、有期徒刑的交付执行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
1、李元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不应以本案属于公诉案件为由不予接受。应当接受,再移送主管的公安机关。
2、侦查人员不应以本案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为由,不批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本案的案情或者案件性质不涉及国家秘密,因此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3、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彦不应接受陈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法院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4、 审判长不应当庭驳回李元的回避申请。对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的回避决定应由院长作出。
5、 中级法院对原审违反有关回避制度的法定程序的案件不应直接改判。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6、 中级法院二审不应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对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 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过程中,上诉人陈飞患严重疾病,无法参加审判,审判长不应判决中止审理。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8、 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作出判决,判决书合法送达后,法院不应立即将被告人交付执行。该判决是第一审判决,应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9、 被告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不应由法院直接交付监狱执行,也不应仅送达判决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因此,人民法院对李元的起诉应当先接受,然后移送主管的公安机关。
2、《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六机关《规定》第9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因此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3、最高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4、《刑事诉讼法》第30条、31条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对法庭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5、《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6、最高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最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8、《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因此,县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不应立即生效。
9、最高法《解释》第34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特别提示]
1、注意涉及国家秘密案件范围的确定以及在侦查阶段对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特殊规定(六机关《规定》第9条规定)。
2、注意法律对辩护人范围的限制(最高法《解释》第33条)。
3、对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刑事诉讼法》第30条、31条和六机关《规定》第8条)。
4、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1条)。
5、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最高法《解释》第257条)。
6、中止审理应用裁定。
7、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
8、对有期徒刑的执行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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