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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民法同步测试题(2)
2014-4-8 06:09:35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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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
一、单选题
1.1981年1月1日晚张某被人袭击打成重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于1999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人是李某。这时张某要得到法律保护,应当在( )前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
A、1982年1月1日 B、2000年6月30日
C、2001年1月1日 D、2001年6月30日
二、多选题
1.下列各项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
A.发生不可抗力 B.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 D.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2.因下列哪些民事纠纷引发的争议,其诉讼时效为1年: ( )
A、拖欠房屋租金; B、寄存物被毁损;
C、没有经过声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 D、拖欠承揽劳务费用;
4.王某骑自行车被一违章车辆撞倒,王某当时未感到损伤,只是自行车被撞坏,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费300元。但两年后王某感到经常头晕,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荡,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车事件。王某为此花了3000元治疗费。王某出院后要求当时的司机赔偿,司机不同意,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原告两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
B.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
C.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D.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
第六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
一、单选题
1.答案:B
解题要点:本题主要是发现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在这儿是个陷阱。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即从1981年1月开始计算,最后的截至日期应当是2001年的1月1日。但是本案中涉及的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且“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当包括知道“加害事实”和“加害人”两个方面。因此1年的起算点为1999年的6月30日,最后的截至日就是2000年的6月30日,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所以正确答案为B.
二、多选题
1.答案:B、C、D
解题要点:选项A中的事由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选项B、选项C中的行为都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
2.答案:A、B
解题要点:掌握《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特别要注意的是,选项C中的行为属于产品责任的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为2年。
4.答案:A B D
解题要点:根据民法理论,对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选项A、选项D错误。选项B的错误之处在于: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第七章 人 身 权
一、单选题
2.刘某在女儿刘英2周岁生日时到甲照相馆为女儿拍照纪念,摄影师乙偷偷留下刘英的照片,将其卖给丙出版社用作挂历。后来乙又将该照片送给丁厂作沐浴露的包装。在本案中侵害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
A.乙和丙出版社,不包括丁厂
B.丙出版社和丁厂,不包括乙
C.乙和丁厂,不包括丙出版社
D.乙、丙出版社和丁厂
二、多选题
2.甲年过三十未婚,暗恋同事乙。一日,甲在乙门外拾得一本像册,发现正是乙的影集,如获至宝,将其照片悬挂于室内鉴赏,并利用电脑合成技术,将自己的照片与乙的照片合成在一起,制作成画册,题名为“爱的宣言”,向朋友炫耀。甲的行为: ( )
A、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B、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C、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D、侵犯了乙的隐私权
3.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诉讼,状告医院。现问,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 )
A.生命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第八章 物权概述
一、单选题
1.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1998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 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
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二、多选题
下列案件中,适用返还原物的情形有: ( )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向刘某炫耀说是其叔叔赠送的,刘某信以为真,以很低的价格买了下来,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马某的金项链,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牛某,马某要牛某返还;
C、于某借了何某一支金笔,谎称丢失,何某要求于某返还;
D、甲向乙购羊两只,在乙将羊交给他后,又将羊卖给了丙,把羊交丙得款之后迟迟未付乙羊款,乙无奈要求甲返还两只羊;
第七章 人 身 权
一、单选题
2.答案:D
解题要点:首先明确侵害肖像权的构成条件有两个:未经许可使用;以营利为目的。然后具体判断本题中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三个主体的行为都是未经许可使用且以营利为目的,故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其中三个主体的营利性体现在:摄影师将底片出售的行为是营利性的;丙出版社出版挂历的行为是营利性的;丁厂生产沐浴露的行为是营利性的。
二、多选题
2.答案:A、C
解题要点:像册本身属于民法上的物,所以拾得后不还,本身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故选项A当选。由于照片合成属于捏造事实,故只是侵犯名誉权,而非侵犯隐私权。此处可能有争议的是是否侵犯肖像权,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应当以营利为目的。甲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3.答案:CD
解题要点:“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故C当选;而将该照片展览则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故选项D当选。由于医院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另外患者是自杀身亡,很难将医院的行为确定为患者的死亡原因,因此不能认定侵犯了生命权,而只能属于侵犯名誉权的加重情节。
第八章 物权概述
一、单选题
1.答案:C
解题要点: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没有保障承租优先购买权的买卖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C.
二、多选题
答案:(B、C)
解题要点:返还原物的前提首先是原物存在,其次是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因此常常与善意取得制度联系在一起。在本题中也主要根据这点选择正确答案。
第九章 所有权
一、单选题
1.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乙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政府官员丙。丙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乙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了丙。丙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出租车丁略通收藏,发现该字画后便将其私藏,后通过拍卖所进行拍卖。收藏家戊在拍卖会上以3万元的价格买得此字画。甲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已被戊收藏,便上门向戊索要。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该字画仍应归甲所有
B、因乙是将该字画赠送给丙的,所以丙不可能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
C、丁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D、戊作为善意第三人,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应当获得该字画得所有权
二、多选题
1.刘某租住陈某之房,租期至1998年8月,陈某欠刘某10万元债务,应于1998年7月归还,至1998年8月,陈某尚未还债,但要求收回房屋和租金。刘某不可以:( )
A、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以应付租金抵债; D、将价值10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
第十章 财产共有及相邻关系
一、单选题
2.甲、乙两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因连降大雨,房屋倒塌,砸伤行人丙。丙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 )
A.甲、乙按出资比例对丙负责赔偿
B.甲对丙负责赔偿
C.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
D. 甲、乙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
二、多选题
1.甲和乙共有4间房屋,租给丙开办一商店。现乙为担保对丁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该抵押已得到甲同意,并在通知丙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观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甲有优先购 买权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丙有优先购 买权
D.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第九章 所有权
一、单选题
1.答案:A
解题要点:首先要明确丙是否可以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丙获得标的物没有支付对价,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故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故选项B的表述正确。丁占有标的物属于拾得遗失物,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通过拍卖出售字画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C的表述正确。而戊是在公开市场上以公道价格购得字画,虽然标的物属于遗失物,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原则上赃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公开市场上以公道价格购得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学界的通说,其司法依据则是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的一个批复《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提到,从市场、商店等公开市场以公道价格购得的赃物,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原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支付对价赎回标的物。反之,如果不是在这种公开场合取得的赃物,则应当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第三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多选题
1.答案:A、B、D
解题要点:主要是把握所有权的效力。陈某作为所有权人,虽然欠刘某10万元债务,但10万元债务属于债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因此刘某不能留置该房屋(而且留置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另外留置权要求留置财产和债务有牵连关系,在本题中也没有),也不能出售房屋优先受偿,更不能直接将部分房屋收归自己所有。
第十章 财产共有及相邻关系
一、单选题
2.答案:C
解题要点:这套住房属于按份共有。但在按份共有中,如果共有财产对外造成损害时,应当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内部为按份责任。
二、多选题
1.答案:A、B
解题要点:考查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及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其中抵押与租赁的关系依据《担保法》第48条的规定。关于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甲与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但甲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而丙的优先购买权则属于债权,因此甲的权利优先。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一、单选题
2.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居住用地70年;
B.工业用地50年;
C.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D.商业、旅游、娱乐用地50年
第十二章 债权概述
一、单选题
2.甲、乙、丙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丁9000元的财产损失。丁和甲、乙达成协议,甲、乙各向丁支付2000元后,丁就不再追究甲、乙的责任。在此情况下,丁如何追索:( )
A.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丙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B.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中的任何一人请求赔偿
C.余下的5000元向丙请求赔偿
D.丙赔偿其应付的3000元
6.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无因管理:( )
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
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
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
二、多选题
1.某甲是某山区的农民。某晚,一头牛犊闯入某甲家院内,并到院中牲口食槽内吃草。某甲第二天发现后将牛犊喂养起来。过了一个月不见有人来寻,便于夜晚将牛犊牵往几十公里外的牲口集市卖掉,得款700元。当某甲与买主正准备离开时,被失主发现。某甲开始时谎称该牛是自己所有,后经失主提出证据,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拾得的。买主见牛犊不是甲所有,遂不愿购买,某甲将钱退还给买主,但仍不肯将牛犊返还失主。经集市管理部门调解无效,失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返还牛犊。某甲辩称自己并非偷盗,而且已经喂养一月,即使返还,失主也应赔偿自己的损失。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某甲的行为开始时属于拾得遗失物
B. 其后某甲拒不返还牛犊,应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C. 某甲必须返还牛犊
D. 某甲不得要求补偿饲养费用和付出的劳务
2.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无因管理:( )
A.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
B.路遇受伤者,主动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车费;
C.将自己的牛误认为他人的牛而进行饲养;
D.旅客运输合同中,司乘人员代管旅客物品
3.下列情形中,哪些不构成不当得利:( )
A.甲将乙丢弃的病牛拾回家,经精心治疗病牛痊愈;
B.甲研究所从乙工厂堆放在厂外的废料中提取贵重物品而获利;
C.甲捡到乙的一块手表,而拿回家自己用;
D.甲鱼塘的鱼跳入乙鱼塘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一、单选题
2.答案:D
解题要点: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40年,而非50年。
第十二章 债权概述
一、单选题
2.答案:C
解题要点:此案中,首先明确甲、乙、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其次丁没有免除甲、乙的债务,只是不向其追索,因此作为丁,仍有权要求丙承担其余的全部债务。最后作为丙在承担完毕债务后,可以向甲、乙追偿。
6.答案:C
解题要点:选项C是正确答案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其他几个选项的内容:选项A中承揽人的义务属于一项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265条);选项B中卖方对该货物的管理义务属于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选项D中超市与顾客实际上订立了一个保管合同。
二、多选题
1.答案:A B C D
解题要点:因此某甲开始时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因此选项A正确;后来拒不返还,按照《民通意见》第94条规定,属于侵权行为,故选项B正确;无论某甲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都负有返还标的物的义务,故选项C正确;既然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某甲不得要求补偿饲养费用及劳务。(如果属于无因管理,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2.答案:ACD
解题要点:选项A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相对人,因此无法构成无因管理;选项C中的行为不符合“客观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条件;选项D中司乘人员代管物品属于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答案:A、B
解题要点:选项A的性质属于物的原始取得制度中的先占原则。选项B的性质也属于通过劳动的原始取得。因此这两者不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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