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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二)
2014-4-8 06:08:21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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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4、卷二、单、6)甲 15 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 1000 元钱和 4 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 heroin ’及‘ 50 克’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 4 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
A. 构成走私毒品罪
B.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 构成贩卖毒品罪
D. 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参考答案: C
本题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正解思路: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总则当中的重要部分。本题中,甲不满 16 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几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此,甲某只构成贩卖毒品罪。
4. (2000、卷二、单、23)路某( 15 岁)先后唆使张某( 15 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 1 万余元;唆使李某( 19 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 2000 余元;唆使王某( 15 岁)抢劫他人财物计 1500 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绑架罪
D. 抢劫罪、绑架罪
参考答案: B
本题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正解思路:路某不满 16 周岁,依照第 17 条的规定仅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因此路某仅构成抢劫罪(教唆)而对教唆他人绑架和盗窃均不负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 1. 不满 16 周岁的人依法应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几项犯罪负刑事责任,其中并不包括绑架罪。如果已满 14 不满 16 岁的人绑架又杀害人质的,应依法按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 2. 根据刑法第 29 条规定,教唆犯依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即教唆他人犯抢劫罪,对教唆人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 (2000、卷二、多、69)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B. 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C.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参考答案: ABC
本题考点:犯罪的特殊主体
正解思路:本题要得出正确答案必须熟悉法条具体规定,了解相关各项犯罪的特殊主体。
选项 A 考察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脱逃罪主体的差别。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这样的被关押的未决犯。法律这样规定大约是因为惩罚脱逃罪着重点在关押秩序;而惩罚破坏监管秩序罪着重于监狱秩序。选项 A 所列的主体实为脱逃罪的主体。
选项 B 的错误在于:一是扩大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伪证罪的主体只是“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而不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二是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
选项 C 、 D 二选项涉及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范围,依据刑法规定,单位只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 200 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单位只对集资诈骗、票据诈骗和信用证诈骗负刑事责任。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应注意的问题:刑法的特殊主体在复习当中应当注意: 1. 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理解为当然包括自然人;而单位主体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解为当然不包含单位主体。 2. 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问题属于总则关于责任能力、责任年龄的一般规定,特殊主体则属于分则各罪的特殊规定。对此应着重掌握:( 1 )不包含自然人主体的情形。( 2 )包含单位主体的情形。( 3 )特殊主体。因为这三种情形都需要用个案的方法掌握,所涉及的条文过多且考点分散,花太多时间记忆并不值得。因此可以大致了解,然后结合推理。通常自然犯(伦理犯)不包含单位主体,如杀人、抢劫、盗窃等;反之,涉及经济、环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单位主体的可能性较大。特殊主体主要是记住常见罪名的规定,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体的犯罪,比如刑法第 238 条非法拘禁罪除普通自然人之外还可以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刑法第 243 条诬告陷害罪,亦可以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且都是从重处罚,刑法第 244 条强迫劳动罪是单位犯罪,由用人单位构成,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刑法第 247 条暴力取证罪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等等。因为这涉及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于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此外,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可以反向记忆这两章当中哪几个罪名不属于特殊主体即可,如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等。
(三)犯罪构成之犯罪主观方面
1. (2002、卷二、多、5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 间接故意
B. 过于自信的过失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 BCD
本题考点:间接故意的认定
正解思路: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张某死亡)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的场合。黄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对放火导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间接故意。本题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例子。因为黄某本有放火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对行为直接结果(死亡)成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 C 、和 D 、选项肯定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心态。
应注意的问题:从本题当中应当联系到的其他知识点有: 1. 关于刑法的错误论。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因为对象错误,实际烧死了李某,但这张某李某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两个对象??人的生命,这种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并不影响法律上的定性。故黄某对李某的死亡结果须承担故意的罪责。 2. 从犯罪形态上来讲,是故意杀人罪既遂。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实际烧死了李某,他所实施的犯罪已经得逞,造成了他人的死亡后果,完全符合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规定,所以对他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 黄某以放火的手段达成故意杀人的目的,是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这其中的关键是看他放火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重大火灾并烧死了李某,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为放火罪的结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引起重大火灾,没有实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则属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成立故意杀人一罪。
2. (2004、卷二、单、1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 6 岁的独生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其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 C
本题考点:间接故意与与过失的界限。
正解思路: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客观上都有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两者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对行为的认识与预见。行为人的主观上认识到了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题当中,就是一个很明显的过失行为,朱某并不希望儿子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而且预见到了自己儿子有可能会吃有毒的油饼,因此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将儿子送到幼儿园,让儿子等自己来接,而且在得知事件后,立刻赶回家中,这些完全符合刑法对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因此,朱某对儿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具有过失。
3. (1999、卷二、单、22)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A. 间接故意
B. 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参考答案: D
本题考点: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正解思路:根据案情,甲某的身份、行为的目的、半小时之后进行查看等等可排除其主观上的故意。因此仅须判定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两者的区别关键是看事先有无预见。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过失;所以过于自信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就本题而言,作为职业护士,甲某是应当知道新生婴儿不可俯卧的,而且从案情介绍来看,她在半小时后又来查看,表明她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据此可以认定她事先已经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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