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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4-7 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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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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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在2013年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一)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海关的全部通关业务现场。
(二)全面推进转关货物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货物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加快区域通关改革无纸化作业的深化应用。
(三)启动快件、邮运货物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
二、试点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
(一)进口货物
1. 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 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3. 京津冀海关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二)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三、试点企业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
经海关同意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四、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五、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的,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经海关批准符合企业存单(单证暂存)条件的可由企业保管。
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其他管理类别的经营单位,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六、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档案时,应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海关根据电子档案出具纸质件并加盖单证管理部门印章。
七、涉及许可证件但未实现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本公告内容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日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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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在2013年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一)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海关的全部通关业务现场。
(二)全面推进转关货物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货物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加快区域通关改革无纸化作业的深化应用。
(三)启动快件、邮运货物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
二、试点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
(一)进口货物
1. 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 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3. 京津冀海关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二)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三、试点企业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
经海关同意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四、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五、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的,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经海关批准符合企业存单(单证暂存)条件的可由企业保管。
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其他管理类别的经营单位,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六、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档案时,应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海关根据电子档案出具纸质件并加盖单证管理部门印章。
七、涉及许可证件但未实现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本公告内容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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