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4 22:48: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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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新《公司法》是对1993年《公司法》的一场革命,她着实可以让很多人振作兴奋、扬眉吐气。与公司法最密切相关的人不是我们的公司法学者,不是我们的法官和律师,而是在掌舵公司的人。因为公司法本身除了作为裁判规范外,更重要的是一种行为规范。企业家如何来应对新公司法也成为本文要关注的问题。
一、引言——中国商人的辛酸史
“重农抑商”是贯行于我国历代王朝的一项基本国策。描述经商之艰维的文学作品也很多。远在两汉时就有乐府《孤儿苦》唱道:“父母已去,兄嫂令我行贾。南到九江,东到齐与鲁。腊月来归,不敢自言苦。”白居易在《琵琶行》里写道琵琶女嫁作商人妇之后的幽怨:“商人重利轻别离,前月浮梁买茶去。”这个从良的琵琶女实在是不能理解老公从商之苦。从商之人,稍稍懈怠就可能血本无归,新茶就要上市,怎能呆在家里守候新娶的“二奶”?政治权威将商人确定为“士农工商”之末,商远不能跟士相提并论,即使青楼女子也更中意穷酸的士,没准哪天黄榜高中,一下就是官员了,所以不乏倒贴穷书生的美女。
“重农抑商”的政策决定了当权者不可能对关注商业环境的建设。即使是《红楼梦》里皇商薛蟠在第六十六回,也在路过平安州时遭遇劫难。 商业环境的恶劣必然导致极大的商业风险。而且,朝廷也决不会创建民商事法律制度来保护工商业。尽管自宋代开始直至明清时期,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绝大多数商人将所获得的利润不再投入商业,因为商人利润是毫无产权保障的,随时都有可能灰飞烟灭,这导致了商人的投资趋向是向权威和主流靠拢:一种是买田置地,变成地主;一种是结交权贵,确保财富。吕不韦可谓是商人经营权力的开山鼻祖,还有红顶商人胡雪岩;一种是通过捐纳、捐输及科举进入“官”、“绅”行列,形成了中国官、绅、商的独特结合。  
自清末1904年颁布的《公司律》至2006年的新《公司法》,中国公司法也走过了百年历程。但从清末《公司律》到民国《公司法》,甚至是1993年《公司法》都是一种被动立法:清末修律是晚清政府退出历史舞台的最后挣扎;民国时期成为国家资本控制经济命脉的便利工具 ;93年公司法也背负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任。历史学学者将近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演变概括为“艰难的变迁”。即使在这种商业传统和商业环境下,仍然出现了很多著名的商人,如明清时期的晋商、徽商、浙商,洋务运动时期的盛宣怀、张骞等人。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不可否认其政治意义,但从修订过程和修订后的条文来看,完全走上了“亲民”路线——将商业实践的需要反映至立法中来,想商民之所想,及商民之所需。公司法的愈加完备可以催生更多企业家的成长,催化更多企业家的成熟;企业家也需要调整自我,把握机遇。
二、企业家理念论
我在潘石屹的博客上读到了《摄影、盖房子、管理企业都是相通》的这篇日志,其中说道“一个企业的发展最关键的是要有一个正确的哲学思想,这是它的生命。一个公司的成长发展取决于它的哲学思想,一个公司的灭亡或者萎缩、失败,也是因为它的哲学思想和经营思想。” 哲学思想我想应该是一个企业的文化,而企业文化的建立需要企业家的企业理念。
1、企业家形象论。得体而有特色的企业家形象,胜过任何形式的广告。当然我们并不主张企业家明星化,而且,也并不是所有企业家都想在公众视野中留下太多的印记。万通集团老总潘石屹行事高调,并涉足演艺圈,在2006年新片《阿司匹林》中担任角色;鹏润集团老总黄光裕相必较来看曝光率极低,很少接受媒体的采访。许多企业家选择低调的部分原因是个性使然,但更多的是捍卫隐私。当然企业家的外在形象很难得到预先的设计,这是一个长期个人积累的过程,企业家最最核心的东西是如何管理好企业。新《公司法》第三条强调了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和独立法律责任。公司独立财产权的明朗化对于一个企业家来讲,应当树立起是在做企业,而不是做生意的理念——生意不过是合同法上的交易行为。当一个企业可以长久持续身存,反而企业家的影响力会淡化。
2、企业家的责任论。这次公司法修订中较为令人关注的是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确立使企业家必须明确认识到赚钱不是企业的唯一目的,企业是一种社会的存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下,存在两种不同的企业家群体,即国有企业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企业家。国有企业企业家的隐含身份是“国家干部”,从国有企业改革20多年来走过的历程来看(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政策改革的历程),无论对国有企业家的称呼、权力范围如何改变,始终不能动摇国有企业家类似政府公务员的使命。因此,国有企业家从一开始可能身上就肩负着对于国家和人民的责任,这种责任更多是一种政治意义的社会责任。民营企业家的称号也是继“农民企业家”、“工人企业家”之后的官方称谓。这类企业家多数出身寒门,企业发展的历史是他们的创业史,带有极强的“个人英雄主义”,民营企业家的诞生源于更为原始的个体欲望和生存需要,自发而原始地在政策的变更和社会的怀疑、排斥、认可、鼓励中发展壮大,因此,很多民营企业家头脑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念还未来得及构建。不管是国企企业家还是民营企业家,社会责任相对于利益来讲是对其行为的外在约束,对于前者要弱化对政府负责的意识,强调对社会负责,不能倚仗政府的过多袒护和扶持以及垄断资源的掌握而忽略市场竞争中的商业道德;对于后者,不能因为短期获利行为而投机取巧,缺乏诚信。
三、企业家战略论
如果理念是一种“道”,那么战略只是一种“术”。我更想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谈论这个问题。新公司法中对于公司治理作出较大程度的修改,完善了股东大会的权力,削弱了董事长的职权,强化了监事会的职能,改变了唯一法定法定代表人制;在上市公司中设立了独立董事;明确了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的义务等等。从立法技术和实践操作的角度,公司治理相关规定是非常棒的。但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要点:法律条文中增加了多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理解,公司法的这种立法设计是一种平衡手段。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只是确立了一种模式,模式仅仅是起到示范的作用,同时模范也只是一种大体的框架,至于如何填充和构建需要由企业家们自己来设计。任何一个在市场经济中成长的企业,都像是天空中的飞鸟,而不像高速公路上的汽车。鸟儿在天空中飞过后没有留下任何的痕迹,后面的鸟儿也没有可以遵循的道路。框架不是束缚头脑的条条框框,我们说一个企业家首先要是个冒险家,但更核心的企业家元素是创造。这种意义上理解,我们可以不把企业家看作是商人而是艺术家。
在公司治理问题上,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隐形问题——中国儒教文化对于现代化公司制度建立的障碍。日裔美国学者福山对华人企业进行研究后指出中国儒教的本质是把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完美化身。华人社会对外人的不信任和对家族管理的偏好通常阻碍了华人企业迈向专业管理。中国公司显示:外聘经理不能拥有公司大量资产,他们经常抱怨与老板打交道缺乏透明度。而且他们对公司的晋升体系非常不满,因为在重要的位置,企业主的家庭成员往往被优先考虑。  家族管理和企业家与经理人之间的不信任是诸多民营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民营企业家很早将自己的孩子送出国外读书接受先进的教育以可接管自己的事业,但是一个公司要规模化发展,必须走向职业管理的道路。而要建立企业家和经理人之间的信任,张维迎教授谈到要在对内制度设计和对外环境建设方面做功夫。对内制度设计包括权力的划分、信息的沟通、企业文化的建设;对外环境建设方面需要法律环境建设、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等等。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课以忠实的法律义务不等于可以建立信任的合作关系,但是违反忠实义务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会有助于信任的建立,经理人必须考虑自己的信誉。
四、不是结语的结语
企业家更多是从经济、政治、管理甚至哲学的角度思考问题,而很少将法律作为切入点,因为很多人将法律理解为“技术”、“工具”和“手段”。笔者以法科知识背景站在企业管理者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因为笔者坚信法律可以传递一种哲学思想和行为方法。
作者:亓蕾,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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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下这个题目,笔者也很忐忑。因为企业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他到底是指企业的发起人、股东、董事长还是CEO。为了使本文讨论的主体不至于过于模糊,笔者暂借用张维迎在《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一书中在“企业家和所有制”这篇文章中对企业家所下的定义:“企业家,就是承担经营风险,从事经营管理并取得经营收入的人格代表。”(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当然,读者也可以自负责任的态度坚持自己对企业家的概念界定,因为本文对企业家的讨论也是在一种泛指意义上的。
  《红楼梦》第六十六回“情小妹痴情归地府 冷二郎一冷入空门”中,薛蟠对贾琏说道:“天下竟有这样奇事。我同伙计贩了货物,自春天起身,往回里走,一路平安。谁知前日到了平安州界,遇一伙强盗,已将东西劫去。不想柳二弟从那边来了,方将贼人赶散,夺回货物,还救了我们的性命。我谢他又不受,所以我们结拜了生死兄弟。”
  有关官绅商三者之间的关系,可参阅陈亚平著:《清代法律视野中的商人社会角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四章。
  可参阅胡文涛:“1946年《中华民国公司法》的产生、特点及影响”,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第30页。
  资料来源于http://blog.sina.com.cn/u/4679dbbf010000tc。
  【美】弗朗西斯?福山著,彭志华译:《信任》,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75-84页。
  张维迎:“企业家与经理人:如何建立信任”,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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