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4 22:45: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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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发新                    
       证券市场健康与有序发展,离不开证券交易所的组织与管理,证券交易所处于特殊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两岸的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与监管措施,对借鉴各自证券立法的经验与优点,完善我国证券立法是有益的。       一、两岸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具有重要的地位。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依法组织证券集中交易的组织。我国国家《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依本法之规定,设置场所及设备,以供给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为目的之法人。从两岸的证券法的规定看,证券交易所的作用与功能是相同的,都是提供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依法组织证券集中交易的组织。但是两岸的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
      (一)两岸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模式不同
      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是指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涉及组织模式选择。目前在国际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模式、承担风险方式以及证券交易所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划分,证券交易所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由会员自愿出资共同组成,交易所为会员所有的和控制,只对会员服务,只有会员才能利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都是非营利的证券交易机构,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都属于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指按照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一般是由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商事组织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证券法》与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大陆的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是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是公司制的组织模式。
      1、我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的立法。仅根据国家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02条的规定,我们是无法判断我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是采用什么组织形式的,如前所述,国家新《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中没有规定是证券交易所应当是什么组织形式的。但是从国家修订《证券法》的本意看,今后我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会员制,也可以采用公司制。理由如下:
      国家新《证券法》第102条是对原《证券法》第95条的修改,国家原《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以此推定,国家原《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排除了公司制的组织模式。同时,国家原《证券法》第103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新《证券法》没有明确必须采用什么样的组织模式,也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是为以后设立的证券交易所采用公司制或会员制留下立法空间,即证券交易所可以是会员制,也可以是公司制。同时,不仅是证券公司可以成为会员,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成为会员。但是,从国家新《证券法》的具体规定看,目前,我国大陆证券交易所还是会员制的组织模式。国家新《证券法》第110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也就是说,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主体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这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重要特征。同时,国家《证券法》第116条还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会员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
      再是,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指指依照公司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都对其会员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
      2、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的立法。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依本法之规定,设置场所及设备,以供给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为目的之法人。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模式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组织模式。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94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分为会员制与公司制。同时,第124条规定,采用公司制组织模式的,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目前,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截止到2005年底,其资本额约51.59万亿元新台币,其中公营事业持股约占22.48%,依法规定其为民营企业。但是实际运作情形及功能看,证券交易所并非是单纯的民营企业。
      (二)两岸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相似
      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证券交易市场所处的地位相同;二是作用与功能相似。
      1、两岸的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的地位相同。国家《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依本法之规定,设置场所及设备,以供给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为目的之法人。其中共同点:(1)都是提供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依法组织证券集中交易的组织;(2)都是企业法人,不是机关法人。
      2、两岸的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的作用与功能相似。其作用表现在:
      (1)创造高效的证券交易市场是相同的。不论是大陆的证券交易所不是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都是以集中证券交易为目的,为证券买卖提供了便利。集中交易的优点是,交易节奏加快,交易效率提高,双方都可以在自己意欲买卖时得到市场中的一个如意的价格并实现成交,这样不仅交易成本降低,而且交易价格基本上能够满足证券交易当事人的意愿。
      (2)提供便利的交易条件是相同的。证券交易所有较好的交易设施和条件,例如两岸的证券交易所都有卫星通讯、计算机系统等,这些为投资者迅捷便利得到交易消息从而及时作出投资选择,提供了可能。
      (3)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环境是相同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不是人为制定的,而是采用公开集中竞价方式达成交易的。证券市场的交易价格是根据市场供需的实际情况,通过多个买方和卖方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而形成的相对公平的交易价格。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便成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特别是给证券发行人提供信息,根据证券市场的价格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成败作出判断。
      (4)维护证券交易秩序的职责是相同的。两岸的证券交易所都有制定交易规则的职权,并可以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公司或上市进行处罚的权利,因此,证券交易所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证券交易场所,还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提供了保障。
      (三)两岸的证券交易所都具有监管证券市场的职责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核心,除了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证券交易外,还肩负着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责。在此方面两岸的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也十分的相似。
      1、享有制定规范证券市场运行规则的职权。国家《证券法》第118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在组织上是公司制并非行政机关,但依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也享有制定相关规则的职权。根据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与台湾地区的证券商及上市公司分别订定使用市场契约及上市契约,并应当订立营业细则、上市审查准则、上市契约准则及其他各项规则。这些契约和细则、准则、规则等是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的重要文件。
      大陆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是调整证券上市、证券交易、会员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大陆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这些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大陆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具有行政规章的性质。
      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使用市场契约、上市契约、上市审查准则、上市契约准则及其他各项规则,无须经过特定机关批准,更具有契约性质。但是其效力也是具有行政管理效力的,违反这些规定,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予以处罚。
      2、享有核准证券上市申请的职权。国家《证券法》48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法》第53条和第59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必须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也享有两样的职权。根据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39条、第141条、第14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享有审查上市的申请职权,并且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上市契约。
      3、享有决定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职权。暂停与终止证券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对违反上市规则或者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证券采取的暂时取消或者取消证券上市资格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证证券交易安全。根据国家《证券法》第55条、第56条、第60条和第61条规定,分别对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暂停和终止作出了具体规定,暂停和终止股票、债券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同时,国家《证券法》第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也就是说,暂停和终止证券上市的决定权由证券交易所依法行使。
      根据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6条、第147条、第144条规定,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依法令或契约的规定,可以命令停止上市有价证券全部或一部分的买卖,或者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可以终止有价证券上市。相比较之下,大陆的证券交易所关于决定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职权,比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大,即实行终止上市决定无须经过相关机关批准即可以实施,而台湾地区终止证券上市的决定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同意后才能实施。
      4、享有处罚的职权。国家《证券法》第121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依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规定及相关营业细则的规定,可以对证券商及上市公司进行处罚。例如,证券商未按照主管机构规定提供资料或者拒绝检查者,可以处新台12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两岸证券交易所监管的特征
      (一)市场监管是防范股市风险的永恒主题
      从历史上看,股市风险一直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股市崩,导致美国经济严重衰退。21世纪90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阻碍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今,美国的次级债务危机,正在威胁着美国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是世界各国发展经济所必须加强的工作。
      我国大陆的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大陆证券市场又存在不可轻视的问题,特别是近期的证券市场出现不断攀高的股价,成千上亿的热钱进入股市,股市中的人民币流通性过剩,个人投资者盲目追高,机构投资者违规操股市等问题比较严重。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工作,并受到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多次会议上强调做好金融工作,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证券市场监管源于美国的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市场经的理论。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放弃了亚当斯密的完全自由主义经济的模式,而采取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模式。此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多也都仿效美国政府的做法,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控,并成为世界各国管理经济的基本模式。
      防范股市风险,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尤其重要。证券交易的虚拟性与实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根本不同、证券市场巨大的利益驱动、证券价格的巨幅波动以及证券市场波动对实体经济运行造成的巨大影响,决定了国家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的监管。美国实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就包括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同时,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目前,各国的证券立法在相当程序上吸收的美国的证券立法经验和做法,确保证券市场的秩序与健康发展。
      (二)证券交易所监管的特殊性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和两岸证券法律的规定,两岸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具有以下特征:
      1、交易所的监管是第一线监管。两岸的证券交易所都处于证券市场的第一线,它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因此可以适时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及时发现违反证券交易行为,掌握证券市场的异常情况。这有利于证券交易所适时制定相关的交易规则,规范证券交易活动,保证证券交易沿着合法的轨道运行。
      2、交易所的监管是市场准入的监管。把好证券交易市场的准入关,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两岸的证券交易所都依法享有对上市申请的核准职权,对保证良好的证券进入证券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3、交易所的监管是证券交易全过程的监管。证券交易所除了享有审核同意证券上市交易的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对证券交易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职责。国家《证券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可见,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是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的监控,及时发现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情况。这种全过程的跟踪式的监管,有利于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市场风险。
      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设有证券市场监视制度,其目的在及时发现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以维持市场的交易秩序,保障市场正常运行。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自1975年开始设市场监视制度,内容几经修改,并于1987年成立市场监视部。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台湾地区证券管理委员会于1984年2月22日制定了“实施股市监视制度办法”,其依据是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的规定。具体负责证券市场监视工作的部门是证券交易所市场监视部。台湾地区的市场监视工作包括,对交易异常证券名称及交易资讯内容得予以公告,以提醒投资人注意。
      4、交易所的监管是净化证券市场的监管。净化证券市场是指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对违反规定上市公司采取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决定,督促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证券品质,或者将违法的证券品种或劣质的证券品种清除出市场,以此实现创造良好的证券市场环境的目的。两岸的证券交易法律都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证券予以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处罚权也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为证券交易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了保障。
   &, amp;n, bsp;  可见,证券交易所的行业管理对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具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就是说,证券交易所的独特地位和监管职权的有效行使,有利于证券市场风险的防范,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有对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认真研究两岸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其监管措施的具体运用,相互借鉴,对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益的。

                                                                                                                                 注释:
            《证券法》之所以进行修订,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根据新《证券法》第6条规定,已经为未来的证券经营体制留下混业经营的法律空间,意味着将来进入证券交易所直接参与证券集中交易的机构可能不再限制于证券公司;再是,证券交易所的一些交易品种将来可能扩大交易参与主体,如债券和证券衍生品种等,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在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专用席位后即可以直接参与证券集中交易。
赖英照.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M] .2006: 251.
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Z].第138条.
中国大陆的证券交易市场自2005年开始复苏以来,连续向上猛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综合指数从近千点开始走强,时至2007年9月底股指已经冲破了5500点,股指在短短的两年时间上涨了450%,这是各国股市少见的。
2007年1月5日,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金融研究班,胡锦涛要求努力学习金融知识,防范金融风险。2007年8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43次集体学习,总书记胡锦涛强调指出,要充分认识做好金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研究金融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切实保障金融安全,全面做好金融工作,增强金融业综合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美国经济大危机后,美国政府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主要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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