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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2:53: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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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换届暨2004年年会会议简报(四)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时间:8月17日下午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主会场
大会发言第一节:尹田、赵万一主持
尹田:现在,物权法的起草已经到了一个紧急关头,最终的成果将在今年年底决定下来。
现在的问题是,学者必须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学者不能只是提出否定性的意见,而未能提出完整的建议方案,这样就无法更好地为立法机关服务了。
物权法修改稿规定了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在物的概念上,物权法修改稿延续了传统民法的概念,主要是有体物,当然,也包括光、电、气等。关于物的概念是否要扩张,也有争议,但是,最终还是坚持了传统的物的概念。
关于公司的所有权,应当坚持公司享有所有权。
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立法机关并不清楚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它?台湾、日本民法学界的反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呼声对大陆有相当的影响。我认为,也应当对物权法定原则作一个反思。我们应当坚持物权法定。我还认为,在实务中,不大可能通过习惯创造新的物权形式,因为物权法定以后,新出现的所谓“物权”是没有办法公示的,所以,物权法定以后,没有谁可以再创造出新的物权形式。
关于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修改稿坚持了登记生效主义,但是很不彻底,若干制度奉行了物权登记对抗主义,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我们还必须要完成物权法立法后的后续立法问题。比如农村土地问题,我们要加强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材料。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太过理论化,以致对社会实践没有足够的支持。比如空间权,大家都认为这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谁也无法准确地说出空间权在实践中究竟存在怎样的需要。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赵万一:请第一组和第二组确定的代表发言,总结本组的讨论。
高富平:我就第一组的讨论作一介绍,并谈谈自己的看法。关于物权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有学者提出守旧和创新的关系,认为不要随意创新。有学者认为,分时度假实际上可以通过特殊的所有权形式予以解决。有学者认为,能够利用传统制度的,就应当利用现有的制度,不要进行随意的创新。
关于物权的定义。有学者提出,现实生活中,有的权利没有对世性,那是不是物权。我认为,如果在没有公示的情况下,只要现实地占有了物,也应当认为是物权。
有学者认为,物权的概念实际上不需要在物权法中规定,只要规定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定义就可以了。
关于物的范围。有学者认为,物权的客体不应当仅仅指有体物。虚拟财产等,也应当是物的范畴。但是,有学者认为,物的概念不应当无限扩张。
关于所有权的类型化。大家一致认为,没有必要按照主体进行类型化,但可以单独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有人认为,集体所有权主要限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有学者主张,用特别法来规范农村土地的问题,没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做出规定。
关于用益物权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不应当限定于不动产,如人役权,其客体就可以是动产。但也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主要还是限于不动产的。
有人提出设立公共地役权,满足架设电线等的需要。有学者还认为,应当允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面再设立其他用益物权。
关于担保物权问题。有学者认为,担保物权不是物权,因其不是支配权,而只是一个取得担保物价值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也可以按照现在担保法的方式进行立法。
于海涌:我就第一组讨论的其他问题作一介绍,并谈谈自己看法。我们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关于物权变动的方式上。有学者同意登记生效主义,有学者同意登记对抗主义。同意登记生效主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中,采用太多标准可能产生混乱。登记对抗主义的内容比较复杂,当事人之间的善意、恶意难以区分,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也是应当登记的。还有学者认为,在德国,既承认善意取得,也承认物权行为,这是可以的,其有不同的理论基础。
同意登记对抗主义的学者认为,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比较简明。
还有学者提出,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对于物权的变动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在法国,采用的是物权变动意思主义。合同签订之后即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但这实际上并不会产生矛盾,因为法国法也有相当配套制度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如法国民法有一个解除诉权,在房子没有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房子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下,也有相应的救济制度。另外,法国还有较为完备的公证制度以及健全的登记员制度,专门用于完善登记制度。但是,我认为,法国法的理论还是比较复杂的,先是一个转移所有权的合同,然后又是一个产生对抗效力的登记。而德国民法典上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来源于德国长于理性思维的传统。所以,我认为,德国、法国各有自己的选择是来源于各国的文化,是一种地方性文化。我们现在选择立法模式,要考虑我们的传统文化。
董学立:我就第二组讨论的问题作一介绍,并谈谈自己的看法。有学者提出,没有必要对所有权的分类做出太多的规定。有学者提出,在网络时代,物权法的公示、种类、登记等问题都会有一定的变化。还有学者提出,物权请求权最好放在侵权行为法中。此外,大家普遍一方面希望物权法尽早制定出来,另一方面又害怕其有不完善的地方。
王建平:我就第二组讨论的问题作一介绍,并谈谈自己看法。关于土地权益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对于这问题我国研究是不够的。还有学者提出,在宪法中,土地承包法中、物权法草案中,概念存在着差异,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是土地承包权。学者认为,在取得土地的承包权以后,发包人就不应当再干预了,如此看来,还是规定土地承包权恰当些。
有学者认为,应当搞清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永佃权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还有学者提出,现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上对于农民的权利的保护是不够的。
还有学者提出,有的村保留了自留地,那么,在被征用以后,该项土地的征收款应当如何处理?这里就存在着自留地利益主体的缺失。
还有学者提出,在国有企业的责任中,一定要承认法人所有权,否则,将来,由法人承担责任将成为没有基础的了。
自由发言阶段:
刘保玉:现在,准物权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现有的观点中,对于准物权的标准是不统一的。我认为,只能在和典型物权相比时,和物权相似较多的,就应当是准物权,而如果和债权相比更相似的,则就是债权。物权和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类型,两者之间的结合就可能产生一些新的物权,或者债权形式。我认为,准物权应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有准担保物权、采矿权、草原权等。此外,我们还应当承认准所有权概念,比如网络虚拟财产权、分时度假权,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等,都可以归纳到其名下。准物权体系中,还包括预告登记的物权,它也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还认为,虽然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但是,不能固守物权法定,应当为各种准物权的产生留下一定的空间。
大会发言第二节:杨立新、徐国栋主持
刘保玉:我就第三组讨论的情况作一介绍,并谈谈自己看法。第一,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依照以前民法典草案的规定,适用完毕诉讼时效才能适用取得时效。这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
第二,担保物权是否需要规定除斥其间。关于该问题有不同认识。一是认为按照从权利附属于主权利的观点,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一是按照德国和台湾地区的观点,不适用诉讼时效。细节的问题还有待斟酌。
第三,民法典编纂中的民事习惯调查问题,有学者从方法论角度提出应当进行习惯调查。法理学家曾经就民法典的制定没有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进行过批评。我认为,现代社会中社会背景已经不同,因为大众传媒的发达,很多东西一旦发生即迅速传播。只有在农村中的特殊情况需要调查。
第四,物权立法是迁就现实还是追求完美。有的学者认为还是要制定比较完美的法典。我们建议尽量追求完美。
第五,关于物的范围作扩张解释,使物权法包容更多的东西,当然,不包括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六,登记要件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我个人认为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殊途同归,对抗主义之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并不是真正的物权。在生效主义之下,即便物权不成立,合同也发生债的效力。因为对抗主义导致物权和债权的划分会越来越模糊。大量似是而非的物权,与我们权利体系的构建是不太吻合的。
第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实际中很多开发商将一楼住户前的空地归属于自家专用,楼顶的权利赋予楼顶住户,这就出现了问题,这能由开发商自行确定吗?是否损害了其他住户的权利。还有车位的设置也有问题、广告位等问题,是否可以做些社会调研?
第八,关于典权,我们小组一致赞成要规定典权。关于典权的性质,有人认为整体上界定为用益物权,但是也具有担保的功能。我们不能用传统的观点来理解典权,而应该用现代的观点来理解。有些人现在经济条件比较好,他们把房屋出典,而不是像以前揭不开锅的穷人把房屋出典,出典可以作为一种融资方式。除了住宅之外,商业性用房也可以出典,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至于是否需要进行调查,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建国来历史原因,致使典权受到抑制,是否设置应当看其科学性、合理性。至于是否会影响银行业的问题,我们认为和物权法的制定没有关系。目前重要的是怎么规定典权。现在的社会情况、房屋拥有情况、出租情况和以前不一样,需要做出调整。
第九,关于用益物权的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不合适,和土地管理法一致,应成为农业用地承包权,可能会更合适一点。建设用地不应局限于城市用地,农村土地中用于建设的土地也应归于此。
葛承书:我介绍一下第三组讨论的其他问题,并谈谈我的看法。
今天上午我们小组的讨论关于所有权的类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问题。
第一,关于所有权的类型。在理论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所有权分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另一种观点是还应补充上法人所有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统称为所有权,不做主体区分。大多数学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从现实考虑,不规定可能不行,学者们建议概括的列举即可,无需分开详细规定。
另外,目前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农民对经营的土地不能进入市场进行流转,虽然在广东已经有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有条件流转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是有风险的。随意低价征收农民土地,高价出让给开发商,对农民利益的侵占比较严重。应当充分体现人本思想,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
第二,关于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关于典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民法典中应当保留典权,这一点刘保玉教授已作出说明。关于优先权的问题,优先权是作为什么样的权利?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作为准物权。因为其有优先效力,不同于债权,但是又需要登记,和物权一样。并且,工人的工资、社保基金等,作为债权也不合适,工资是劳动法上面的东西,不是一种普通的债权。同时有种担忧,优先权作为准物权是否要有限制?例如设置期限限制,比如在破产中,工人工资是最优先的,如果没有期限的话,拖欠的工资总额会加大,现有的民营企业制度不是很完善,工资数额是没法查清的,有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张民安:我代表第四组向大会做汇报。我们讨论的问题比较多,包括人格权、侵权法、合同法。
第一,人格权法和侵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张新宝教授主张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法国、德国的人格权散见于各编之中,我国独立成编意义重大。王卫国教授和刘士国教授认为人格权不可能独立成编,应当由民法总则和侵权法综合解决。理由在于:其一,种类很少,人格权独立成编条文总数很少,和合同法、物权法,和民法典的内部体系不协调。其二,人格权不能漫无边际,其边界在哪里,无法界定。
第二,侵权责任有哪些归责原则?未来的民法典中侵权行为编,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没有问题,但是公平责任呢?我个人认为,归责原则只能有两个,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有不少问题。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或者过错责任?两派观点针锋相对。过错究竟是客观过错还是主观过错,也有争议。
第四,残疾补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存在争论。我个人认为,前两者是对生命丧失和愉悦丧失的补偿,两者应当与精神损害赔偿并列。
此外,我们小组还讨论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合同无效问题等。
陈小君:我参加了第四组的讨论。但这里我想谈谈自己提交论文中的一些想法。
我做的报告涉及到农村的三农问题,法学应当就此问题做出关怀。我们要做一次深入的田野调查,并一步步作了这个工作。我们认为,在法学界,规范研究是主流,实证研究相对欠缺,特别是在农村的问题上。我们通常习惯于将西方学说搬来,可能会得到很好的效果,但也会有所不足。我们需要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农民的真实需要和感受。我们总共走了五个省、十四个市县区,访问了四百多个农户,发放了大量调查问卷,收集了一些珍贵的资料。
第一,农民的意识状况和权属登记状况两个状况。调查的现象和分析思路大不一样。(一)调查表明绝大多数农民认为土地是国家的。我们思考得出结论:集体所有权的权利是残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集体土地所有权承载的公法上的义务过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造成了其权利人的认同感过低。(二)对农地权利几乎没有登记,我们调查的地方只有一个地方颁发了所有权证。证书的概念是非常模糊的。农地使用的登记比较乐观,但是使用的相应的证书情况五花八门。规范登记的工作是流转的前提。
第二,农地使用状况的调查。一个涉及了十个方面的问题。
第三,农地流转问题。是否自愿、是否有偿,形式如何?程序如何?总体感觉程序很乱。流转的方式五花八门。
第四,农村关于税费负担的状况。情况是非常严重的。建议减免、取消农业税。
第五,农地征用的调查分析:征用的补偿费标准、程序是否规范、征地引发了哪些问题?三个方面都有问题,都是相互关联的。
王卫国:关于物权法的问题,总体上谈几点看法。物权法不仅要见物,而且要见人。我们在中国的现实和将来,应该对中国的老百姓的各种利益诉求作出积极的回应。至少现在有三种利益群体需要特别关注。
一是农民。这关系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诸多问题。此外,还有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如果不予以解决,将造成一批边缘人群和边缘地带。该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应当改变某些制度,使农民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
二是城市私有房屋的业主。它们作为商品房的消费者面临着大量的问题。近年来,围绕着商品房问题造成了大量社会冲突,物权法需要予以关注。还有一些历史房产的业主,如北京的四合院的主人,他们的权利未得到充分的确认和保护。
三是金融债权人的利益。金融债权人在我国是个庞大弱者。担保权的设计一定要考虑金融交易中的特殊问题。
大会发言第三节:王卫国主持
王卫国:大会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教授。下面请曾宪义教授讲话。
曾宪义:感谢并热诚欢迎全国的民法学家光临这次会议,这是我们学校、我们学院的光荣。我院民法在发展过程中,的确得到了各兄弟单位的支持。我们这几年来举行了很多的学术活动,这些如果没有全国法学界的参与,是办不成的。现在是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黄金时期,国家极为重视,民法学应当争取首先走向世界。最后,祝贺大会成功,祝贺王利明教授等十位学者当选为民法学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祝贺当选的各位理事、常务理事,谢谢各位代表。
王卫国:下面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作总结报告。
王利明:对与会代表、协办单位以及参加服务的人大师生表示感谢。这次年会圆满地完成了换届的历史任务,同时,年会对物权法的制定中的若干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学会今后将作好下列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发挥团结的功能。学会要继承和发扬由佟柔、谢怀栻、王家福、江平以及民法学会聘请的各位顾问等前辈民法学者开创的这一光荣的传统,对于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应当宽容,把民法学研究会办成一个团结的组织。
第二,要积极地参与民法典的制定。学会要调动学会的智力资源,参与制定民法典这样一个伟大的工程。
第三,要充分发挥交流的功能。学会应当承担起担当学术交流的重任,不仅开展国内交流,还要展开国际交流。
第四,要努力提高民法学研究的水平。现实中许多新的现象和问题,需要学会能够主动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五,要发挥学会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方面的桥梁作用,要和各种各样的实践机构相联系。
第六,要发挥学会培养新人的作用。学会将每年对中、青年学者的著作进行评奖,促使他们早日成才。
2004年8月17日下午17时,在顺利完成了大会的各项议程后,王利明教授宣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换届暨2004年年会胜利闭幕。
(马特、张鹏、明俊、孙巾淋整理。吴玉玺、褚福宝协助整理。协调:王轶)                                                                                                                                 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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