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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2:46: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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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十、合同法和公司法的修改问题
六月十二日上午到鹿特丹市访问隆路律师事务所
报告题目:合同法和公司法的修改问题
报告人:Winfried H.A.M. van den律师
一、介绍英美合同法与荷兰合同法的区别
(一)关于公开事实的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应当公开事实。在英国的判例法,股东买股票的时候,要注意一些事实,买方必须尽到注意义务。在荷兰,则卖方负有说明事实的义务,重于买方了解事实的义务。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英美判例法遵循平等的原则,荷兰法遵循诚信的原则,从诚信原则出发,弱者受到保护。在订约时双方没有涉及到的问题,法律予以补充。签订合同的基础是平等和诚信,签订了合同,不仅合同的约定是有效的,而且习惯法和合同法对这个合同也有效力。
(二)关于虚假陈述的责任
虚假陈述,是订立合同的时候,一方为了说服另一方参加合同,说的不是事实,因而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属于合同的内容。英美的判例法对虚假陈述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欺骗,二是不注意、不小心,三是当事人不知道的事实。第三种形式的陈述,不发生赔偿责任。在荷兰法,虚假陈述就是误导,分为三个:第一,信息是假的;第二,卖方应当提供的信息而没有提供;第三,双方都是误会的,没有搞清楚协议的内容。英美的判例法与荷兰法的区别在于,荷兰法强调有关合同的内容不能涉及到将来会发生什么,这样会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两种法律相似的规定是欺骗,主要是故意欺骗。
(三)英国合同法与荷兰合同法的主要区别
在合同法上,英国法与荷兰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英国法更强调订立合同的事实,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履行。内容分为条件和保障,合同的条件是核心部分,如果无法履行合同的核心部分,就可以取消合同。如果没有履行保障,则有权利得到赔偿。在荷兰法,更强调的是合同的合理性,有些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进行补充。这些内容没有履行的,都有义务进行赔偿,或者取消协议。有欺骗,则合同自动取消。因此,区别在于,荷兰法官可以根据保护弱者的原则诚信原则,改变合同的内容。而美国和英国则法官不能改变合同的内容。
二、荷兰的公司咨询法
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股东和管理人之间,以及管理人与员工之间,会发生纠纷,侵权法无法解决,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容易。即使是有证据,也无法在短时期内得到解决,无法改变不恰当的管理。因此,荷兰在1970年取消商法的时候,将其归并在民法之中,确定股东、管理者或者员工的咨询规则。超过10%的股东,掌握一定数额的股东,管理者,以及员工或者检察官,都可以对公司的管理进行调查或者资讯,甚至可以请求阿姆斯特丹法院进行调查。这个调查权只有一个,就是阿姆斯特丹市高等法院的商事法庭。设在阿姆斯特丹高等法院的商事法庭,由三个法官和两个会计师组成。
当事人提出资讯请求,要写书面申请,必须提出公司的管理是不恰当的理由和根据。对此,法院要求不是很高,根据事实和根据,例如股东之间的吵架,股东会不能遵守规则,不考虑对方的利益,或者自己的利益更重要,并购、收购公司准备工作没做好等,都可以申请。法官可以命令进行调查,指定专家进行。调查者的权利很大,可以向管理者询问,调看文件,如果对方不配合的话,可以安排警察强制执行。如果确实管理不当,根据证据,法官可以采取措施,如责令其退职,任命新的管理者,撤销某种决定,甚至解散这个公司。
最近几年,这项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是十分有效的,最重要的是在短时间内解决公司的重大问题,保证公司的发展。
三、荷兰准备近期公布有限责任公司法
过去没有这个法律,现在已经有了草案,今年底可能会向下院提出讨论。可能会扩大股东的权力,以便进行更好的管理,管理者要考虑员工的利益,让股东有更大的权力,股份的转移更为简单,更为自由。
四、集体赔偿法
2005年7月27日,国会通过了集体赔偿法,涉及到健康等大的灾难,可以实行集体赔偿。现在还没有很多的案例。在比利时,有一个很大的银行破产,集体投诉,15000名原告的诉讼案件,堵塞了法院。
                                                                                                                                 出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4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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