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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1:09: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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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发文单位:“司法院”
解释字号:释字第 594 号
解释日期:2005 年 04 月 15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宪法” 第 8、15、23 条 (36.12.25)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53 条 (94.02.02)
“商标法” 第 1、62、77 条 (82.12.22)
解 释 文:
人民身体之自由与财产权应予保障,固为“宪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所明定;惟国家以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之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对于特定具社会侵害性之行为施以刑罚制裁而限制人民之身体自由或财产权者,倘与“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无违,即难谓其抵触“宪法”第八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释字第四七六号、第五五一号解释足资参照。
商标权为财产权之一种,依宪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予保障。又商标或标章权之注册取得与保护,同时具有揭示商标或标章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务来源,以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正常运作之功能。1993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商标法”第七十七条准用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旨在保障商标权人之权利,并避免因行为人意图欺骗他人,于有关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广告、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它文书,附加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图样而陈列或散布,致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之来源、质量发生混淆误认而权益受有损害,故以法律明定之犯罪构成要件,处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符合法律明确性之要求,且为保障商标权人权利、消费者利益及市场秩序所必要,并未抵触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宪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及财产权之意旨,尚无违背。
理 由 书:
人民身体之自由与财产权应予保障,固为”宪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所明定;惟国家以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之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对于特定具社会侵害性之行为施以刑罚制裁而限制人民之身体自由或财产权者,倘与”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无违,即难谓其抵触”宪法”第八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释字第四七六号、第五五一号解释足资参照。
又立法者于立法定制时,得衡酌法律所规范生活事实之复杂性及适用于个案之妥当性,从立法上适当运用不确定法律概念而为相应之规定。如法律规定之意义,自立法目的与法体系整体关联性观点非难以理解,且个案事实是否属于法律所欲规范之对象,为一般受规范者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认定及判断者,即无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亦迭经本院释字第四三二号、第五二一号解释阐释有案。
商标权为财产权之一种,依”宪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予保障。又商标或标章权之注册取得与保护,同时具有揭示商标或标章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务来源,以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正常运作及增进公共利益之功能,此观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商标专用权及消费者利益,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之意旨自明。
“商标法”为实现上开”宪法”所保障之财产权及公共利益之目的,于第七十七条关于服务标章之保护准用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意图欺骗他人,于有关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广告、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它文书,附加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图样而陈列或散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旨在保护他人注册之商标或标章权,并避免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之来源、质量发生混淆误认致权益受有损害,其目的洵属正当。且本件立法机关衡酌商标或标章权之侵害,对于人民财产权、消费者利益、公平竞争之经济秩序及工商企业发展危害甚巨,乃对意图欺骗他人之行为施以刑罚制裁;又考虑法益受侵害之程度及态样,而选择限制财产或人身自由之刑罚手段,以补充“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伪造仿造商标商号罪适用上之不足,尚未逾越必要之范围,并未抵触”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宪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及财产权之意旨,尚无违背。
上开法律规定所禁止之行为,应以行为人所附加之商标或标章与他人注册商标或标章是否相同或近似,依相关消费者施以通常之注意力,犹不免发生混淆误认之虞为断,其范围应属可得确定,从合理谨慎受规范行为人立场,施以通常注意力即可预见,无悖于罪刑法定原则中之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符合法治国原则对法律明确性之要求,故立法机关是否实行由行政程序就具体个案进行第一次判断或施以行政管制后,受规范行为人仍继续或重复其违法行为者,始采取刑罚制裁,乃立法者自由形成范围,并予指明。
大法官会议主席大法官翁岳生
大法官城仲模
林永谋
王和雄
谢在全
赖英照
余雪明
曾有田
廖义男
杨仁寿
徐璧湖
彭凤至
林子仪
许宗力
许玉秀
                                                                                                                                 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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