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4 21:09: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原作者:

会议次别:“最高行政法院”2006年 1 月份庭长法官联席会议
会议日期:2006 年 01 月 24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建筑法” 第 90 条 (73.11.07)
“建筑法” 第 1、73、90 条 (84.08.02)
决  议:依1995年8月2日修正公布之“建筑法”第90条第1项(相当于现行“建筑法”第91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对于违反同法第73条后段(相当于现行建筑法第73条第2项)规定擅自变更使用者,其处罚之对象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建筑主管机关究应对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处罚,应就其查获建筑物违规使用之实际情况,于符合建筑法之立法目的为必要裁量,并非容许建筑主管机关恣意选择处罚之对象,择一处罚,或两者皆予处罚。又行政罚系处罚行为人为原则,处罚行为人以外之人则属例外。建筑主管机关如对行为人处罚,已足达成行政目的时,即不得对建筑物所有权人处罚。于本题情形,擅自变更使用者为乙,如建筑主管机关已对乙处罚,并已足达成行政目的时,即不得对甲处罚。
参考法条:“建筑法” 第 90 条 (73.11.07)
“建筑法” 第 1、73、90 条 (84.08.02)
法律问题:甲所有建筑物,领有使用执照,其用途为餐饮业,2002年1月1日,甲将该建筑物出租予乙,嗣乙在该建筑物内经营信息休闲服务业,2002年2月1日为建筑主管机关查获。该建筑主管机关得否以承租人乙之行为违反行为时“建筑法”(下同)第73条后段规定,依同法第90条第1项规定,对甲科处罚锾,并勒令停止违规使用?甲说:“建筑法”第73条后段规定之义务,乃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建筑物之「使用」,而非指变更使用执照规定之使用之义务。其类型为行为或不行为之义务,而非维持合法状态之义务。建筑物所有权人若自行使用其建筑物,固有违反此义务之可能;若建筑物所有权人未自行使用,而系将建筑物提供他人使用,则惟有使用人方可能违反此义务。建筑物如未经变更使用执照,建筑物所有权人即擅自变更使用,其违反义务者,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建筑物所有权人以外之使用人擅自变更使用,其违反义务者,应系该使用人。故建筑主管机关于查获违反建筑法第73条后段之行为时,自应分别对违反义务之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依“建筑法”第90条第1项规定予以处分,不得因“建筑法”第90条第1项有「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之规定,即于建物所有权人、使用人间任意选择处分之对象。另就建筑物之使用关系言,建筑物之使用人与所有权人间通常系存在私法上之契约关系,而无如父母与子女间之教养关系或公司与代表人间之代表关系,实无将使用人之违反法令行为归由建筑物所有权人代位负责之必要,且前开法条并未有建筑物使用人违反前开规定,应由建筑物所有权人代位负其责任之明文。则建筑物之使用人非其所有权人者,有违反“建筑法”第73条后段规定之行为时,建筑主管机关仅得对该使用人处分,而不得对建筑物所有权人为处分。本题中,甲既无违反“建筑法”第73条后段规定之行为,建筑主管机关自不得对甲为罚锾及勒令停止使用之处分。
乙说:“建筑法”第90条第1项有关处分对象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之规定,系1995年8月2日修正时所增列,比较修正前后之规定,可知该次修正有为达行政目的之必要,使主管机关得选择处分建筑物之所有权人、使用人之意,彼此既无先后关系,亦无排除关系。于具体事件适用“建筑法”第90条第1项规定时,究应对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处分,系措施对象之选择,属选择裁量,为行政裁量之一种,法律许可行政机关于法规之前提要件完备时,于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措施对象之选择之职权时,得为自由判断,择其最适当者为之,以实现行政目的。又建筑物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均负有维护建筑物合法使用之义务,建物所有权人纵将建物提供他人使用,仍应监督建筑物为合法使用,要难以其并非实际使用人为由而免责。于本题情形,为擅自变更使用者虽为乙,建筑主管机关如认以对甲处分为适当,仍得对甲为处分。
丙说:“建筑法”第90条第1项规定处罚之对象既为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则行政机关究应对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处罚,应就其查获建筑物违规使用之情形为适当、合理之裁量,并非容许行政机关得恣意选择处罚之对象,择一处罚,或两者皆予处罚。另基于行政罚系以行为人为其处罚对象之原则,对行为人以外之人科处行政罚,则为例外。是以,行政机关于法律对于处罚之对象得为适当裁量之情形,如须对行为人以外之人科处行政罚,自应具备充分、合理及适当之理由。于本题情形,为擅自变更使用者虽为乙,建筑主管机关除有充分、合理及适当之理由外,不得对甲为处分,仅得对乙为处分。
决议:如决议文。依1995年8月2日修正公布之“建筑法”第90条第1项(相当于现行“建筑法”第91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对于违反同法第73条后段(相当于现行建筑法第73条第2项)规定擅自变更使用者,其处罚之对象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建筑主管机关究应对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处罚,应就其查获建筑物违规使用之实际情况,于符合建筑法之立法目的为必要裁量,并非容许建筑主管机关恣意选择处罚之对象,择一处罚,或两者皆予处罚。又行政罚系处罚行为人为原则,处罚行为人以外之人则属例外。建筑主管机关如对行为人处罚,已足达成行政目的时,即不得对建筑物所有权人处罚。于本题情形,擅自变更使用者为乙,如建筑主管机关已对乙处罚,并已足达成行政目的时,即不得对甲处罚。
                                                                                                                                 出处:无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