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资讯
›
法律要闻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正式实施
2014-3-6 13:51:17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55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近日,安徽省民政厅颁布《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明确了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程序、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一是设定准入条件。设立养老机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床位数要达10张以上;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要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等。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以后,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之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二是规范许可管理。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三是严格监督检查。现有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14年6月3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停办。
《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科学、规范、安全、有序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一是规范服务内容。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收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规定合居型居室的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二是提升服务水平。养老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实施分级分类护理服务。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康复、社会工作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三是增强风险意识。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投保费用可以从政府给予的运营补贴中列支。四是严格服务收费。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安徽民政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近日,安徽省民政厅颁布《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明确了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程序、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一是设定准入条件。设立养老机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床位数要达10张以上;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要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等。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以后,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之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二是规范许可管理。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三是严格监督检查。现有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14年6月3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停办。
《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科学、规范、安全、有序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一是规范服务内容。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收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规定合居型居室的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二是提升服务水平。养老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实施分级分类护理服务。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康复、社会工作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三是增强风险意识。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投保费用可以从政府给予的运营补贴中列支。四是严格服务收费。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安徽民政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司法解释
法学理论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