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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修订出台《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2014-3-6 13:50:46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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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安徽省实施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是1999年1月通过、2001年12月修正的。此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6月修订了《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上述两部地方性法规的重新修订,标志着安徽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完善,将有力促进全省村委会更好地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分为6章38条,分别是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结合安徽实际,共有以下九大细化内容和创新之处:一是明确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二是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培训”;三是鉴于当前全省农村村民会议普遍召开难的实际,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有关职权,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等。同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书面表决形式进行,也可以在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 四是对村民小组会议的召开及职责等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五是新增加了“农村社区建设”内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发展村民自治的需要按照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开展生产服务、保障服务、养老服务、卫生服务、平安服务和文化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义务服务进入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支持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开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活动”;六是明确了“一事一议”内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兴办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事项应当一事一议,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七是新增加了“村民理事会”内容。《实施办法》规定,“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兴办公益事业”;八是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事项,并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实施办法》规定事项监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经查证属实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九是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共五条内容。对村务公开事项不及时发布或公开事项不真实的、村委会成员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等有关情形,均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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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安徽省实施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是1999年1月通过、2001年12月修正的。此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6月修订了《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上述两部地方性法规的重新修订,标志着安徽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完善,将有力促进全省村委会更好地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分为6章38条,分别是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结合安徽实际,共有以下九大细化内容和创新之处:一是明确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二是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培训”;三是鉴于当前全省农村村民会议普遍召开难的实际,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有关职权,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等。同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书面表决形式进行,也可以在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 四是对村民小组会议的召开及职责等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五是新增加了“农村社区建设”内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发展村民自治的需要按照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开展生产服务、保障服务、养老服务、卫生服务、平安服务和文化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义务服务进入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支持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开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活动”;六是明确了“一事一议”内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兴办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事项应当一事一议,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七是新增加了“村民理事会”内容。《实施办法》规定,“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兴办公益事业”;八是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事项,并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实施办法》规定事项监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经查证属实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九是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共五条内容。对村务公开事项不及时发布或公开事项不真实的、村委会成员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等有关情形,均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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