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50: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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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3年6月2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5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施行。
吉林市是1984年首批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之一。近年来,市政府各部门不断转变和更新观念,注重制度建设,充分利用政府立法迅速、灵活的优势,在行政管理领域填补了许多空白。近十年来,平均每年出台政府规章8部左右,范围涵盖经济建设、安全生产、市容环卫、物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多个领域,为吉林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规定》的制定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探索新形势下政府立法工作规律,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质量。
《规定》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同时确立了以下几个主要制度:一是建立立法项目立项论证制度。从源头上把好立法“入门关”,使政府立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立足市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建立专家立法咨询论证制度。通过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集中整合立法资源,形成立法合力,积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三是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采取立法“回头看”的方式,对公布施行后的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及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评价,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改进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评估意见,防止立法资源浪费,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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