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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家庭教育立法进入实质阶段 调研课题方案获通过
2014-3-6 13: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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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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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家庭教育法。这是家庭教育立法首次出现在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规划纲要中,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代表了广大家庭教育工作者及家长的意愿,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新的进步与发展。
7月5日,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在京召开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第一次会议——
“家庭教育立法应更多强调家长的职责。现在很多父母以工作忙或自己没能力辅导为由,多是采取把孩子推给辅导机构的做法,缺少跟孩子的沟通,家庭教育的完整性有所缺失,家庭教育立法应对这些层面给予规范”。
“家庭教育不应该成为法律的真空地带,因为它既有私人性,也有公共性。例如,家长溺爱孩子造成的不幸,对家庭而言是巨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损失,妨害了他人。对未尽家庭教育义务的家长或监护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对教育方法不科学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应在立法中明确相关强制性辅导和帮助的条款。”
2010年,随着《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相继出台,各地在大力推进家庭教育建设的同时,社会舆论强烈呼吁对家庭教育立法期待已久。这主要因为目前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发挥。如政府主导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比较薄弱,家庭教育服务指导还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家长需求,面向农村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家庭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尚未建立,面对“独二代”、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网络化时代家庭教育等新情况新问题的有效应对措施缺乏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予以调节和规范来缓解。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任务分工,《家庭教育法》的起草编制工作由教育部、全国妇联等部门负责。全国妇联书记处高度重视《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曾专门听取汇报,并就做好家庭教育法起草编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去年年底,全国妇联与教育部积极协调研究,决定由全国妇联牵头,教育部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成立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组和专家组,尽快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
7月5日,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在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召开了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第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研究制定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阶段性计划和主要任务。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赵东花主持会议并发表讲话。她说,制定家庭教育法,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规范家庭教育的未来发展,是家庭教育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开展家庭教育立法调研是制定好家庭教育法的基础和前提。
就做好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赵东花强调三点,一、认真研究现行法律政策,使家庭教育立法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相衔接、相配套。当前,我国具备了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法律政策基础。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都对家庭教育做出了相关规定。2004年中央8号文件、历次中国儿童发展纲要都提出了家庭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策略措施。各地现行的法律政策中也对家庭教育提出规范。但总体看,就家庭教育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与我国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些都是研究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应在调研过程中认真加以梳理和归纳,使家庭教育立法研究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又填补法律中的空白,通过立法为推进家庭教育在构建和谐代际关系、家庭关系提供依据,创造条件。
二、充分吸纳我国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创新发展成果。我国素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经过多年的探索创新,积累了深厚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这些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是制定家庭教育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中要很好地进行研究。
同时,要学习借鉴国外家庭教育立法的理念、做法,结合我国加快社会建设及相关法律制定的契机,将家庭教育理论实践创新成果和具有普遍性、适用性的家庭教育工作经验上升为法律,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法律。
三、注重研究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应对新挑战。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家庭结构日趋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家庭教育也面临着许多新机遇和新挑战。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人们更加关注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对政府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强烈,逐渐成为了家庭教育发展的内在动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是教育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传播方式渠道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新时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必须适应家庭教育多元化需求和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要求。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中要有针对性地提出策略措施和机制保障,努力推进解决家庭教育中的突出问题,体现立法的时代性和针对性。
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法制办公室主任、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组副组长孙霄兵,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劳凯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国家督学、《人民教育》总编辑傅国亮,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忠心等专家学者,从家庭教育是教育体制的支柱之一,家庭教育的地位迫切需要立法的确认;家庭教育立法是培育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的需要;家庭教育立法符合广大家长的心愿与呼声等方面畅所欲言,充分表达了各自的观点。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教授、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专家组副组长李明舜在会议中介绍了家庭教育立法调研课题研究方案,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该研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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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家庭教育法。这是家庭教育立法首次出现在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规划纲要中,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代表了广大家庭教育工作者及家长的意愿,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新的进步与发展。
7月5日,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在京召开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第一次会议——
“家庭教育立法应更多强调家长的职责。现在很多父母以工作忙或自己没能力辅导为由,多是采取把孩子推给辅导机构的做法,缺少跟孩子的沟通,家庭教育的完整性有所缺失,家庭教育立法应对这些层面给予规范”。
“家庭教育不应该成为法律的真空地带,因为它既有私人性,也有公共性。例如,家长溺爱孩子造成的不幸,对家庭而言是巨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损失,妨害了他人。对未尽家庭教育义务的家长或监护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对教育方法不科学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应在立法中明确相关强制性辅导和帮助的条款。”
2010年,随着《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相继出台,各地在大力推进家庭教育建设的同时,社会舆论强烈呼吁对家庭教育立法期待已久。这主要因为目前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发挥。如政府主导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比较薄弱,家庭教育服务指导还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家长需求,面向农村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家庭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尚未建立,面对“独二代”、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网络化时代家庭教育等新情况新问题的有效应对措施缺乏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予以调节和规范来缓解。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任务分工,《家庭教育法》的起草编制工作由教育部、全国妇联等部门负责。全国妇联书记处高度重视《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曾专门听取汇报,并就做好家庭教育法起草编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去年年底,全国妇联与教育部积极协调研究,决定由全国妇联牵头,教育部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成立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组和专家组,尽快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
7月5日,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在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召开了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第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研究制定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阶段性计划和主要任务。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赵东花主持会议并发表讲话。她说,制定家庭教育法,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规范家庭教育的未来发展,是家庭教育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开展家庭教育立法调研是制定好家庭教育法的基础和前提。
就做好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赵东花强调三点,一、认真研究现行法律政策,使家庭教育立法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相衔接、相配套。当前,我国具备了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法律政策基础。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都对家庭教育做出了相关规定。2004年中央8号文件、历次中国儿童发展纲要都提出了家庭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策略措施。各地现行的法律政策中也对家庭教育提出规范。但总体看,就家庭教育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与我国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些都是研究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应在调研过程中认真加以梳理和归纳,使家庭教育立法研究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又填补法律中的空白,通过立法为推进家庭教育在构建和谐代际关系、家庭关系提供依据,创造条件。
二、充分吸纳我国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创新发展成果。我国素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经过多年的探索创新,积累了深厚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这些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是制定家庭教育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中要很好地进行研究。
同时,要学习借鉴国外家庭教育立法的理念、做法,结合我国加快社会建设及相关法律制定的契机,将家庭教育理论实践创新成果和具有普遍性、适用性的家庭教育工作经验上升为法律,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法律。
三、注重研究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应对新挑战。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家庭结构日趋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家庭教育也面临着许多新机遇和新挑战。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人们更加关注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对政府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强烈,逐渐成为了家庭教育发展的内在动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是教育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传播方式渠道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新时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必须适应家庭教育多元化需求和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要求。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中要有针对性地提出策略措施和机制保障,努力推进解决家庭教育中的突出问题,体现立法的时代性和针对性。
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法制办公室主任、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组副组长孙霄兵,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劳凯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国家督学、《人民教育》总编辑傅国亮,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忠心等专家学者,从家庭教育是教育体制的支柱之一,家庭教育的地位迫切需要立法的确认;家庭教育立法是培育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的需要;家庭教育立法符合广大家长的心愿与呼声等方面畅所欲言,充分表达了各自的观点。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教授、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专家组副组长李明舜在会议中介绍了家庭教育立法调研课题研究方案,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该研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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