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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再修兵役法强调吸引高素质人才
2014-3-6 13: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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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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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式新要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27日开始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强调吸引高文化素质青年入伍、提升军人基本待遇和改革士兵退役安置办法。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事训练、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我国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颁布。现行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改。兵役法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孙建国2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军队建设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亟须大量高素质兵员,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不高。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
在此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多份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代表们普遍认为,现行兵役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对拓展征兵渠道、改革退役安置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针对高素质兵员需求的问题,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大学毕业生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拔为军官。大学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或者毕业后申请担任军官的,优先录取。
针对提升部队对人才吸引力的问题,草案明确提出,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孙建国介绍说,草案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完善抚恤优待政策。草案规定了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和休假、疗养、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规定了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政策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
现行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有人大代表提出,兵役法对于家住城镇和农村的义务兵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不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施行城乡统筹。而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规定,已经不适应企业自主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力配置方式。
针对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的问题,修正案草案不再对家住城镇和农村的义务兵采取不同安置方式,改为义务兵退役后绝大多数由政府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草案明确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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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式新要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27日开始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强调吸引高文化素质青年入伍、提升军人基本待遇和改革士兵退役安置办法。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事训练、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我国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颁布。现行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改。兵役法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孙建国2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军队建设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亟须大量高素质兵员,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不高。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
在此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多份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代表们普遍认为,现行兵役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对拓展征兵渠道、改革退役安置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针对高素质兵员需求的问题,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大学毕业生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拔为军官。大学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或者毕业后申请担任军官的,优先录取。
针对提升部队对人才吸引力的问题,草案明确提出,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孙建国介绍说,草案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完善抚恤优待政策。草案规定了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和休假、疗养、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规定了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政策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
现行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有人大代表提出,兵役法对于家住城镇和农村的义务兵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不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施行城乡统筹。而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规定,已经不适应企业自主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力配置方式。
针对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的问题,修正案草案不再对家住城镇和农村的义务兵采取不同安置方式,改为义务兵退役后绝大多数由政府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草案明确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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