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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曹振海)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成立公司,经营期间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并逃匿案件,涉及员工105人,拖欠工人工资32万余元。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南山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从轻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后,被告人袁某某服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与何某某、温某某、黄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四人在筹备成立深圳市风云光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光公司)的过程中商定,由温某某出面花钱委托非法中介办理风云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第一期实缴50万),出资比例为袁某某35%、何某某35%,温某某15%,黄某某15%。2005年11月18日非法中介从陈某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支取50万元人民币,存入袁某某、何某某、温某某、黄某某四人在该行开设的账户(分别为人民币17.5万元、17.5万元、7.5万元和7.5万元),接着再分别从四人的账户将上述款项以投资款名义转入风云光公司在该行开设的验资账户,从而骗取了验资证明,并于2005年11月22日取得注册登记。2005年11月24日上述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被转入风云光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基本账户,并于当日转走。截止2007年11月19日,风云光公司因恶意拖欠105名工人人民币32万余元的工资而停业,公司的股东逃匿。被告人袁某某于2008年1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申请公司登记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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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曹振海)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成立公司,经营期间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并逃匿案件,涉及员工105人,拖欠工人工资32万余元。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南山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从轻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后,被告人袁某某服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与何某某、温某某、黄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四人在筹备成立深圳市风云光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光公司)的过程中商定,由温某某出面花钱委托非法中介办理风云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第一期实缴50万),出资比例为袁某某35%、何某某35%,温某某15%,黄某某15%。2005年11月18日非法中介从陈某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支取50万元人民币,存入袁某某、何某某、温某某、黄某某四人在该行开设的账户(分别为人民币17.5万元、17.5万元、7.5万元和7.5万元),接着再分别从四人的账户将上述款项以投资款名义转入风云光公司在该行开设的验资账户,从而骗取了验资证明,并于2005年11月22日取得注册登记。2005年11月24日上述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被转入风云光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基本账户,并于当日转走。截止2007年11月19日,风云光公司因恶意拖欠105名工人人民币32万余元的工资而停业,公司的股东逃匿。被告人袁某某于2008年1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申请公司登记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