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胡海容) 曹某以每月450元的价格租住他人房屋,然后又将部分房间以400元的租金转租给卖淫妇女从事非法活动。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一审判处曹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曹某老家湖北,一家人来上海打工后,从2006年夏天开始,以每月450元的租金租住在上海市杨浦区茭白园路159弄某号私房内,该房是分楼上楼下两间。到了2007年8月,由于曹某两个女儿外工打工不再居住在该房内,曹某便将楼下的房间及楼上房间一半用布帘隔开,以每月400元的租金转租给另外两人。在明知该两名女性在此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情况下,曹某为了省钱,依然对她们的行为听之任之。2008年4月10日晚,卖淫女在该房内从事非法色情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为牟利,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曹某能自首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对曹某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并未将卖淫嫖娼活动列为犯罪,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人员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但我国《刑法》第359条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曹某将其租赁的房屋的转租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当判刑。在此,也提醒广大房屋业主,不要以为自己不直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就不会受到处罚,将房屋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也有可能使自己深陷犯罪的泥沼。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胡海容) 曹某以每月450元的价格租住他人房屋,然后又将部分房间以400元的租金转租给卖淫妇女从事非法活动。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一审判处曹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曹某老家湖北,一家人来上海打工后,从2006年夏天开始,以每月450元的租金租住在上海市杨浦区茭白园路159弄某号私房内,该房是分楼上楼下两间。到了2007年8月,由于曹某两个女儿外工打工不再居住在该房内,曹某便将楼下的房间及楼上房间一半用布帘隔开,以每月400元的租金转租给另外两人。在明知该两名女性在此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情况下,曹某为了省钱,依然对她们的行为听之任之。2008年4月10日晚,卖淫女在该房内从事非法色情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为牟利,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曹某能自首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对曹某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并未将卖淫嫖娼活动列为犯罪,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人员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但我国《刑法》第359条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曹某将其租赁的房屋的转租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当判刑。在此,也提醒广大房屋业主,不要以为自己不直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就不会受到处罚,将房屋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也有可能使自己深陷犯罪的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