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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1: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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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崔建民 张伟森 邹彦君) 6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判决。
  王某系四川来新疆打工人员,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侯某,二人成为好友。2007年11月23日,由于侯某不识字,请求王某陪其到邮政局办理存款业务,侯某将本人10000元现金存入邮政储蓄,由王某代其填写个人帐户开户申请书,办理了邮政储蓄存折和借记卡,王某趁侯某不注意之机,将办理好的借记卡偷偷留下,把存折给了侯某。第二天王某到邮政局自动取款机上,将侯某借记卡上10000元现金分五次提出。之后买了一件羽绒棉衣寄回四川,将其余9500元现金存入自己在农业银行新办理的存折中。侯某发现王某第二天行踪可疑,即到邮政局查询存款,发现存款已被取走,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承认偷取侯某存款的行为,当天公安局对其进行了拘留。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原审法院对其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上诉人王某认为其系初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交纳了全部罚金,且其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请求给与缓刑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均是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给予充分考虑,判处有期徒刑3年是法定最低量刑,故对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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