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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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运气极佳的塘沽区彩民孔某购买了5注彩票,竟然注注都是一等奖,中奖总额1.7万余元。但当孔某高高兴兴去领奖金时,却被告知他不能领走全额奖金,要扣除3400余元的“个人所得税”。于是围绕“个人所得税”打了一场“讨税”官司。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一次性给付原告孔某人民币3449元。
  2002年6月10日下午,塘沽区的孔某在塘沽用10块钱购买了5注天津风采福利彩票。5注彩票选的都是一个号,并且打在了同一张彩票纸上。当晚摇奖后,孔某惊喜地发现自己买的彩票号码中了一等奖,单注奖金为3449元,5注便是1.7万余元。孔某持中奖彩票到天津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领奖处去兑奖。然而,孔某却没能悉数领回奖金,因为领奖处按个人偶然所得扣缴了孔某20%即3449元的个人所得税。但孔某认为,根据“中国福利彩票(电脑乐透型——5/15)天津市承销细则”的规定,单注奖金过万的中奖者才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而自己的单注奖金并没有过万,所以不应交税,于是将福彩发行中心告上法庭。法庭上,作为被告的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称,对于“承销细则”的规定,他们认为是孔某的理解有误,他确实已超过了上税的起线。
  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中?天津市财政局对天津福彩中心的“承销细则”进行了确认。依据“承销细则”的规定,法院认为,被告自行对中奖上税规定的解释与其“承销细则”的规定并不相符,应认定孔某所购买的彩票是5个单注,因为每注奖金均未超过1万元,所以可以不交纳个人所得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自己以“承销细则”方式向社会公布的游戏规则,所以应承担过错责任。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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