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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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电(曾 进  刘 嘉)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向公益事业不兑现赠与承诺的赠与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北京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给付60万元。
  2000年3月,原告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启动致力为中国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培养和造就民族文艺新人的大型公益活动《朝霞工程》,此项公益活动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受到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热烈欢迎,社会各届踊跃捐助关怀和支持此项善举。然而被告北京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捐赠者之一在2000年9月24日参加了正式的捐赠仪式,表示捐赠60万元?并接受了中国文学基金会颁发的捐助证后,至今未积极兑现自己的承诺,最终被诉至公堂。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通过文字材料和录像资料等形式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还分别传唤了各自的证人出庭作证。最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对原告方的主体资格和“朝霞工程”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并且认为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并没有亲自允诺捐款,派人在捐赠仪式上出席是事实,但却是无奈之举,不能视为被告同意捐赠。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被告事后没有实施捐赠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赠与合同成立。同时,被告认为导致此次活动落空的直接原因主要是“草率”,如果当时双方都能认真地对待此事,形成一个书面的文件,可能就不会出现对簿公堂的情况了。对此,双方都有责任,仅由被告一方承担责任不公平。针对被告方的质疑,原告方代理人发表了辩护意见,拿出了有关成立中国文学基金会和举办“朝霞工程”活动的文件。同时强调在法律上,公益事业的赠与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同,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对方参加捐赠仪式承诺赠与合同就已经成立,必须依法履行,不能反悔。
  最后,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被告不履行交付赠与款项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继续履行?遂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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