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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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吃饭将牙硌掉,消费者程女士一怒将餐厅告上法庭。
  据了解,原告程女士在被告王某经营的昌平区某饭庄就餐时,被榨菜肉丝面中的一硬物将牙硌掉。经昌平区中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557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仍未果。于是,程女士将饭庄诉至法庭,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1557元、10年后再次补牙的费用150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被告则辩称是原告自己吃饭不小心才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接受餐厅服务时受到人身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作为饭馆的业主,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根据损害后果,法院酌情考虑;原告主张的二次补牙费用,因未提交医疗部门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餐厅向消费者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557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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