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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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蒋元甫诉被告贺林夫妇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贺林夫妇赔偿原告蒋元甫医疗、鉴定、伤残补助等费用40698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蒋元甫自行负担。
  2001年11月25日,蒋元甫与朋友一起到宜宾县观音镇南华街个体业主贺林夫妇经营的“佳味餐厅”吃鱼火锅,该火锅使用液体酒精做燃料,中途燃具中的酒精烧完,同在一起就餐的朋友在呼叫服务员无人答应的情况下,自行将放在一旁的用塑料瓶装的液体酒精向燃具中添注,蒋元甫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伸向炉中点燃酒精,突然炉中酒精燃爆,火苗窜至蒋元甫头颈部,蒋被烧伤后送往宜宾县观音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浅二度烧伤,11天后伤好出院,用去医疗费1763元。经法医鉴定蒋元甫的伤构成6级伤残,之后蒋元甫找到贺林夫妇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贺林夫妇赔偿损失60093元。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贺林夫妇作为经营者,使用易燃易爆品酒精做燃料,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在提供服务上存在瑕疵,对蒋元甫所受伤残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蒋元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使用酒精做燃料的危险性应当预见,但仍自行点火,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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