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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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10日电(邓梅君) 虽持有银行存单,但其要求银行兑付的诉讼请求却得不到支持,这是百色中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因存单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当事人要求银行付款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存单纠纷案。 原先南宁市新城区嘉诚化工建材经营部持有一张被告德保县钦甲农村信用合作社出具的面额为150万元的定期整存整取存单,要求被告按存单内容承担兑付义务。而被告认为原告持有的存单是一份虚假存单凭证,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因而拒绝兑付。 1995年1月20日至7月8日,原广西南宁雅洁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李宗原分别向被告借款4笔共41万元。1995年3月15日,原广西南宁民族企业发展公司总经理赖斌向被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宗原、赖斌未按时偿还被告的借款本息。为此,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卢炳海等人多次到南宁向赖、李二人催款,赖、李二人为此要求卢炳海开具一张150万元的存单后才偿还被告的贷款。该存单存款户名为原告嘉诚化工建材经营部,存款日期为1996年7月30日,存款期限为半年,卢炳海在该存单上加盖被告的行政公章,并在出纳栏加盖其私章。后卢炳海在该存单上加盖被告的行政公章,并在出纳栏加盖其私章。后卢炳海将该存单交给李宗原、赖斌等人。 法院审理认为,从被告1996年3月70日的及1996年7月份的中均无原先存款150万元的往来记录,证人赖斌亦证实原先实际并无150万元存入被告帐户。且该存单加盖的是被告的行政公章,出纳一栏加盖的是卢炳海的私章,该存单的表现形式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8月8日颁发的第十五条、第五十条关于在存单上应加盖金融单位的业务章及业务员私章的有关规定,该讼争存单系卢炳海个人变造。原先对其所持存单的取得未能作出合理陈述,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被告之间没有存款150万元的事实存在,讼争存单所反映的存款关系不真实,被告信步示承担向原告兑付150万元存款本息的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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