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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土地被人占用 出租方违约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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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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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土地被人占用 出租方违约要赔偿
本来想靠养殖奶牛发家致富的怀柔区农民赵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租赁的一块土地被他人占用。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某将出租方怀柔区某村经济合作社和该村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2001年11月1日,赵某同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赵某租赁面积1.2亩土地,租期5年,租金3600元。另外,双方还约定了“经济合作社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土地使用权交给赵某,如不按时交付,每拖一天,付给赵某违约金按每亩30元计算”。协议签定后,赵某发现有0.6亩土地被第三人徐某占用种植庄稼,徐某称此地是其开的荒地。后虽经村经济合作社多次劝说,但徐某拒不退出,以致赵某养殖奶牛的目的一直无法实现。在此期间,该村村民委员会仍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收取原告租金3600元。赵某认为,其承租的土地被第三人非法占用,导致其租赁的土地用以养殖奶牛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方没有如约履行合同,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要求二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10944元并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却认为未能交付土地是因第三人造成的,与其无关。另外,赵某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保证不因第三人对承租方所租赁的土地主张权利而使承租方无法依约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否则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因被告的瑕疵给付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给付违约金合理合法,但其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较高,应酌减,同时鉴于土地长期被第三人占用,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合同较为困难,故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委员会返还赵某租赁费3600元,经济合作社给付赵某违约金36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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