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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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11日电 最近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调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曾为被告单位看门守院十五年后被辞退的78岁老人张某,依据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追回了1千元经济补偿金。 原告张某系禹城市城关镇农民,1986年2月初经他人介绍,来到禹城市某公司看护建设工地,月工资200元,从此在该单位干起了看门守院的保卫工作。2001年5月,公司见张某年纪大了,担心其干保卫工作误事,便辞退其回乡。之后,因张某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其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了争执。2002年4月2日,双方曾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以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4月3日,张某诉到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作为被告的公司原系国有企业,1997年底进行了股份制改制,1999年底由私人买断,成为一家独资私营企业。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40元。本案中,对原告张某在被告单位从事保卫工作十五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有关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均同意调解,遂于2002年7月24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依法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单位当庭交付了原告张某自企业改制算起的经济补偿金1千元,其他概无争执,从而给本案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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