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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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十堰市分行丹江口市支行的8名职工,在各自岗位上任劳任怨工作十余年,为储蓄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他们仍然被当成临时工性质的代办员,其待遇与同时参加工作、同岗位、同工种的正式职员却有着天壤之别!为了讨回公道,8名代办员毅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1月下旬,他们领到终审判决书时,禁不住为这来之不易的结果泪流满面!
尽职尽责,泼洒十载青春
  从1985年到1992年的7年间,童兆芬、王景凤、廖英华、王萍、何相蓉、张霞、丁宗玲、彭永生8人陆续来到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丹江口市支行工作,银行内外均称他们为代办员。
  从1987年开始,王萍就一直在储蓄一线岗位工作,先后从事着记账、出纳、会计,由于她工作表现突出,从1994年开始被安排到3个储蓄所担任主管会计,优异的成绩使她连续8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青年岗位能手、先进女职工等荣誉称号。1998年和2000年,王萍还被评为十堰市先进工作者。然而,无论她的工作表现如何突出,每个月的工资待遇依然不足300元钱。
  和王萍一样,另外7名代办员身份的银行职员在各自岗位上做出了突出的成绩,大多数任业务骨干。可是,他们的工资待遇却与同时参加工作、同岗位、同工种的正式职员有着巨大的差别!月工资额相差700元左右。由于工资没有同工同酬,其养老保险投保基数也一路走低,医疗待遇也没有同等对待。
  转眼到了2001年5月底,一个令这8名代办员意想不到的事情居然发生了!这天,8名员工突然接到通知,要求与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仍维持以前的标准。然而,他们认为自己工作已经年满10年,这样很不公平。于是,他们就一起去找律师咨询,律师当即肯定地告诉他们:“银行应该和你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高工资标准,实现同工同酬!”
协商未果,申请劳动仲裁
  在双方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名员工终于拿起了法律武器——2001年7月2日,他们向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他们在仲裁申请书中称:申请人分别于1985年至1992年以招用代办员为名进入工商银行,1992年全行代办员转为集体合同工,并办理了招工的有关手续,签订了相关的劳动合同。十年来,申请人还是一个“转招代办员”,每月实际收入仅有200元左右,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相悖。为此,8名员工特提出仲裁申请,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庭审调查后认为,王萍等8名员工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工作均已满10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现同工同酬,符合法律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对已招工录用的员工不承认其正式员工身份,在工资、医疗、保险等方面不同等对待,做法不妥。
  于是,仲裁委员会裁决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与王萍等8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1年10月起一个月内按同工龄、同岗位员工工资标准为8名申诉人核定工资标准;重新确定8名申诉人的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并从2001年5月起按照新标准交纳养老保险金;8名申诉人的医疗待遇与分行同工龄、同岗位员工同等对待。
不服仲裁,坚持同工异酬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表示不服,于2001年11月15日向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劳动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错误。请求法院认定8名代办员的身份,享受代办员的待遇,不支持“同工同酬”的要求,不支持8名被告要求增加基数的请求;不支持8名被告就医疗待遇的请求。
  法院认为,8名被告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丹江口市支行已办理了招工手续,应该实现同工同酬。原告要求对已经招工录用的8名被告不承认其正式员工身份,仍然要求按代办员身份对待,与同岗位、同工龄的正式职工工资、医疗、保险等方面有一定差距,显然与劳动法规相悖。
  2002年4月1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与被告王萍等8人签订3年劳动合同;原告从2001年5月起按同工龄、同岗位员工工资标准为8名被告补偿差额工资;原告从2002年5月起按同工龄、同岗位员工标准为8名被告核定工资标准;原告根据同工同酬额依法重新确定8名被告的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医疗待遇与原告同工龄、同岗位员工同等对待。
  宣判后,8名被告不服判决。他们认为银行应当与8名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是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彭永生出于种种顾虑,申请撤回上诉,并得到了十堰市中院裁定的准许,而另外7名女职工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依然坚持上诉。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依照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为依据,判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3年劳动合同显然与劳动法规定相悖,未完全合法地保护上诉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2002年10月23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与上诉人王萍等7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2001年5月1日起);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各项。
  据了解,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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