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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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9日电(张雷) 近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刘某退还原告聂某购车款42500元,原告聂某退给被告刘某红色桑塔纳轿车—辆,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0年7月19日,聂某与刘某签订微型轿车买卖协议,由刘某将—辆红色桑塔纳轿车一辆以42500的价格卖与聂某。刘某交付的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辆的登记时间1996年9月,但车辆交付后,聂某向交警队车管所查询得知,该车的档案上注明首次登记时间为1992年9月24日,刘某交付的车辆行驶证系伪造的,该车实为1992年已入户的车辆。聂某找刘某协商未果,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还车退款并赔偿损失1100715。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系买卖合同,双方已履行丁各自的交付义务,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但被告在履行协议时,实际交付车辆的登记时间非协议中约定的登记时间,且所交付的车辆行驶证的正副本均系伪造,对此被告应承担标的物的暇疵担保责任。由于该车作为标的物的实际状况与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相比不符合要求,存在重大显著的暇疵,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原告作为买受人有权期待获得的标的物的价值或作用,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诉称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聂某要求被告刘某赔偿损失1100元,未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其请求不予支持。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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