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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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2日从山东枣庄山亭法院了解到,该院首次审结并认定了一起采用“偷录”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为有效证据的离婚案件,并于11月28日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被告离婚。据了解该录音资料系在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全国法院首次以“偷录”的录音资料作为有效证据认定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
  据查,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农民朱春辉与梁莉系自由恋爱结婚,但朱家人却长期对梁不满,于是挑唆朱春辉于2001年9月起诉离婚。2001年10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原告朱某再次以夫妻没有感情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在开庭调查双方是否有感情时,被告梁某称感情尚未破裂要求不予离婚,并向法庭提交200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通话的手机电话录音,证明双方有感情。经当庭播放该手机电话录音,其内容情意缠绵,朱某在通话中多次表示很“想”、很“爱”被告梁某,提起二人分手“就很伤心”。原来梁某认为朱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涉,所以故意在朱某起诉后的一次手机通话中偷录”,以作“呈堂证供”。当法院将梁某提交的双方通话内容提交给朱某质证时,朱并无异议,所以法院予以认定。
  据承办法官介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录音证据综合分析应为有效证据,另外,法院判断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从第一次判决后至第二次起诉开庭前,双方同居、并曾在一起游玩,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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