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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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13日电(胡羽  刘万通) 周某与罗某原系夫妻,且生有一女。后因二人感情不合,到门头沟法院起诉离婚。在门头沟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以(2001)门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加以确认。协议第三条约定,周某将坐落在门头沟区三家店的四间北房、二间西房、一间东房腾退给罗某,以示对女方的照顾。但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周某却迟迟未腾房,故罗某将前夫周某诉至法院。被告周某辨称在法院审理其与罗某离婚期间,他二人曾私下达成协议,即离婚后罗某不离家,仍一起生活,所以他才同意房子全部归女方所有。且其腾房后也没地方住,因此不同意腾房。
  门头沟本院认为,公民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2001)门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某要求周某腾退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周某请求继续居住该房屋的主张也缺乏法律依据。故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周某腾房。周某此时才后悔当初不应私定协议,草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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