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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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修武县方庄镇王某14岁的儿子在当地饭馆吃喝花去1300元,王某起诉饭馆讨要,日前被修武县法院判决败诉。
  王某的儿子上初中,2002年7月至8月间先后在当地李某的饭馆吃喝,花掉1300元,并结付了饭款。随后,王某向饭馆老板李某讨要说,此款是儿子从家里偷走的,其儿子又是个未成年人,是在被告胁迫下给付的,应该退还饭钱,李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儿子的就餐款。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儿子虽然只有14岁,但依照其智力及生活环境,能够理解到饭馆就餐是要付款这一基本常识,并已实际履行了这一义务,王某主张儿子给付李某就餐费是受胁迫所致,没有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而王某儿子给付李某相应的就餐费是正常的、合法的行为,王某要求返还就餐费的主张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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