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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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涉外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包括西班牙某公司在内的3名被告侵害了原告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2000年8月,美国耐克公司发现西班牙一家公司授权浙江嘉兴某制衣厂生产标有“耐克”(NIKE)商标的男滑雪夹克。该批4194件服装生产出来后,嘉兴某制衣厂又委托浙江某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并在深圳海关报关。美国耐克公司认为上述3家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这3家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害结果,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在本案中被控的商品与原告的“耐克”(NIKE)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类商品,西班牙涉案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商业目的在中国境内委托制造并出口标识为“耐克”(NIKE)的商品,被告浙江嘉兴某制衣厂接受西班牙公司的委托,并与另一被告浙江某进出口公司相配合加工生产,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销毁侵权标识和侵害物,同时判令3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30万元的侵权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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