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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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陆莉萍) 两位小姐由于将包括手机、现金等贵重物品存放在非贵重物品存放处,致物品在遗失后,自己也须承担部分经济损失。2月18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两人分别获赔部分损失1650元和1900元的判决。
  去年8月3日,周、贺两位小姐结伴去上海西南的某水上乐园游玩。支付15元押金,租得存放箱一只。她们将影响游玩的服装、手机等物品一起放入箱子后,放心离开。然而,当游玩结束,却发现箱子内已空无一物。于是,她们向乐园投诉报失,工作人员根据两人陈述开具了投诉事件回执单,回执单将两人所遗失的物品及其价值一一载明。不仅如此,回执单上还作出了“若三个月未查明真相,凭回执单来园协商赔偿事宜”的承诺。三个月已过,两位小姐去乐园交涉赔偿之事,却未获满意答复。于是,她们将乐园的上级娱乐公司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各类损失7800元。娱乐公司则辩称,乐园设有贵重物品存放处,有专人保管,且对此有明确的告示。两位小姐索赔的手机和现金属于贵重物品。
  法院在审理中首先确认了箱子内物品遗失,作为经营者的娱乐公司应对其中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指出,娱乐公司在为消费者存放物品方面除提供一般性的箱子外,另外还设有专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存放处,且有明确的告示。游客在存放物品时应当将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存放于贵重物品存放处。本案中,两位小姐却将所有物品一并存放于一般物品存放箱内,因此,应自行承担部分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以回执单上所载明的物品为限,结合诉请及失窃物品相应价值,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编后:人有善恶之别,物有贵贱之分。由于两位善良的小姐一时疏忽,被恶人窃去钱物数千。照理,他们完全可凭手中的“回执单”向存物箱主讨回所有损失。孰不知,存放物品还有不少学问:贵重物品如存放在一般的存放箱内,即使遗失,也很难得到赔偿。本案告诉我们,市民在公共场所存放物品时,一定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切不要图一时之便,而招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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